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0-03-03 08:05: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徽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及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是指:各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或指导组织开展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总体要求,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划分

第五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划布局,制定项目管理有关制度,编制项目投资补助计划,负责省级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以及建成项目的管养和运营。

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本

级项目建设管理和建成项目的管养和运营,并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库日常管理由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具体职责:会同相关处(室、局)布置规划项目的申报;审核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入库意向项目,汇总提出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入库项目;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下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

厅相关处(室、局)按工作职能具体负责规划项目和备建项目的收集、筛选、论证、入库审核等工作,提出入库意向项目;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项目的建设、已建成项目的效益评价和管养及运营。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分类

第七条 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分为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

列入规划项目库的项目是指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期限内确定应当建设的项目。

列入备建项目库的项目是已完成可研报告审批,履行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有关建设审批程序,资金落实到位,具备实体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八条 按照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属的业务范围,分为养老类、社区服务类、救灾设施类、儿童福利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类、优抚类、安置类、婚姻收养类、殡葬服务类、其他类。其中养老类包含机构养老、

社区养老项目;社区服务类包含社区服务站和社区服务中心项目;优抚类包括光荣院、烈士纪念保护设施项目;安置类包括军休所、军供站项目。

第四章 项目储备库运行

第九条 全省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建设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省、市、县三级分别建库。

第十条 省级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底,省民政厅下达征集项目通知,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所属县级民政部门填报《安徽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规划项目申报表》(附表1),按业务范围报厅相关处(室、局),同时汇总报送厅规划财务处。

厅相关处(室、局)根据民政规划目标任务和实际情况,确立项目筛选原则及条件,经分管厅领导初步审批后,确定规划项目储备库入库意向项目。

厅规划财务处会同相关处(室、局)审核入库意向项目,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进入省民政厅规划项目库。

第十一条 厅相关处(室、局)提出备建项目库建议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初步审批后,送厅规划财务处。

厅规划财务处会同各相关处(室、局)审核备建项目库建议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审批,报厅规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进入备建项目库。

进入备建项目库的项目,须提交《安徽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备建项目申报表》(附表2)和项目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有项目

可研报告批复、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环评批复、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的也可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对进入备建项目库的项目,省民政厅按照统筹规划、效益优先、轻重缓急等原则,根据中央和省级资金投资重点及项目建设性质,安排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

凡未纳入备建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调整一次,并及时更新项目进展情况。

因国家政策调整、项目建设意向变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再符合所在项目库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并经省民政厅核实后,退出当前所在项目储备库。

未纳入规划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备建项目库。

纳入规划项目库的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按重要性及建设时序安排递进纳入备建项目库。

纳入备建项目库的项目开工建设后,自动从备建项目库中移出。 第十四条 纳入规划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末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纳入备建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末汇总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项目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加强质量监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项目单位。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已批复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立项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标准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财

政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及时组织做好年度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民政厅实行在建项目报告制度。凡是有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在建项目,项目所在市(县)的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省民政厅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民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应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发改、审计、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对管理不善、弄虚作假,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用地、建设性质、建设内容,挪用、截留建设资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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