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和零售化肥税务处理

2020-03-02 22:20: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批发和零售化肥、农药、农机涉税处理2009-5-20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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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解析: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对于化肥、农药、农机在生产企业应该按照13%征增值税,而在销售环节属于免税。

具体实务中应采用如下的开票方式:

1、生产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到税务机关申领开具普通发票(含税),生产企业应该根据普通发票征收13%的增值税。

2、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

由于出口企业应依据增值税票进行退税,因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

开具普通发票(含税)

4、零售企业销售给其他零售企业或农业生产者

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从生产企业购买商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样销售给其他零售企业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该规定有效。

该免税项目属于备案项目,不需审批。您可到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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