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总包合同

2020-03-03 22:02: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二章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

1.1.合同语言: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1.2.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和上海市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

规定的部门法律、法规。

1.3.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标准、规范。

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定严格者为主。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目标及奖罚

4.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义务履行《全装修工程产品保护标准作法(试行版)》与

《铝合金门窗工程成品保护作业指引》相关的条款。要确保甲方客户满意和细部创优的要求,装修质量达到要求。

4.2.确保履行甲方规定的《工序检查一览表》(详见附件)中的要求。

4.3.处罚要求:

a) 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工序检查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申报检查的就进行下一

道工序的,每发现一处(次)罚款500元到5000元。

b) 不能按照甲方物业细部检查要求进行配合的,每发生一次罚款2000元到10000

元。

c) 施工段A完成后,乙方组织甲方、监理进行验收,得到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施工段

B的施工,否则处罚10000到50000元,并负责未经同意的施工内容的拆除工作。 d) 甲方实行承包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甲方有权要求考核不合格人员退

场,对不能配合的,处罚5000元/人/次。

e) 乙方施工前,必须报送乙供材料清单,清单在甲方认可后,组织施工,过程中需

要更改的,报送甲方、监理认可,否则责令返工并处罚5000元/次。

第五条 工程保修期限

从本全装修房开始集中办理入伙之日起计,保修两年。

第九条 工程质量

17.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

1、《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31/T30-1999)、《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0-8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3乙方对甲方指定供应商产品验收标准有异议的,最终以甲方的产品验收标准为准。

第十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代表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9.2.甲方代表和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甲方代表和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代表和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19.3.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

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4.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乙方根据分项分部工程内容提交以下材料:

a.相关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b.水压试验报告;

c.自检评定表;

d.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20.1.施工中所用材料如木制品、石材、墙地砖等规范要求的材料须有污染物含量测试

合格报告方能采用。乙方购买的材料需送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污染物含量测试,测试依据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乙方对乙方购买的材料因污染物含量测试不合格造成的工程返工和其他间接损失承担一切责任。乙方购买材料污染物含量测试费用由乙方投标报价时一并考虑,甲方不再另行贴补。

20.2.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

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清点。 20.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

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关于污染物含量测试费用按照20.1条规定。

20.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

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

以书面形式议定。

20.7.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

收标准。

20.8.如乙方不遵守20.1款的约定而定货,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如乙方不能按时签

定供货合同,甲方可代为定货。因此影响工期乙方应承担责任。

20.9.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的验货、收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乙方应按有

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20.10.乙方在甲供材料的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

材料时,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连带责任。

20.11.乙方上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上报甲供料详细要料计划和乙供材料采购计划,

并对该计划准确与否负责任。对于乙供材料甲方根据需要可要求乙方进行招投标,乙方不能无故拒绝。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21.1.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

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约定时间三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验收,如果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验收期顺延。

21.2.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先做好清洁和产品保护工作,做到手触摸无明显灰尘,无

明显漆痕和木屑等小垃圾,卫浴龙头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1.3.甲方组织验收后二天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初次验收未通过,乙

方应按甲方及监理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 21.4.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报告七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

后五天内不予批准,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21.5.经甲方组织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则自验收结束之日起一周以

内,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 21.6.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a.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甲方和监理核定为优良。

b.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材料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

c.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d.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e.经甲方召集的验收部门及技术验收组实地验收通过。

21.7.为办好入住期间的验收、维修工作,乙方须留部分维修人员协助甲方直到入住

结束或甲方认定可以撤走的日期为止。

21.8.竣工资料管理详见《施工合同专项条款》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简称指定分包)、指定供货商的管理

22.1.乙方作为全装修房装饰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与全装修房有关的甲方指定分包单

位、指定供货商如:橱柜、地板、户内门、家具部件等有义务进行配合和管理。 22.2.指定分包工程如在乙方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乙方工程竣工后进场后施工的,甲

方及指定分包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2.3.按甲方及指定分包的要求完成有关项目施工,提供具备指定分包工程开工条件。 22.4.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22.5.乙方应对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

现场保安负责。

22.6.乙方负责发放甲方、监理所发出的所述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指定分包执行。 22.7.乙方负责组织和主持与指定分包有关的协调会议,并在会议后三天之内向甲方、

监理提交会议纪要。乙方建立每周1~2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各指定分包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22.8.乙方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甲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

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并应要求各指定分包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22.9.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

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指定分包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22.10.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22.11.乙方负责向指定分包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

1) 乙方负责协调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施的使用,在拆除前应报监理批准。

2) 乙方须在每个层面设立若干灭火器,统一管理,各指定分包建立若干兼职消防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

3) 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4)指定分包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乙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乙方负责清运,乙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乙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有关指定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罚款。

5) 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每两层须设臵一个配电箱,不再另行计费,提供指定分包的施工用电,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

线路的负荷平衡,乙方负责再各指定分包在使用电源之前,收集指定分包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自行解决;在每层楼面都需设臵临时用水源,不再另行计费。

22.12.其他方便指定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22.13.乙方管理配合费包含以上所需费用,如不按要求内容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提供配

合的,或配合不及时,甲方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20%的管理费后从当期的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第一条 材料及设备

2.1.乙方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在开工当天向甲方提交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及数

量。

2.2.

2.3.甲供材料设备名称:卫生洁具、龙头、卫浴五金、橱柜(包安装)、开关面板、电器、灶具、内墙涂料、家具部品(包安装)等,详见甲供材料清单。 甲方指定供应材料:户内门及踢脚线(包安装)、地板及楼梯踏步板(包安装)、

内保温工程(包安装)。乙方根据报价清单中暂估金额报配合管理费,此项费用包干(含税),不得根据实际供货金额而调整。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地热、户式中央空调。

甲方有权调整甲供材料设备的种类,对任何材料设备品牌、质量、价格等做出要求,必要时为确保质量和装饰效果,甲方可指定厂家和产品品牌、规格、质量要求,再由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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