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竞赛奖励办法

2020-03-02 18:36: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劳动竞赛奖励管理办法

为提高全体职工的科学技术知识、生产技能和管理技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的智慧和潜能,全面推进公司技术进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创建学习型、创造型企业。根据在各项劳动竞赛中的表现情况及我矿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在各级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名次的个人或团体

(二)在省、市级“五小”竞赛中获得名次的个人或团体。

二、奖励标准

(一)参加本矿组织的劳动技能竞赛并获得奖项的奖励标准,依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二)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劳动竞赛并获得奖项的奖励标准,依照上级单位下发的文件要求执行。

三、对奖励和荣誉的确定及备案

(一)有荣誉证书或相关单位印发的通报文件或专家鉴定材料,经纪检办及工会办核对无误,即可确认;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人员,其获奖情况、荣誉证书或通报文件等均需向工会办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以便登记备案。

四、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发放方式

(一)工会设立专项竞赛资金,奖励资金由纪检办监督,工会办审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属一次性、临时性竞赛活动,一次性发放奖励完毕;

(三)属阶段性、周期性竞赛活动,按上级文件要求,需长期奖励的,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自上级文件下发之日起,由工会办每月造表递交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统一发放,直至发放周期结束。

五、其他要求

(一)获奖人员应在日后工作中谨遵各级领导的教诲,严守公司各项制度和工作纪律,充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技能竞赛中的获奖人员要定期做技能工作总结,及时推广优秀成果,传授先进技术经验。

(三)建立公司技能大赛技术能手人才库,将技能大赛涌现的技术能手和成绩优异人员,作为该专业(工种)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并定期进行跟踪了解。

(四)代表公司参加省市公司、乃至全国性技能大赛的人选,原则上从公司技能大赛的获奖人员中产生。

(五)在技术等级、职称晋升、选用聘任干部及各类评先评优或外出学习深造方面,依据获奖级别及获奖次数综合排名,按排名前后优先考虑。

(六)如若被长期奖励的人员在日后安全生产过程中,因个人违规操作而导致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并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从当月开始取消每月奖金的发放。

( 七)凡被长期奖励的人员,因个人原因中途擅自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停止发放奖励。

( 八)凡上述所不能涵盖的竞赛活动,如有发生,由本公司领导班子参照上述标准,集体讨论决定奖励额度。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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