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汽车公告(最近新闻)及摘牌回答(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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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汽车公告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刊发之公告

2010年08月25日20:20财华社我要评论(0) 字号:T|T 本公告由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而作出。

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本公司收到一份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就交通银行四川分行(「该银行」)授予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大地」)的贷款(「该贷款」)发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副本。

根 据裁定书,鉴於由该贷款引起的争议,该银行要求法院冻结成都新大地的资产。裁定书内列明,由成都新大地拥有的本公司100,340,000股内资股(占本 公司投票权之约35.23%)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至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期间内予以冻结(受最高强制性价值人民币14,980,000元所规限),且不得 出售及╱或抵押。

经本公司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顾问确认,裁定书不会影响成都新大地作为本公司股东的任何股东权利,惟其收取股息及出售有关股份的权利除外。此外,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确认,裁定书将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管理及其日常运作。

董 事会亦已与成都新大地确认,成都新大地的业务不会受裁定书影响。成都新大地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拥有本公司100,340,000股内资股(占本公司投票 权之约35.23%)的权益,且其由中汽联汽车技术(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拥有50%及由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拥有50%。本公司董事李子豪先生及潘 丽婵女士均为成都新大地的董事。

本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该事件的进展,并於适当时候或必要时刊发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H股已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时三十分起暂停於创业板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发表进一步通知。

下面是官方对停牌和除牌方面的问题的回答,请看:

5.5

上市公司停牌、復牌及除牌 (內地稱「摘牌」/「退市」) 5.5.1

雖然香港證券市場沒有漲跌停板制,香港的上市公司會在交易時段中因股價波動而突然暫停交易﹖

香港證券市場沒有漲跌停板制,但香港有一套就股價及成交量波動的市場監察機制。

若交易所察覺上市發行人的股份的價格或成交量出現不尋常的波動,又或報章出現可能會影響上市公司的證券價格或買賣的報導,或市場出現有關傳聞,為維持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交易所一般會聯絡上市公司。有關上市公司則必須立即回應交易所的查詢。

上市公司須履行他們在《上市規則》中的持續責任,及時地披露所有股價敏感資料,並確保這些資料能夠公平發布。如上市公司並不知悉有任何事宜或發展會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股份價格或成交量出現異常的波動,有關公司須儘快透過披露易網站刊發公告說明該情況,有關公司毋須停牌。

然而,如情況需要,例如當發現或懷疑有關異動是由於該公司某些股價敏感資料洩露所致,上市公司則須發表經由董事會通過的聲明,說明該公司所知悉可能 導致其股份價格或成交量出現不尋常波動的事項(包括任何涉及股價敏感資料的商議或討論)。上市發行人如未能即時發放有關股價敏感資料的公告,可能需要暫停 其股份買賣,待發出公告後才恢復交易。

所謂「股價或成交量異動」,是當一家公司的股份價格及/或成交量在沒有明顯原因支持下而有不尋常的表現;例如大市下跌,但公司股價卻大幅上升,又或 者交投量突然大幅增加。至於股價或成交量的波幅是否屬「異常」的波幅,交易所會參照有關股份的過往表現,或該股份所屬行業的其它股份表現,以及大市的整體 情況等等來作考慮。

所謂「股價敏感資料」,是指與上市公司有關、供證券持有人和投資者評估公司狀況所必需的資料,或避免其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的資料, 又或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的資料(例如:在財務表現方面有利或不利的變化、集團重組、重要交易、發行證券等)。上市公司根據《上市規 則》有責任按具體情況及其本身狀況評估甚麼屬其股價敏感資料。就這方面,交易所編備了《股價敏感資料披露指引》以協助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履行他們在《上市規 則》中的責任。

5.5.2

上市公司停牌後,何時可以復牌﹖ 交易所一貫的政策是,如非必要,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盡可能持續交易;暫停交易只是處理潛在及實際出現的市場混亂情況的手段,即使暫停交易的情況屬必須的,停牌的時間亦應盡可能縮短。

證券如已暫停買賣,復牌程序將視情況而定,交易所保留附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當上市發行人發出適當的公告後,或其當初要求停牌的具體理由不再適用時,交易所會讓公司復牌。在其他情況下,停牌將會持續,直至發行人符合所有有關的規定為止。

5.5.3

上市公司就股價敏感資料或根據《上市規則》須予公布的交易發出公告後,是否可於隨即的交易時段恢復交易﹖

上市公司就股價敏感資料或根據《上市規則》須予公布的交易發出公告後,可於隨即的交易時段開始時恢復交易。有關公告須具備充足資料,以求達到在恢復交易後,有關股份可在一個公平及市場已廣泛知悉有關消息的情況下進行。

5.5.4

交易所會就一些自行停牌公司的最新情況作出公布或評論嗎﹖

上市公司有責任刊發公告,以確保投資者和公眾獲得充分資料以對該公司的證券作出適當的評估。

當上市公司要求停牌時,交易所會要求上市公司發出簡短公告解釋停牌原因,以增加市場透明度。交易所亦會於上市公司停牌期間一直與公司保持聯絡,並會要求上市公司於復牌買賣前發出公告。投資者可時常於「披露易」網站上的「最新公告」一欄查閱上市公司刊發的公告。

根據交易所一般政策,交易所不會對個別公司、人士或案件作出評論。這政策使交易所按保密機制執行其監管工作,以確保有關程序公正持平,並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免受無理指控。此外,交易所因其監管職能而擁有某些資料,採取「不評論」政策確保交易所可履行其保密的法定責任。

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交易所對具體事宜作出評論或提供資料或會較為恰當。交易所採取此做法主要是考慮到評論或提供資料有助以下目標:維護公眾對 市場監管的信心;履行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條的責任,即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維持一個公平、有序及消息暢通的證券交易市場;根據《上市規 則》,維持市場整體的公正和聲譽;保障投資者;防止不當行為充斥市場;及協助任何調查程序。 5.5.5

香港交易所會主動把上市公司停牌及除牌嗎﹖

交易所營運的是一個持續交易的市場,雖然一貫的政策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盡可能持續交易,但為維持市場公平有序,交易所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及條件下可能會把公司停牌或除牌。此外,交易所亦可能在以下情況把公司停牌或除牌: i.ii.iii.iv.發行人(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而情況屬嚴重者; 發行人證券的公眾持股量不足;

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對主板公司而言,若上市公司已持續停牌一段很長時間,但並無採取足夠行動爭取復牌,則可能會導致除牌。交易所會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 引所載的程序將在上述情況iii下長期停牌的主板公司除牌。若上市公司的證券已停牌6個月或以上而又未能符合有關的主板《上市規則》的規定,交易所會決定 該公司是否需要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進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的上市公司將有6個月的時間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內提交可行的 復牌建議,將會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後,上市公司將有最後6個月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發行人在第三階段屆滿時仍未能提交 可行的復牌建議,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將會被取消。

交易所亦可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6.10條將主板公司除牌。如交易所認為主板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交易所將刊登公告,載明該公司的名稱,並 列明限期,以便該公司在限期內對導致其不適合上市的事項作出補救。交易所如認為適當,將暫停該公司證券的買賣。如該公司未能於公告所載的限期內對該等事項 作出補救,交易所可將其除牌。任何對該等事項作出補救的建議,將被當作新上市申請處理。

對於創業板公司而言,若上市公司的證券已持續停牌一段長時間,而上市公司並無採取足夠措施令證券復牌,交易所可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若交易所擬 向長期停牌的創業板公司行使其除牌權力,交易所一般會給予創業板公司通知,要求有關公司需於某段時間(一般為6個月)內補救該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 權力的事項。於所定期限屆滿時,交易所可發出通知即時取消有關公司的上市地位,或倘公司提交的建議令交易所滿意,交易所或會行使其酌情權延長除牌期限,而 創業板公司須於限期內補救該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權力的事項。

除了主板《上市規則》第21章所界定的「投資公司」及主要或僅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上市公司之外,無論是主板公司或創業板公司,若公司全部或大部分的 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該公司不會被交易所視為適合上市,交易所會將其停牌。在停牌期間,如該公司經營有一項適合上市的業務,即可向交易所申請復牌。交 易所會將其復牌申請視為新申請人提出的上市申請處理。如該項停牌持續超過12個月,或在任何交易所認為有需要的其它情況下,交易所均有權取消該公司的上市 資格。

5.5.6

若投資者持有停牌或已從交易所除牌的公司的股票,應如何處理﹖

在停牌期間的上市公司股票暫時不能在交易所買賣。投資者若持有停牌公司的股票,應密切留意上市公司於「披露易」網站上刊發的最新公告。若主板及創業板上市公司已停牌3個月或以上,投資者可到「披露易」網站「發行人相關資料」欄目查閱「有關長時間停牌公司之報告」,以知悉有關上市公司的最新情況。 上市公司除牌後,其股份已再不可以在交易所買賣。已除牌的公司並非上市公司,在這情況下,《上市規則》已不再適用於該公司,個別股東的權利將只由公 司註冊成立所在地的法例以及公司本身的組織章程文件規管。若投資者所持股票的公司仍於香港有註冊記錄,投資者則需向該公司直接查詢有關股東目前的權益或其 它相關的手續及事項。

香港创业板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安排

峥嵘

香港创业板就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健全公司退市制度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果香 港联交所认为必需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维持一个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联交所均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和条件下,随 时将任何证券除牌(即摘牌)。联交所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上市资格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持续业务的情况,来考核发行人是 否仍然符合上市资格。可见,联交所在决定一家上市公司是否被停牌或摘牌时具有很大的权力。责令那些不符合上市资格的上市公司退出创业板,其目的不仅是为了 改善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提高其营运质量,而且是为了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培育和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提升创业板市 场的运作效率,促进市场的规范、有序、高效、稳健运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包括停牌、除牌和撤回上市等三种情况。

1、发行人 免于其证券停牌的措施。香港创业板规定,发行人应该尽量避免其证券停止交易,只有在平衡有关各方的利益后认为必需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停牌措施。(1)在大多 数情况下,为了免于停牌,发行人应在联交所认为合理可行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行动,并发出公告。(2)如果编制详细的公告比较费时,发行人在有关必须公布的 股份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反收购行动与持续关联交易的时限下,应该考虑在作出有关决定前立即发出简短公告,及时披露那些属于或可能属于股 价敏感的资料,以免于停牌。随后发行人应尽快发出详细公告,提供《创业板上市公司》所规定的所有资料。这表明香港创业板在有关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方 面,规则制定得比较灵活,既达到了发行人尽力免于停牌的目的,又促使发行人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有效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2、停牌的条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联交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对发行人的证券予以停牌处理,包 括:(1)发行人被接管或清盘;(2)联交所认为社会公众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不足;(3)联交所认为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不足以保证其股票可继续上市; (4)联交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5)严重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6)市场的完整性和声誉已经或可能会因买卖发行人的股票而遭受损失; (7)发行人的上市股票的价格和成交量出现没有作出解释的异常变动,同时未能及时联系发行人的授权代表,以确定发行人并不知悉任何有关或可能有关该股票价 格或成交量异常变动的事情或事态发展,或者当发行人延迟发出联交所的查询的回应;(8)市场上就有关股价敏感资料出现不公平的发布或泄露,使得发行人的上 市股票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变动。 A、如果联交所认为有人不恰当地利用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则不管他是发行人的关联人士或其他人士,联交所将会 毫不犹豫地采取停牌行动。联交所会要求发行人详细解释哪些人可能获取未经公布的资料和未能做好保密工作的原因,并在必要时公布调查结果。发行人的董事承担 着很大的责任,不仅要确保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得到适当的保密,而且要确保有关资料以适当和公平的方式进行披露,以维护市场的整体利益,而不是特定某一 群人或某个人的利益。 B、如果联交所认为上市发行人或其顾问允许有关发行新证券的股价敏感资料在其正式公布前外泄,则联交所一般不会考虑有关证券的上市 申请。

《市场报》 (2001年04月02日第十一版)

二、香港的停牌制度

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停牌是被当作处理潜在或已出现的市场混乱的手段,而并非是为了普通的信息披露。例如,当股价敏感资料未能公平发布时,以停 牌这种方式让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并给予投资者足够时间去了解有关信息。在香港,任何股价敏感资料均须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披露易”计划》、《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安排予以公布。

在停牌条件方面,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只有在权衡有关利益后,并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为了不妨 碍市场的正常运作, 避免不适当和不合理的停牌,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停牌,哪怕是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只要是在规定的登载时段发布公告,则毋须停牌。但与此同时,当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市场的时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交易所均可随时暂停任何证券的买卖或将任何证券除牌。

在停牌期限方面,联交所规定任何停牌时间应尽可能短,发行人一般在公布停牌理由的时候须按规定预计复牌的时间。联交所认为,若停牌超过完全必要 的时间,会使市场不能合理的使用,妨碍市场的正常运作,交易所有权指令停牌中的证券复牌。若发行人反对其证券复牌,则有责任提交适当的理由或材料,令交易 所确信将其证券继续停牌是适当的。在停牌期间,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向交易所通知任何影响到发行人当初要求停牌所持理由的情况变化,或发行人希望交易所在决 定应否继续停牌时加以考虑的其它理由。若停牌持续时间较长,而发行人并无采取适当行动以恢复其上市地位,则可能导致交易所将其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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