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一农村政策法规复习材料

2020-03-02 01:46: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农村政策法规复习材料

2009.6

1.广义的农业法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的立法目的 (农业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①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②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3.农业的概念

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4.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与现行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

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与现行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着种种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二是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三是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日趋明显,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新扩大;四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门路狭小之间的矛盾;五是农业产业分割、部门分割,严重妨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5、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①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即“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③ 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即“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6.保护农民利益的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基本含义是:第一,他们可以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和其他各项权利,满足自己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各种需要。第二,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行政的或者司法的救济手段,获得国家的保护。第三,任何侵害他们权利的违法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

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以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组成的。这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非常重要的两个特点。 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原则是:第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即农民是否加入、加入哪一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必须由农民自己决定。农民在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要求退出的,可以自主决定而不受干涉。第二,民主管理。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方式进行管理。第三,盈余返还。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在扣除成本费用后所得的收益,应当按照成员利用本组织提出服务的交易量或惠顾量,返还给成员。

11.《农业法》对农业财政投入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农业法》关于农业投入的水平是与国家财政收入水平相联系的。财政收入可以划分为经常性预算收入和建设性预算收入,为便于对农业财政投入进行监督,《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10.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按照自愿互助原则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要真正代表和体现行业内部成员的利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 1 )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的目的是帮助成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行业内成员的市场谈判能力和地位,保护成员的利益。

( 2 )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就是要理顺行业内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通过组织成员制定各种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条件、劳动标准等技术规则和行为指南,规范行业和成员的生产、经营行为,限制外国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损害成员利益;同时,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协调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解成员之间的利益纠纷,发挥自我管理的作用,维护和保障行业内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并监督成员认真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农产品贸易风险防范机制等,代表成员与政府、消费者进行沟通,成为政府联结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纽带和桥梁。

( 3 )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就是作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代表农民利益的起诉主体,在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入我国,对国内生产者造成损害时(例如,国外进行农产品倾销、补贴,损害了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由农产品行业协会代表生产者,向有关机构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另一方面,还可以组织会员对国外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积极应诉,从而保护行业和生产者的利益。12.如何减轻农民负担?

( 1 )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 2 )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3 )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 4 )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5 ).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6 ).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13、二轮承包和承包期三十年不变。

作为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实行。而要坚持这个经营体制,就必须要赋予农民足够长的土地承包期,更要在承包期内确保承包关系的稳定。这里我就不展开论述了,我想广大学员比我的体会可能会更深刻。

14、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联结成为社会化、专业化的规模生产,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多次增值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15、《农业法》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第二章复习重点 1.农村土地的概念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概念和特征)

*家庭承包的特点

(1)、承包方是特殊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自治组织,而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承包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承包关系期限长。相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的期限较长。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草地、林地的家庭承包分别规定了 30

年、30 年至 50 年、30 年至 70 年的承包期限。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承包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承包合同约定的。

(3)、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该法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中,以用益物权的思路作了制度安排。一是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二是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由当事人决定。三是承包方可以直接行使承包经营权并取得收益。四是承包方享有基于承包经营权的请求权,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承包经营权的干涉,使承包经营权具有了对世权的性质。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则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

(4)、适用的原则不同。家庭承包以公平原则为主,其他方式的承包则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主。

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同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权利(1)、使用承包地的权利

即实际利用承包地的权利。承包方有权依法使用承包地,在承包地上进行耕作,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这项权利实际上是占有承包地的权利。

(2)、生产经营自主权

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就是指承包方有权在承包地上依法自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决定种植什么作物、种植多少面积,或者安排什么种植、养殖项目,不受其他组织(包括发包方)和个人的干涉。只要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组织特别是发包方不得随意干涉,更不能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强制承包方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3)、产品处置权

承包方有权自主处置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售产品的数量、价格、方式等,应当由承包方与购买人自行协商确定,发包方不得干涉。实践中,有些地方为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或者为了获得较好的价格,发包方通过订单、统一销售合同等出售承包方生产的农产品,是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好办法,但是应当充分尊重承包方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加入。(4)、收益权

即获得收益的权利。承包地上产生的合法收益,包括出售农产品的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他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剥夺。此外,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改良土壤等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或者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以及发包方在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主进行流转的权利。该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第三十四条更明确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些规定不仅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明确了流转的具体方式,并且对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以充分保护承包方的权益。(6)、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权利

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除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外,还享有以下两项权利:①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

(二)项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

补偿。为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征用、占用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防止乱征乱占土地特别是耕地。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例如,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针对承包地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费用,承包方依照《农业法》的有关规定,有拒绝的权利。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6.土地权利登记制度的类型

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是否必须登记,从登记的效力来说,各国的登记制度大体上分为三类。 1、登记要件主义。也称登记生效主义,即土地权利的变更,只有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才能生效,未登记的不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必须进行登记。德国是登记生效主义的代表。2、地券交付主义,又称托伦斯登记。即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土地的权利状态,制成地券,土地权利转让时,当事人之间作成让与证书,连同地券一并交付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审查后在登记簿上记载土地权利的转移,将新地券交付受让方或者在原地券上记载权利的转移,第三人可以从地券上明确土地的权利状态。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这种制度。3、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权利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力,交易完成,土地权利即发生转移,当事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的,其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日本、法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制度。7.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

与家庭承包相比较,其他方式的承包具有以下特点:(1)、承包方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如果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也可以是单位、联户或者个人。

(3)、承包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实行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承包人。

(4 )、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

(5)、承包方的权利 :使用承包地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权利。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章复习重点

1、自然资源包括哪些门类 :主要包括土地、水、气候、生物和矿产资源等五大门类。

按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性资源三大类 2.我国耕地的特点

(1、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2、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3、耕地退化严重。)

2.耕地的概念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含义

耕地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被占用前 3 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视为耕地。

3.占恳平衡的含义

占垦平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耕地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大且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耕地保护制度。

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五种耕地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5.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土地开发的概念 P71

土地开发是指人们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6.开垦土地的概念

开垦土地,是指以垦殖为目的开发土地 , 即开垦荒地为耕地用于农作物的种植。开垦土地是土地开发的一种具体行为。

7.森林的种类

(1)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以及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

(2)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上用材林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8.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

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是, “ 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 。

所谓 “ 以营林为基础 ” ,是指要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

所谓 “ 普遍护林 ” ,是指要提高全社会的护林意识,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认真、切实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所谓 “ 大力造林 ” ,是指要在认真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培育新的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所谓 “ 采育结合 ” ,是指要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互为促进,互为条件,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采伐森林。在有计划采伐森林的同时,不断地扩大森林面积。

所谓 “ 永续利用 ” ,是指在合理利用森林的基础上,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衡及稳定的发展状态,达到能连续不断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永续利用实际上就是林业可持续发展。10.草原利用方针

《草原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1.草原统一规划的原则1、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2、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另外,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草原统一规划还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其他规划相协调,我们认为,这也应当是草原统一规划应当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12.草原载蓄量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

12、草原的权属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 13.渔业 :是捕捞、养殖和加工水生经济动植物区的水产品的产业。 渔业生产方针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14.捕捞权取得的方式

捕捞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特许取得,通常情况下从事捕捞业,均须取得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渔业法》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二是自由取得,从事娱乐性游钓业以及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采集业,不需特许既可自由获得捕捞权,只是该渔业权的行使应受政府管理的一定限制。 15.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试评述我国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主要措施?P96[06.7] 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任务。

1、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禁止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即禁止毒鱼、炸鱼、电鱼行为;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对渔获物中幼鱼比例的限制;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等等。

2、确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制度。水产种质资源是渔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有益于水生动植物种群的繁衍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强调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点保护。

4、渔业资源环境的保护

16、种子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17、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定义:就是指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关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

18、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假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种子:是指第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第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第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第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第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20、种子生产经营概念:种子经营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各种渠道到达使用者手中的全过程。

2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种子法》和《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经营种子的类别、经营项目就《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领取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具备相应条件外,其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22、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知晓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的权利。

23、植物新品种权授予的实质条件:即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 第四章复习重点

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表现形式:体制的二元性、经济的二元性、社会的二元性。 1.如何改革城乡就业问题

改革城乡就业制度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第一,要尽快实施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统

一、有序的劳动力就业市场,积极完善政府的疏导和调控功能,另一方面要大力降低农民的进程门槛,尽快取消影响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政策限制,为城乡统筹就业创造良好、公平的制度环境。

第二,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总量。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数量的一个可行的办法是进行分工分业就业。所谓分工分业,要旨是对农民进行职业上的分化,实现农民身份的多种转变,即由单一的农民转变为农业工人、农场主、非农业生产者、非农业的经营者和城市市民。

第三,重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引导其向正规就业转化。农民的非正规就业不是长久之计,需要正确地引导其逐步向正规就业方向转变。政府应当努力,在提供更多的非正规就业部门和岗位的同时,逐步消除歧视性制度规定,从社会公平发展的角度,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最终实现农业劳动力在正规部门提供的正规岗位就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力就业的城乡统筹。

第四,扩宽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的就业渠道。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对于劳动力的素质要求相对宽松,并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其提供就业岗位的空间完全可以继续拓宽。应当在改革乡镇企业弊端的前提下,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再次创业的突破口,加快发展农村第三产业,逐步打破乡镇企业的社区封闭性,实现乡镇企业与城市工业、第三产业的连接。

第五,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随着劳动力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以增强劳务输出的竞争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一方面要将农村义务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结合起来,延长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时间,另一方面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文化素质,使农村劳动力可以有效地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

第六,政府要为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农村市场信息体系,拓宽服务的领域,做好信息服务工作,逐步形成包括信息发布、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跟踪服务在内的社会化就业信息服务网。2.如何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城乡统筹社会制度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包含多方面的内容,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首先是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解决养老问题,一个方面应当由农民家庭本身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靠自身的经济力量来解决一部分。另一方面,养老问题应当属于社会的公共事业之一,国家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承担者,应当担负起解决养老问题的绝大部分责任,通过国家投入的方式在农村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使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建立起来;国家还可以通过政策制度鼓励其他社会资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争取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中来。

其次是农村医疗问题。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是农村卫生筹资的重要渠道,它是否健全,将会影响到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农村卫生工作面临着五大问题:农

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一些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高;农村卫生投入不足;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差,高素质人才匮乏;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滞后,机构管理水平低;农村合作医疗面临许多问题,一些地区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日益突出。

建设农村医疗保障体制,首先要继续走合作化的医疗保健道路。合作医疗保险组织应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可称为: “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 ” ,主要负责农民大病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其次,应当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制度建设。村级合作医疗保健站,曾经在农村医疗事业中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在 80 年代大部分悄然解散,当前应当推动其在农村重新发挥作用,这样,农民只需交付少量的费用,就可得到优质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医疗保障的成本。保健站还可在计划免疫,预防疾病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以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再次,应当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农村医疗保障的发展主要由上述两个层次的制度建设发挥作用,但是也同样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作用。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包括与农村医疗保健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以指导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包括对医疗工作人员的配套服务建设,以加强农村医疗队伍的稳定性;再一个方面,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进行医疗制度改革的探索,引入保险机制,针对医疗保险中特别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现象,进行新型医疗保险模式试点,为同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接轨提供一个有效接口。

再次是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我国的贫困问题从地域上可分为城镇贫困问题和农村贫困问题,因此,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理应涵盖城乡的贫困人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以省为主体,中央财政给与一定的支持。各省可以设立不同的保障线,发达地区可以搞一些,贫困地区可以低一些。具体标准要参照当地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支出来确定。中央政府应当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细则,增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

4、税收政策:第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原有的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逐步减征农业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第二步,通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方式,“部分转移”原来的农业税负担。第三步,对农业品加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五章复习重点

1.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法的调整对象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通常情况是等价有偿的。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人身属性,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包含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特定的主体不可分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财产关系密切联系。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1)、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具体内容包括: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对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并自己承担法律后果。(3)、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四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法应本着公平的精神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贯彻公平的观念,司法机关应依据公平原则裁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4)、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诚实不欺、自觉守信,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5)、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虽然没有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术语,但第 7 条的规定涵盖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含义,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物权的概念和财产权的内容

、物权P130 [06.1]:指权利主体直接管理和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 P131 [06.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3、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调整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即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调整的是财产归属关系,即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

(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是绝对权。

(3)、债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即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无需借助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即物权是支配权。 (4)、债权的同一标的上可以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债权,即债权具有相容性。而物权的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且互相抵触的物权。

(5)、债权的同一个标的存在数个债权时,他们的效力平等。而物权同一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各个物权的效力有先后之分,即物权具有优先性。

(6)、当债权和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4、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种类: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又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7、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两种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8.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情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 列举了相邻关系的几种主要情况:( 1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它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2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它方正常生活、生产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3 )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损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 4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婚姻法》第 六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这就要求结婚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者,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者。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未婚、丧偶、离异。11.禁止结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 七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工资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5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方生产、生活,他方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6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的,对有过错依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9.婚姻法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 二 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第 3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采用禁止性规范对五项基本原则作了补充。第 4 条规定了一个道德原则:“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即有权结婚或者离婚,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成夫妻的婚姻制度。其含义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 )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富多寡,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2 )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者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 3 )一切公开的、隐藏的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妾、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 )、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包括:( 1 )男女在结婚、离婚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2 )男女双方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结婚以后,夫妻都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由平等的所有权,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又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 )不同性别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与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婚姻法中保护妇女的规定很广泛,如该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从两个主要方面在保护儿童的权益:( 1 )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依然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姐抚养未成年的儿童。( 2 )不同情况的子女地位平等。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他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婚姻法对老人的婚姻自由权、受赡养权、继承权给予了保护,同时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5、计划生育原则

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10.结婚的必备条件

(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 五 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2 )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2.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表现为以下内容:

(1 )、夫妻的财产关系可以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或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婚姻法》第 十七、十八 条的规定处理财产归属。《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理权。”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在物质上互相扶助、在生活上互相照顾。夫妻间的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对方应当在经济上维持其生活。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3 )、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或妻有权依法继承对方的遗产,并对继承的遗产享有所有权。如果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的,他方无权继承其遗产。如果继承后再婚的,可以将继承来遗产带走,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8.继承和遗产的概念

继承权P150[06.7] 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定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3、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3.遗产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 三 条列举了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我国的《继承法》同时还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下内容不属于遗产:( 1 )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2 )承包权、租赁经营权;( 3 )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赔偿金;( 4 )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

的财产;( 5 )有关单位发给抚恤金;( 6 )人身权。

16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特征:(1)继承人范围法定。(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17、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劳动报酬。

18、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第六章复习重点

1、论述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 一 )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我国的耕地资源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少。二是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三是耕地退化严重。四是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因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生存安危的大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 二 ) 各级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1 .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3 .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4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5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6 .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7 .县、乡 ( 镇 ) 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3.土地登记和土地整理的概念

土地整理是以工程技术手段及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的改善,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与治理,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的措施与手段。

4.义务教育的特征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的性质和特征:(1 ).义务教育的全民性

义务教育的全民性,就是要求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免除义务教育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2) .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义务教育的义务性,表现在实施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监护人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3)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的公共特点。

(4 ).义务教育的强迫性

义务教育的强迫性表现为义务教育是依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的。

(5)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国民的教育。

(6) .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是指义务教育要使全体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最基本的教育。6.村民自治的性质和特征村民自治的性质和特征

(一)村民自治的性质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导致基层民主扩大的产物,它既属于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层次,又具有自身的固有特性。1 .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性质

( 1 )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村民自治的目的是充分实现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让他们真正当家作主,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发展生产力,改变农村的贫穷状态。

( 2 )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村民自治体现党的领导要求;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要求; 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法制要求。( 3 )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村民自治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权,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探索和完善农村公有制的有效实现方式,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以市场为取向,为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依靠群众推进改革;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2 .村民自治是多层次的统一体( 1 )村民自治具有基层性。( 2 )村民自治具有群众性。( 3 )村民自治具有自治性。

(二)村民自治的基本特征1 .村民自治的参与性特征

村民自治的社会参与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参与主体的广泛,所有村民都是参与的主体;二是参与形态多样;三是参与的内容丰富。2 .村民自治的自治性特征

自治性特征是村民主体意识最充分的释放和主体能力最大限度的发挥。自治性特征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3 .村民自治的直接性特征

村民自治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这种直接性特征在于村民作为自治权利的支配者与被支配者,当家作主,自己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4 .村民自治的时代性特征

村民自治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制度,是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的产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国家推进民主化进程,扩大基层民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等因素导致的必然结果。

7.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1) .民主原则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形式,民主是村民自治的精髓,它要求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民主形式实现村民自治。具体内容包括:民主原则要求村民在权利上具有平等性;民主原则要求村民自治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民主原则要求村民自治在参与上具有直接性;民主原则要求村民自治在效力上具有效益性。(2 ).自治原则

自治与民主紧密相连,它同样是村民自治的精髓,并贯穿于村民自治的始终。在村民自治中必须坚持自治原则,从各方面保障村民自治的实现。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自治原则体现于村民自己办理自己的事;自治原则体现于村民实现各种自治权利;自治原则体现于村民中绝大多数人的自治。

(3) .法制原则

法制原则是指村民自治过程中必须遵循和运用法律手段实现自治,使自治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轨道上健康发展。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依法推进,日益完善;二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三是依法办事,有序运行。(4 ).党的领导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保证农村长治久安,兴旺发达。8.村民自治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即村民的自治权利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建制权。

(一) .选举权

就村而言,选举权是指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权利,是村民自治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村

民自治权的首要内容。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派生的具体权利有:

( 1 )推选权。推选权即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 2 )提名权。提名权即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权利。( 3 )举报权。举报权即举报选举中不正当行为的权利。

( 4 )罢免权。罢免权是罢免不合各村委会成员的权利。

(二) .决策权

村民自治决策权,就是指村民会议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定权。村民会议是全体村民的自治权力机构,具有最高决策权,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都必须由全体村民共同决定。村民决策权由三个方面的权利组成:

( 1 )知情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两个方面,一是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二是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 2 )提议权。如提议召集村民会议等。

( 3 )决定权。村民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是享有讨论决定的权利。

(三) .管理权

村民管理权充分体现在选举权、决策权、监督权和建制权诸方面,这里主要讨论管理权的三个方面:( 1 )对管理者的选举权。( 2 )教育权。( 3 )服务权。( 4 )调解权。

(四) .建章立制权

建章立制权,是指村民具有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权力。

(五).监督权

村民监督权是法律赋予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村民的监督权主要由五个方面组成:

( 1 )村务监督权。村务监督权主要指对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

( 2 )查询权。村民有权查询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3 )反映权。村民有权向上级反映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事项不真实的问题。

( 4 )审议和评议权。村民有权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并督促其改进。( 5 )批评和建议权。村民有权对村委会成员及其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村委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

9、《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种类 :警告、罚款和拘留。

10、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是指在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指为有效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国家提倡小家庭规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含义为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也就是说公民应当依法结婚后再生育子女。

关于第一款第二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是授权性规定,即本法规定国家基本生育政策,各地在此原则指导下,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第二款,“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各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中央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的精神,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全社会整体的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目标来考虑,制定较为灵活多样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

“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农村政策法规

一村一农村行政管理论文

农村政策法规

农村政策法规

农村政策法规

农村政策法规

农村政策法规

“一村一”问卷调查表

一村一设计方案

一村一论文

《一村一农村政策法规复习材料.doc》
一村一农村政策法规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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