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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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条件

日期:2011-8-23 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1514 次操作[大 中 小]打印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

廉租住房配租工作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有序推进,并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家庭。

配租的两种方式

1、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一)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

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2、申请家庭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参加实物配租,但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一)现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含)以上的;

(二)未按规定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协商一致,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

申请家庭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具体办法,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下列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含已转让、转租、赠与等);

(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含已转让、转租等);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四)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五)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六)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应一并核计。

退出机制

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或房产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廉租住房。

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房产情况进行审核。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配租期满后作出取消配租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停止公房租金减免等决定,并收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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