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复查申请书

2020-03-03 15:00: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 康弘,女,汉族,1948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区建设路2815号33栋1门1102号 康也非,男,汉族,1952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缘建材有限公司干部,住: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233号

委托代理人:康建灿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112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康非于2008年1月24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像。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诊断书。

作为年近90高龄,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

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应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明,并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公证。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篇2:复查申请书

复 查 申 请 书

齐分局信访办:

申请人:高宪金 男 汉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职工

公民身份证号:230226197108202413 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庆齐路大山街7-193号 联系方式:18249622818 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山种羊场

申请复查事项

一、撤销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

包侵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二、还我土地承包权,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来签合同。

三、还我马德海所欠下的钱款。

四、还给我马德海改合同后所产生的效益和粮食直补款。

申请复查理由

我是大山种羊场的工人,叫高宪金,由于骑摩托车摔伤,至使大脑失控,最终造成癫痫病,2001年我和妻子去义乌治病并打工,在2009年我俩离婚,离婚后我又去义乌治病,在2011年9月份回来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归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变在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访,要求场领导给与解决。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间,由中间人马金山协商(约定)好,病好后,土地仍归还给我,当时约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改在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挂在我名下。我对此

事不服,所以,根据国家黑垦局、农垦局文件和生产队领导、百姓、大山财务账为证,地块是大山六队,猪舍门前一块,猪舍西一块,三角坑一块,其中水田52.4亩,旱田29.9亩,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粮田)。现在大山种羊场对我上访做出了“答复”,既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文件《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权问题的答复》处理意见。对此答复我不服,现提出复查申请。理由是:

1、在我与大山种羊场签订合同时没有当年交承包费的字样,更没有不交地承包费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款项的说明。

2、大山种羊场从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费。(有李杰队长证言)

3、2005号农垦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项规定,但不适用于我,因为文件是2005年下发,大山种羊场是2003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经营权,所以文件不适用于我。

4、大山种羊场不仅是我一家挂账,85%的承包经营者都挂账(欠账),有的农户欠十几万元,场方也没有收回土地承包权,单收我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应把“答复”撤消。

5、1998年发洪水不应挂账,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芜,无法耕种,所以不应该挂账。两年不合理挂账款总计:11956.35元。

6、按规定,就算收回土地经营权,再发包也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我优先,而大山种羊场没有这样做。

7、大山种羊场收回土地经营权,影响了我的生产、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贫困,有病不能治,孩子无法上学和生

活。这一切都应该由场方承担侵权责任。

8、按照国家对自然人之规定,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应剥夺我劳动、工作的权利,必须给我土地,或给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为止。

综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请复查理由执行。

申请复查人:

2012年 月 日篇3: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 响水县人民政府: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响人社信「2011」1号文件〈关于陈兴付等同志反映未转办性质和转办性质农村户口人民工龄认定问题的答复,我们已收到,一是我们请求改变退休性质问题没有给予答复,二是有关工龄认定答复只能从参保之日起计算并缴费年限。这个答复我们感到非常愤慨和遗憾,气愤的是我们跑了近百次,历时近了3年,得到的答复仍是不符合合并计算工龄,仍不能改变退休性质,遗憾的是作为县直属专业机关连最起码的国家养老保险的政策及法律法规都不懂,把应解决问题说成不应解决的事,激化社会矛盾,视人民切身利益为儿戏,真是荒唐之极。我们强烈要求县人民政府一是撤销响人冖信「2011」1号文件,二是依据国家省政策,法规将我们的退休性质从个体工商户退休性质改办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性质,三是工龄计算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计算连续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的要求我们的理由有四:一是我们国家是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劳动保险统筹为什么不能享受国家退休待遇。依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们都属城镇居民另类企业职工,一不存在是否参加原劳动局是否改办集体合同制,更不存在户口性质问题。为

什么要转办一部分职工,尚一部分职工不转办是不是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就是随心所欲的权力大?还是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大。二是响人社信「2011」1号文件中答复说我们不符合农乡镇办单位连续工龄时间予以合并计算工龄的条件,只能从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我们既没有工作间断,又是统一按县局规定足额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为什么一部分人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一部分不能计算工龄。答复中引用的苏劳新(1986)38号文件已经作废,这个文件是〈关于街、镇办集体所有制的正式职工调动,招收、录用为国营企业(各县属集体企业)职工劳约工龄计算的复函〉一是不租用我们一起在城镇企业职工工作的办理工资计算的依据,更何况是一个作废的文件。〈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职工按国家和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与〈规定〉一定施行,过去省有关规定以及劳保局各地有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劳保局引用作废文件愚弄百姓,真是可耻之极。三是对未改办的职工和城镇户口和改办的农村户口按个体工商户退休办理,不符合国家、省机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应作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并连续计算工龄。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

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中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规定适于各类企业、界定农村户口不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四是为什么我们城镇企业职工农村户口不办理企业职工退休计算连续工龄,作为个体工商户退休。而我县内三圩盐场、头罾盐场,县海珍品公司等单位的农村户口职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他们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空间在搞什么名堂,这些企业就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而我们的九十多名职工他们就乱搞,这是他们典型的歧视我们农村户口,当今社会怎么叫人容忍!篇4: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 证字第 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2015年01月 05日

说 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和复查时间和方式。 篇5:复查申请书

复 查 申 请 书

安定区人民政府: 我是内官营镇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因我对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内政初查字(2014)21号《关于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现向安定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情况如下: 1999年农历8月11日夜间8点多,被小儿子程显明将与共同生活的父母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后经商量后其到二儿子程显林家生活,两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朱家地2.3亩,河湾地1.6亩)由程显林承包经营,及其划分承包地当时由老人程显明、程显材、王建基划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现场。现如今程显明由我经营15年的地说是给他们少分了,望上级领导重新丈量,河湾地1.6亩和朱家地2.3亩是否少分少划。现如今河湾地1.6亩程显明占路挖路,无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 2.3亩和自己的0.6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09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 2014年5月3日,程显明驾驶微耕机要强行通过我的菜地,我说地已经平整过了准备种菜,在我拦挡时,程显明就出手殴

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种菜。 2014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公证复查申请书[优秀]

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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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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