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局安全配合协议(电务)

2020-03-03 12:44: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营业线施工监护配合安全协议

甲方: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电务段 乙方:

一、施工概况:

由乙方承担的坡头站微机联锁改造工程,需在甲方管内坡头站石太线K124+630至K117+000范围内改造施工,为保证施工期间既有线的运输畅通及施工安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坡头站站内及石太线K124+630至K117+000范围内。

施工内容:挖电缆沟;电线路过轨;敷设电缆;室内外信号设备安装;信号设备硬化面。 施工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太铁师[2012]512号《太原铁路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

2.《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规范》(TBl0209—99);

3.铁运【2012】28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4.太铁办[2012]355号《路局、路局党委关于严格施工管理坚决杜绝“黑施工”的决定》 5.《铁路沿线路材路料管理办法》(太铁安监【2008】143号)。 6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7.《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l--2003); 8.《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

9.太原铁路局关于《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太师铁【2013】562号)

四、安全防范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分工:

按规定提报施工计划,准确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向路局申报。严禁无计划施工或超范围施工。

双方应共同维护铁路的行车安全,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商讨解决,保障铁路的行车安全。

1 按规定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商讨在施工中的注意事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为确保施工安全,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双方在施工中加强联系,乙方及时向甲方汇报现场施工进度。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甲方职责:

1.甲方对既有设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2.施工前,甲方要积极配合与乙方一道对既有设备、电缆位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将安全防护要求提供给乙方。

3.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施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在接到乙方施工作业计划通知后,甲方应积极配合,派专人监护。如果甲方配合监护人员不足时,乙方要适当调整施工内容和工作量,以保证甲方有足够人员进行施工配合监护。

4.施工时,甲方必须安排配合监护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既有设备的安全监护,并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施工单位现场存在的问题。

5.对乙方危及设备安全的施工和行为,有权制止。如乙方强行进行作业,甲方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必要时可请求公安部门介入,以确保行车安全。

6.根据该工程实际状况和乙方的配合要求,甲方安排专人对施工实施监护,及时制止超范围、无计划或进行未经批准的施工。对严重违章、安全措施不落实、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7.负责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措施的审定、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8.乙方在既有设备上施工完毕后,甲方应派监护人员进行复查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可交付使用。 乙方职责:

1.乙方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 施工过程中,乙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2.涉及既有线的施工,施工前,乙方必须先与甲方现场车间、工区联系,提供每项施工的具体进度安排,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期间,严格执行《施工配合监护安全协议》。并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会议纪要要求进行施工。

3.施工时应提前一个月给甲方提报施工计划,施工前一日向甲方现场维修车间、工区

2 通知次日施工作业事宜。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的施工监护工作,对甲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妥处与甲方负责人进行协调。无甲方配合监护人员在场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5.在正式施工开挖和填筑土方前,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探测电缆埋设情况,双方共同确定地下信号电缆的位置和防护方案,并由乙方采取划线、插旗、拉绳等措施。发现地下不明电缆时,待查明电缆所属单位及用途后方可施工。乙方要认真执行制订好的防护方案,以确保信号电缆安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乙方必须保证地下电缆及设备的安全,不得进行影响信号设备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如因施工造成信号设备故障,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停止施工,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抢修工作,保证既有设备及时恢复使用。并由乙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费用按路局有关规定清算。

7.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禁大型车辆、机械和作业工具在电缆径路上行走和停留。乙方在电缆径路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机械开挖;在3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机械行走碾压;1米范围内不得使用洋镐等尖锐工具机械开挖作业。 8.施工中如需改移、拆除的既有设备(电缆、箱盒、信号机、转辙机)时,必须于施工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配合监护。改移、拆除方案须经设计院、信号技术科、电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需改移、加固防护的设备,由乙方负责进行设备的改移加固防护。设备未加固改移前,乙方不得进行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施工。严禁将各种箱盒埋入土中,要保证箱盒不进水,确保既有信号设备不受到伤害。 9.施工中遇有电缆需迁移时,乙方要对施工地段的电缆挖出,并电缆槽或槽钢做好防护后方可进行施工;在电缆未进行迁移防护时不得进行施工作业。乙方对挖出的电缆、设备必须24小时全天候按规定进行防护,以保证既有设备的安全。

10.乙方安装的未开通使用的设备,须按《技规》要求做好防护标记,坚决杜绝因防护不到位干扰行车安全,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11.甲方应积极配合及进行施工监护,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隐蔽工程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回填前,乙方应会同各维修车间配合人员对电缆进行摇测,且必须经过维修车间配合组长逐段验收,并在隐蔽工程记录表中签字后方可回填。

12.乙方在施工时要对既有设备进行认真调查摸底,不得改变甲方既有设备的运营状态,

3 因调查不细对既有设备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并且由此对乙方造成的连带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在装卸材料、设备时,确保既有信号设备的安全,必要时对相关设备进行防护。 13.乙方在施工中要设专人进行防护,密切注意既有信号设备的安全运用。尤其要注意防止轨道电路红光带的发生,要保证各部绝缘的完好无损,搬运机具、设备、材料不得造成轨道电路封连。

14.乙方要严格按照配合监护范围、项目和时间进行施工作业,不得超范围进行作业。 15.乙方必须根据定测的电缆径路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径路,确保地下电缆的安全。 16.施工期间时,甲乙双方必须相互联系,每日施工结束进行当日工作小结,布置次日工作。

17.乙方在既有设备上动线时,必须按过渡设计要求经信号技术科审核后,并于施工前10天向现场车间、电务段技术科提交室内拆配线表,经现场核实无误后,方可实施。施工后,乙方现场必须进行认真复查,经电务段试验无误后,方可交付使用。 18.施工中所有器材必须经甲方检修车间检修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19.乙方在施工开始前十天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机构、方案及联系方式。在未提供资料前乙方不得进行施工。在设备开通前乙方应将设备维护有关资料、临时竣工图及利旧情况说明提交电务段信号技术科及现场车间。

20.所有施工机具、材料及有碍行车物品在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清除出线路,严禁侵入限界。路料集中堆放,设路料看守牌,并由乙方设专人看守。

21.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计划及调度命令准许的施工内容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扩大或变更施工计划,严禁超范围施工。乙方必须在施工计划时间内完成施工,严禁超时,由于施工延点等给甲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动用设备施工。

共同责任

1.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共同维护铁路行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行车安全。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需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各自责任认真履行,由于对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对方根据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

4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双方应本着把铁路营业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在施工中的施工、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态度,在执行协议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交由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现行铁路规章办理。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清算完毕,本协议自行废止。

甲方(签章): 大秦铁路股份有 限公司太原电务段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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