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函.7.23

2020-03-03 03:57: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回 复 函

我公司已于2016.7.23号收到贵公司发来的告知函。

一期配电箱《产品购销合同》于2015.5.25号签订,到现在已经一年零两个月。我公司于2015年7月份至8月份陆陆续续把1#、2#地下室、103#、105#、108#、109#、111#、112#、115#、116#、119#、120#、122#、123#、126#、127#单体建筑范围内所有配电箱的壳体设备箱体部分,已经送至工地现场,迄今未能收到贵公司的货款。

在本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和元器件经销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支付经销商定金贰万元整。贵公司《告知函》中明确指出其他所有电气设备不再进行采购,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

根据以上情况,我公司要求贵司支付之前已经送至工地现场的配电箱箱体部分的货款,并赔偿我公司支付给元器件经销商的定金和违约金。上述款项到位后,我公司方能将配电箱壳体所配套剩余配件备齐并送抵现场。

特此回复告知!

201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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