财经法规

2020-03-03 08:02: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财经法规 第一节

1.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法规。 2.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委会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我国于1999年 10月31日发布。

3.《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5.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6.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制度,包括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例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7.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框架为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与确认、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

8.会计规范性文件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9.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 10.《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补充。

11.《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交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

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明确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等。

2.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财政部门,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会计人员的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4.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第三节

1.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2.要求包括: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真实性要求、相关性要求、明晰性要求、可比性要求、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重要性要求、谨慎性要求、及是性要求。 3.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主要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会计资料的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5.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必须符合《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 6.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和有价证券是个单位的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个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重点);财务的收发增减与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与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与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7.会计年度是指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

8.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其中《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9.会计凭证按照它填制程序与用途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0.原始凭证按照来源可以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按照格式的不同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11.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记录要真实,内容要完整,手续要完备(签名盖章)

12.原始凭证的审核包括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及时性、正确性。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不得修改。

13.记账凭证是登记账薄的直接依据,按其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按其填列方式可分为复式凭证与单式凭证。 14.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当年内的可以用一张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在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金额错误,则需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15.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包括内容是否真实,项目是否齐全,科目是否正确,金额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正确。

16.个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薄。 17.登记会计账薄要求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账实相符。

18.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19.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的资产、需偿还的债务以及股东(投资者)所拥有的净资产情况。

20.按财务报表编制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中期财务报表中的附录披露可适当简略。

21.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22.企业对外的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应还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3.企业的会计报告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财务报告。

2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是审计,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另外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其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类容保密。

25.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26.会计档案包括:特殊的: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管理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7.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对没有档案管理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继续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机构继续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有单位出纳人员担任,这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28.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9.会计档案的销毁的基本程序是: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专人负责监销;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

第四节

1.《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三位指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社会监督具有独立性与有偿性,政府监督具有强制性与无偿性。

2.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以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职责权限应但明确,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重大事项的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财务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是财务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定期惊醒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只是对内部审计龙之的基本要求。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和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6.《会计法》规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指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

7.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有效的会计系统应当做到:确认并记录所有的真实的经济业务,及时并充分详细的描述经济业务的价值)、程序控制。

8.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9.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监督内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1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1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协议,有名称,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13.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30万元

14.业务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局审查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15.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第五节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取决因素: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与财务收支的简繁;经营管理的要求。

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要求: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的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两个月的整改期限。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的业务的,有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5.会计机构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6.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7.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8.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10日之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离开会计工作岗位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调转的需在90日内。

9.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用性,灵活性。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10.会计资格证书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刷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其资格被取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1.出纳人员不得监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2.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在属于会计岗位。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三年。 13.会计人员的任用等都必须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

14.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属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六节

1.法律责任的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犯罪;刑罚。 2.对于单位可以出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划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可以处于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

3.违反国家规定的,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管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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