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保审计审查条目和审查点对应关系——机场安全检查站部分

2020-03-03 04:58: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1.1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09】21 号

五、加强民航安检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安全控制,为民航安检质量持续提升提供内部环境支持

(一)2010年以前,年旅客吞吐量超过800万人次的机场安检部门应设立独立的安检质控部门,航空公司货检单位、其他机场安检部门,应配备专职安检质控人员负责安检内部质量监控工作。继续深化安检岗位定员,增加民航安检(包括货检)现场质量控制环节,完善安检质量闭环管理。】

1.2.1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

1.3.1《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第36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239 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安检部门应设置技术维修单位(人员)。维修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

2.1.1&2.1.2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第2.2.1(依据本条制定本部门的质量控制计划)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第2.2.1(依据本条制定本部门质量控制的方案)

2.1.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额定员》第5.9.2.2

2.2.1&2.2.2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第22 条

2.2.3&2.2.4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第21 条

2.2.5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第27 条

2.2.6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第28 条

2.2.7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第29 条

2.2.8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第31条

2.2.9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第33条

2.2.10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第34条

2.2.11&2.2.12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第16条

2.3.1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14 条

【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2.3.2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第28 条 第3项

2.3.3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09】21 号

二、优化民航安检用工制度,保持民航安检队伍稳定,为民航安检质量持续提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截至2009年底,各安检部门持有中级以上(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安检员人数不低于安检工作岗位人员总数的50%,截至2010年底,该人员比例应达到60%。对达不到要求的机场、航空公司,民航局将重新评估其运行资质,采取限制性措施。】

2.3.4&2.3.5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第20 条

2.3.6《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第5

3.1.1《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额定员》第5.2

3.1.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额定员》第4.1

3.1.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额定员》第5.3.1

3.1.4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额定员》第4.2 条

3.1.5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五章第

二、三节 【第二节 证件检查

第三节 人身安全检查

第九十七条 对旅客实施人身安全检查时,应告知受检旅客将随身携带的全部金属物品取出,然后按次序通过安全门。

对放入盘中的物品应进行检查,注意是否藏有违禁物品。 第九十八条 对戴帽子的旅客应让其摘下帽子检查;对检查时脚部反复报警者,必要时可请其脱掉鞋子检查。

第九十九条 对通过安全门时报警的旅客,应当让其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与受检旅客同性别的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一百条 检查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从严进行手工人身检查:

(一)精神恐慌,行迹可疑者;

(二)冒充熟人,假献殷勤,接受检查过于热情者;

(三)表现不耐烦,催促检查或言行蛮横、不愿接受检查者;

(四)频繁进出待检区,窥视检查现场,探听安全检查情况等行为异常者;

(五)着装与其身份不相符或不合时令者;

(六)航空器起飞前匆忙赶到检查现场者;

(七)带有违禁物品不事先申报及在行李物品检查中发现可疑问题者;

(八)当检查至身体某部位发现异常时,声称有病者;

(九)上级通报的来自恐怖活动频繁的国家或地区的人员;

(十)其他言行可疑者。

第一百零一条 对旅客实施手工人身检查,是通过双手对旅客身体采取摸、压等检查方法,以发现随身藏匿的武器、刀具、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 手工人身检查的重点是人体的腋下、腰部和裆部。检查要领和程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检查时,安检人员要面对旅客,先从旅客前衣领开始,至双肩、胸、腰部止;再请旅客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双手手掌、双臂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止。如旅客着装较多,可先请其解开外衣,对外衣也应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由与受检旅客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从严检查时,可由一名安检人员对受检旅客进行监视,防止其作出危险行为或毁灭物证,另一名安检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时可请旅客脱掉外衣、鞋袜。对不配合检查的,可根据情况予以拒绝登机或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从严检查应做出专门记录,记录受检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所乘航班、工作单位(或住址),批准实施检查的值班领导及对其进行检查的安检人员应共同签名。】

3.1.6&3.1.7《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五章第四节

【第四节 行李物品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对旅客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的检查是指通过仪器检查和手工开箱检查,防止违禁物品被带上航空器或夹在行李中托运。

第一百零五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开箱(包)检查:

(一)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图象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二)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块状、圆柱状、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物的;

(三)X射线安全检查仪监视器图像中显示有容器、仪表、瓷器以及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VCD机、电子产品等物品的;

(四)携带者特别小心或时刻不离身的物品;

(五)乘机人携带的物品与其职业、事由和季节不相适应的;

(六)现场表现异常的旅客或群众举报的嫌疑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七)公安部门通报的犯罪嫌疑人或布控对象所携带的物品。

第一百零六条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后未发现疑点的行李也应保持一定的开包率,进行不定期、不定点开包抽查。

第一百零七条开包时,旅客应在现场,对旅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带至安检室单独检查。

第一百零八条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发现疑点的行李由安检人员打开箱(包),对抽查的行李可由旅客自己打开。

第一百零九条开箱(包)检查时,要仔细查验行李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注意发现有无夹层。

第一百一十条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手提电话及其它常用电子产品,要求旅客操作演示时出现不应有反应或与常规重量不符的,应从严检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有疑点的行李在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

3.1.8《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19

【第十九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3.1.9《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第7.4.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164

【7.4.3 免检人员

7.4.3.1 免于安全检查的人员范围: a、国家警卫对象;

b、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c、重要外宾(按正部级规格接待)。

7.4.3.2 办理免检手续的程序: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客机安全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7.4.3.3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执行免检工作的程序规定,并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中列明。】

【对以下物品按规定给予免检:

(一)对装有机要文件的航空专用文件箱,凭中办机要交通局的《机要交通专用证》和铅封免予检查;不能铅封的箱(包),凭《专用证》和贴有的金黄色五角星标志免于检查。

(二)对装有外汇的箱(袋),凭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或中信实业银行保卫部签发的《押运证》和所在银行开具的证明信及专用箱(袋)并铅封免予检查。

(三)对外交信使邮袋,凭外交信使护照和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免于检查。

(四)对机密以上重要国防军工产品及文件资料,凭国防科工委保卫部门统一出具的免检介绍信、铅封,经启运机场民航公安机关审核后,免予检查。

(五)其他特殊物品,凭民航总局公安局出具的免检证明放行。

3.1.10《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1

58、1

59、184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的,可视下列情况处理;

(一)警卫人员携带枪支乘坐民航班机,应持有工作证、本人持枪证和公安部警卫局或中办警卫局、总政保卫部、军委办公厅警卫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具的持枪证明信,经核对无误后登记放行,并通报机组。

(二)除前项规定情况外,其他执行公务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在安检前主动申报,并且手续齐全的,告其不能携带登机。

(三)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五)其他旅客携带枪支、子弹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携带军、警械具的,可视下列情况处理:

(一)军人、政法人员因执行公务携带手铐、警绳的,可办理托运,不得随身携带。

(二)非军人、政法人员携带军、警械具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三)军人、政法人员隐匿携带军、警械具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遇有政法干警押解犯罪嫌疑人,凭民航公安机关押解通知单,安检部门应查验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和押解人员身份证件,并按程序检查放行。】

3.1.11《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69 条(考核项目和考核依据对不上)

3.1.12《民用机场候机楼出入口防爆检查工作规定》(五页) 3.1.1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206 条

【第二百零六条

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使安检人员能够熟悉掌握预案内容,遇有突发事件能按预案要求迅速处置。】

3.2.1《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第5.4

3.2.2《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额定员》第5.5.1

3.2.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额定员》第4.4

3.2.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67 条(考核项和依据对不上)

3.2.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69 条(同3.1.11) 3.2.5《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206 条(同3.1.13) 3.3.1《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额定员》第5.6

3.3.2《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额定员》第4.5

3.3.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第7.2

3.3.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19

【第十九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3.3.5《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27

《民航安检机构、航班机组报警和民航(机场)公安警情处置规定》第9 条第三项(应为12条)

3.3.6《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28

3.3.7《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31

3.3.8《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33条

3.3.9《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29

3.3.10《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40

3.3.11《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43

3.3.12《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206

【第二百零六条

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使安检人员能够熟悉掌握预案内容,遇有突发事件能按预案要求迅速处置。】

3.4.1《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123

【第一百二十三条

航空器监护人员的岗位设置为:大中型航空器(载客100人以上)派2-3人,小型航空器(载客100人以下)派1-2人。岗位位置分别为客梯(登机桥)口、货舱口和周围巡视。】

3.4.2《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122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执行航班任务延误超过90分钟的航空器由安检部门交由机务人员管理,至确定起飞时间前60分钟由机务人员移交安检部门实施监护。】

3.4.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206 条(同3.3.12) 4.1.1《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73 条(不符合)

4.1.2&4.1.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共7页)

4.2.1《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第

23、28

4.2.2《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第35

4.2.3《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第36条

4.2.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第35条

4.2.5《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第26条

4.2.6《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第35条

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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