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定点药店服务协议改

2020-03-02 13:47: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 2012年度市区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的通知》(宿人社发[2011]25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负责制定完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建立和维护覆盖所有定点药店的信息系统;按时结算定点药店医保费用;对定点药店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对定点药店医保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第二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处方外配服务;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医保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医保有关的材料、数据等;在醒目位臵悬挂由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药店标牌。

第二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条 乙方信息系统应与甲方实现联网,并加强对网络设备的保护,不得与外网相通。否则,甲方视情况每次扣乙方日常检查3-5分;拒不改正的,甲方暂停乙方医疗保险服务1-6个月。

第四条 当遇到停电或者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为参保人员提供刷卡服务时,乙方应向参保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供电、电信、联通等部门或甲方反映,不得简单搪塞参保人员或把责任推给甲方。否则,甲方视情况每人次扣乙方日常检查1-2分。

第五条 乙方应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准确做好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的维护工作。乙方维护错误的,甲方按照每错误维护一项扣乙方日常检查1分,同时甲方拒付相关费用,并处3-5倍扣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暂停乙方医疗保险服务1-6个月。

第三章 药品和账目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药品进、销、存台帐,对药品进销存及效期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做到票帐(采购发票与药品台帐)相符、帐帐(药品台帐与会计台帐)相符、帐物(药品台帐与药品实物)相符。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否则,甲方视情况扣除乙方日常检查2-5分。情节严重

的,甲方暂停乙方医疗保险服务1-6个月。

第七条 参保人员到乙方购药时,乙方不能因参保人员购药金额小而拒绝提供刷卡服务。否则,一经查实,甲方视情况每人次扣乙方日常检查2-5分。

第八条 乙方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000种,其中《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应占80%以上。否则,甲方视情况扣乙方日常考核分2-5分。

第九条 乙方对于外配处方应该单独保管,装订备查。否则,甲方视情况每人次扣乙方日常考核分1-2分,相关费用不予支付,处违规费用3-5倍扣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暂停乙方医疗保险服务1-6个月。

第四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十条 甲方按月结算乙方申报的上个月合理医保费用,同时甲方可预留一定比例作为乙方的年度保证金。预留比例按定点单位信用等级动态管理。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申报医保结算信息,逾期未申报的,该月应结算费用全部纳入保证金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结算申报表需经乙方的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确认,没有签字确认的,相关费用不予结付。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刷卡消费清单。每月与甲方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经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签字认可 3

的消费清单。无本人或其亲属签字认可的费用,甲方不予结付,视情况每人次扣乙方日常检查分1-2分,并处3-5倍扣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暂停乙方医疗保险服务1-6个月。

第十三条 乙方涉嫌医保违规的,甲方可单方面暂停其医保费用结算。被甲方暂停结算的,后经查实存在违规的,暂停结算期间应结算费用纳入保证金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日常检查分数与局行政部门年终考核分数之和为乙方年度考核总得分。

第十五条 甲方于次年年初按乙方年度考核总得分拨付上年度保证金。年度考核总得分90分以上者,全额拨付保证金;90-70分的,按(90-所得总分)×2.5%×年度保证金总额的标准扣减保证金; 70分以下的,全额扣除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并积极提供与费用审核、监督检查相关的资料、财务账目及药品“进、销、存”台账清单等,乙方拒不提供、提供相关资料不齐全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的,甲方视情况扣乙方日常考核分2-5分;情节严重的,甲方暂停乙方医疗保险服务1-6个月。

第十七条

乙方连续三个月医疗保险卡刷卡量不足3000元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新定点药店在签订协议

的第一年里不考核此条款。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扣乙方日常考核分2-5分,责令乙方限期整改,违规费用不予支付,处违规费用3-5倍扣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暂停乙方医疗保险服务1-6个月:

(1)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的(如刷卡销售生活用品、化妆品、保健品等);

(2)医疗保险个人结算单与实际销售药品不一致的; (3)为参保人员刷卡变现的。

(4)药品实际购进、销售、库存和外配处方、进销存系统信息不一致的;

(5)刷卡售药的价格高于现金购药的。 (6)将医保刷卡系统提供给其他机构使用的。 (7)参保人员满意率在70%以下的。

(8)严重侵害参保人员利益,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9)被卫生、药监等部门注销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10)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或提供过度服务的;

(11)在处方的调剂过程中违反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的;

(12)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为赠品进行药品促销活动的;

(13)存在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扣乙方日常考核分2-5分,责令乙方限期整改,违规费用不予支付,处违规费用3-5倍扣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暂停乙方医疗保险服务1-6个月:

(1)发生药事事故,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 (2)经营场所对外出租或出租部分柜台的; (3)社会保险费停缴3个月以上的;

(4)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违禁药品的; (5)恶意攻击医疗保险网络,擅自变更网络线路或私自安装、连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

(6)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乙方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本协议内容情况的,甲方向乙方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乙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服务协议。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乙方遇经营地址变更、经营权转让、法人变更等情况时,应提前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经甲方确认变更后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申请期间,暂停双方的服务协议。发生经营地址变更、经营权转让、法人变更等情况后未按规定申报或虽申报但不符合条件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可中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注册资金、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二十四条

乙方愿意继续作为下一年度市区医保定点单位的,应于2013年12月初向甲方重新提出定点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12年1月1日 2012年1月1 日

定点药店协议

定点药店协议(9改印刷发文稿)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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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中心职工定点药店协议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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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11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新定点药店服务协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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