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1:35: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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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学院选聘优秀博士研究生担任
国际学生兼职辅导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发挥优秀博士研究生的资源优势,体现兼职辅导员在国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吉林大学选聘优秀博士研究生担任国际学生兼职辅导员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一线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择优选聘部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并志愿从事学生工作的优秀博士研究生担任国际学生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岗位选聘
第三条
选聘对象为学院全日制在籍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选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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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
(二)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需的基本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能够较好地处理兼职工作与学习科研的关系;
(五)熟悉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者优先考虑;
(六)具备履行兼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选聘程序
(一)公布选聘计划:国际教育学院发布选聘计划;
(二)公开报名:报名人员按照选聘计划,填写《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兼职辅导员岗位申请表》;
(三)公开考核:国际教育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对符合选聘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并择优确定聘用人选。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国际学生兼职辅导员在学院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协助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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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协助做好学生学业指导工作,定期进行课堂考勤,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参与指导班团组织建设工作,协助开展学生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
(四)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状况,协助处理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五)做好学生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六)积极完成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兼职辅导员工作量应不少于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二)熟悉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专业培养目标,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
(三)主动学习、研究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做好学生学业指导,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研判大学生思想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新媒体开展工作,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国际学生兼职辅导员是学院辅导员队伍的重要补充,按照学院一线专职辅导员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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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际学生兼职辅导员考核由国际教育学院管理与负责。
第十条
考核方式为按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者发放当月工作补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今后不得继续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一)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工作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四)不能按照学院要求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要求离岗者,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离职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五章 表彰与待遇
第十三条
聘任期间考核优秀者,将授予“优秀国际学生兼职辅导员”称号。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兼职辅导员享受1500元/月的工作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根据兼职辅导员工作情况也可适当增加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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