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限价房

2020-03-03 17:12: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慈溪市限价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慈政发〔2009〕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限价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慈溪市限价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限价房管理,根据《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

本办法所称限价房,是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二、原则

限价房的筹集和销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区块统筹、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房的筹集、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房的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等管理工作;市建设局为市住房保障机构,是本市限价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民政、财政、劳动保障、人事、暂住人口管理、审计、工商、公安、监察、统计、金融等部门和总工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限价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房源筹集计划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限价房需求对象的分布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房源筹集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房源筹集形式

(一)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将拆迁安置房等房源中的余房转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

(二)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或结合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等其他房源一并建设。

七、优惠政策

(一)新建限价房项目原则上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二)新建限价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三)新建限价房可以采取代建形式;也可以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应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销售限制等内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

(四)拆迁安置房等房源的余房转为限价房的,应按规定补 缴土地出让金。

八、供应范围及对象

(一)供应范围

限价房的供应范围为中心城区以及周巷、观海卫、龙山3个重点镇。其中,中心城区推出的限价房供应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家庭,即为:北至三塘横江,南、东至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西至历庵公路;3个重点镇中推出的限价房供应各自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

(二)供应对象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医护人员、农技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农转非”的不受年限限制);

(2)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以下。

(3)申请家庭财产、分户直系亲属住房状况符合《慈溪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实施细则》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认定标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具有本市非农常住户口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

(3)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以下。

3.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及慈溪市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或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及慈溪市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或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级部门、单位(经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授予的“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的;或获得国家、浙江省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 (3)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非农常住户口的人员。

上述第(1)、(2)类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连续满1年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4.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高层次引进人才。

(2)在本市工作满3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的非机关、事业编制人才。

5.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

符合上述五类供应对象的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单独立户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拆迁安置房(含货币安置的被拆房屋面积)、自建房及有限产权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公寓等。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但属于第

1、2类对象的,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上。

九、售房价格

限价房销售价格在房屋销售前,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住房市场价格下浮20~30%的比例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申购方式

(一)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销售办法公告的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限价房申购审批表》。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学历证书或由人事、劳动保障、暂住人口管理和总工会等部门审核后出具的资格证明材料。集体户口的向集体户口落户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人事代理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购者提供的相关证明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保障对象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或所在单位张榜公示15日,15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复审程序。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家庭收入、财产的认定及核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勘查家庭住房现状,审核相关房屋产权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复审符合条件的,在《限价房申购审批表》上签具符合申购条件的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购对象进行审核并登报公示,15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局核准。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户资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核准的申购对象签发《购买限价房资格通知书》,并报送市住房保障机构。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顺序并发

放《限价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申请对象凭《购买限价房资格通知书》参加摇号,取得《准购证》及顺序号,该顺序号作为选房顺序号,准购户凭《准购证》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若准购户在规定的认购时间内放弃购买资格,其缺额依序递补。因房源不足而未实现购房的,该准购户持有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其申请资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回申请人,待下批推出时根据条件重新申购。

(五)申购过程由市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摇号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六)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放弃的)累计达到两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因放弃申购等原因剩余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

十一、建(购)限价房控制标准

(一)建(购)限价房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在每户80平方米以内,高层、中高层住宅控制在每户90平方米以内。实际面积超过购买面积控制标准部分,购房户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经享受过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廉租住房的除外)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才公寓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

十二、权属登记与交易

(一)购买限价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限价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 用权证上注明“限价房”等内容。

(二)限价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限价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3年内购房人因工作调离本市、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需经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并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标准为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限价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5%。市住房保障机构可优先回购。

十三、监督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取消其以后从事限价房开发建设资格。

(二)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撤消其购房资格,并取消今后申购限价房的资格,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限价房的,在按原购房价收回住房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限价房筹集、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的工

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一)本市现行的人才公寓政策纳入限价房政策体系,具体由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统计数据纳入本《办法》。

(二)鼓励有条件的镇自筹资金开展限价房试点,供应范围和对象参照本《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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