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煤质管理的建议

2020-03-02 07:18: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强化煤质管理的建议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矿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组织协调,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各分管副矿长为副组长,矿生产技术科、安监处、经营管理科、通防科、采煤区队、掘进区队、机运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煤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调度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安监处、经营管理科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

煤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完善煤质管理制度、办法及煤质管理规划;

(二)编制煤质管理计划,审定煤质考核指标;

(三)监督检查各生产环节煤质管理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确定每月煤质指标计划,考核煤质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分析并处理煤质事故,提出相关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六)确定产品品种、规格及质量标准,审定各品种筛分、加工方案。

(七)协调解决煤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助处理客户煤质纠纷。

第1条 建立煤质分析会制度。每月10日前,由煤质管理领导负责人(或委托人)召集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煤质分析会,对上月的煤质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安排部署下一步煤质工作。

第2条 设专职煤质管理员1人。其职责如下:1.直属煤质管理小组管理,负责日常煤质管理工作。

2、负责煤炭生产、加工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煤质管理措施,制止违反煤质管理规定的事件发生;负责地面筛选、洗选、拣选等生产环节煤质措施的落实,及时向矿长和煤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汇报现场煤质情况和煤质措施落实情况。

3、负责日常煤样采、制、化工作。严格按照国标规定采制煤样,做到检验结果准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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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由生产调度室牵头,成立兼职井下煤样取样小组。取样小组成员由专职煤质管理员、技术科1人、安监处1人等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监督检查采掘现场毛煤质量,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提高煤质的措施。 2.每周对采煤工作面毛煤取样1次,每月每个采面煤样不少于4个;每10天对各掘进工作面取样1次,每月每个掘进头煤样不少于3个。

第4条 对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矿长全面负责本矿的煤质管理工作;召集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定期召开煤质分析会;严格审核采、掘作业规程,确保煤质措施切实可行;对其他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予以考核。

二、生产矿长负责监督采、掘作业规程煤质措施的贯彻执行,确保提高毛煤质量,对煤炭生产、地面加工等环节的煤炭质量负全面责任;考核、监督、检查、指导生产区队、煤质管理负责人对相关煤质措施的落实。

三、总工程师负责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选择最佳采掘工艺,制定切实可行的煤质措施。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煤质指标进行煤质预测预报工作,在技术上保证煤炭质量的稳定提高。制定对生产、技术部门煤质管理工作的考核意见。

四、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协助生产矿长抓好现场煤质管理工作,并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煤质管理工作。

五、采掘区队、机运队是现场煤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煤质管理负直接责任。

六、生产调度室为煤质管理负责人,负责原煤生产、调度、管理及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生产、技术、安监部门负责日常煤质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经营管理科负责地面煤炭品种加工及煤场的煤质管理工作,并负责落实考核。

第二章 煤质管理规定

第5条 根据现场条件及作业方式,矿每月下达煤质指标计划,对现场煤质实行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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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煤质指标的调整

一)因现场地质条件变化,采掘工作面出现断层、底鼓或夹矸增厚,短期内(5天及以上)不能改变的,可适当调整煤质计划指标: 1.工作面长度在50—100m之间,煤壁矸石面积10m2 以上,影响长度8m以上时。2.工作面长度在100—150m之间,煤壁矸石面积20m2以上,影响长度12m以上时。3.工作面顶板破碎、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控制漏顶时。4.煤岩、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迎头岩石暴露面积超过原始核定的20%以上时。

二)煤质指标的调整由采掘工区提出申请,生产技术科现场核实,报经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从申请之日起实施考核。

第7条 生产技术科要根据煤层煤质及地质条件,确定合理的采、掘工艺。在作业规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煤质保障措施,确保毛煤质量和出块率。作业规程须有煤质管理员参与审核。

第8条 要建立健全煤质管理制度和煤质管理体系,明确各工种的煤质管理职责,对可能出现影响煤质的问题和突发性问题都要有明确的处理方案。

第9条 充分利用班前会、集中学习日、专题会议等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煤炭质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全过程的质量意识。

第10条 综采工作面遇薄煤带回采时,必须保持最低采高(能通过采煤机),遇到断层、薄煤带等构造要打眼爆破时,将矸石拣在架间、上下隅角老塘或废巷内,使用煤矸分流系统集中出矸,并采取措施防止伪顶冒落后造成碎矸石进煤流。

第11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对突然出现构造时,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及时制定专项保证煤质的措施,由分管煤质人员和生产部门分管人员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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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积极搞好工程质量,杜绝冒顶,防止矸石进入煤流系统,及时清挖下巷水沟,杜绝水进煤流。

第13条 皮带巷淋水地点要架设档雨棚,防止淋水进入煤流系统,随时观察水煤、矸石和杂物进入煤流情况,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14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监督,发现煤矸混装车和水煤车,应落实责任单位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15条 凡是煤巷掘进、回采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项的保证煤炭质量的措施。

第16条 采掘工作面在巷道开口和采面回采前要提前设计和安装煤矸分流系统。

第17条 煤质管理人员要对井上下原煤生产、运输环节的煤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解决生产单位在煤质管理存在的问题,保证煤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18条 当生产和煤质发生矛盾时,生产应该服从煤质。不符合煤质要求,立即采取措施,不得强制生产。

第19条 采掘区队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确保毛煤质量。 第20条 采掘区队要严格执行“三拣四不上”制度(即工作面拣矸、装煤点拣矸、溜子头拣矸,矸石及杂物不上锨、不上溜子、不上皮带、不上井),把影响煤炭质量的因素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炮采(掘)工作面同时还需执行“三不打、一不放”规定(即不在顶、底板及夹矸中打眼,装药量不合理不放炮)。

第21条 采煤工作面要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顶板漏矸,严格控制割底挑顶和排矸量。在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时,如断层、底鼓、压梁、夹矸层增大及薄煤层带时,要降低采高、及时支护。

第22条 采煤工作面浮煤大于50mm时,必须人工及时清扫,严禁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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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刷浮煤。

第23条 采掘工作面要处理好防尘、冷却用水的排泄方式与通道,排水设施必须齐全、可靠、有效,禁止生产用水直接进入煤流。

第24条 采掘区队工作面或巷道有淋水时,要架设档雨棚,防止淋水进煤流。

第25条 钻机打钻时,应采取有效排水措施,并停机停水,防止钻机用水影响煤质。

第26条 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如:未爆炸材、铁器、木料、垃圾袋、卫生垃圾、密闭墙建筑废料等。开帮落底废渣、皮带下的浮煤、高水煤(泥浆),必须经拣矸、拣杂、脱水处理后方可进入系统。

第27条 地面筛分系统及洗选车间生产系统,必须保持各级设备完好;分级筛筛网规格符合内部规格要求,严禁随意更改筛网规格。1)筛网必须及时清理,防止糊筛、堵筛。2)筛网损坏1/5面积时,应及时更换。3)严禁用水冲洗筛网及溜槽。4)及时清扫皮带走廊的浮煤。

第28条 要定期清理煤仓及储煤场,出旧储新,杜绝存煤过久而使煤炭发生变质、甚至自燃。

第29条 地面储煤场要根据生产及库存情况,及时调整储存方案,做到各煤炭产品分类清晰、标识明确、存放有序、互不污染。各品种之间隔断明显,严禁相互混垛。

第30条 动筛厂房要加强除铁器使用管理,除铁器出现故障要及时维护,不得强行运行生产系统。除铁器上大型杂物要当班清理。

第31条 当煤壁、顶板淋、渗水增大时,应加快推进速度。 第32条 加强对供、排水及喷雾洒水管路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33条 保证矿车的足额供应,并及时装车提出地面,不允许矸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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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混入煤中。

第34条 矿井要定期组织召开煤质分析会,提出各单位煤质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提高和改进煤质的措施,落实对各生产单位的煤质考核指标。

第35条 对违反煤质管理有关规定和煤质管理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煤质检查与考核

第36条 各部门应严把质量关,避免煤质事故的发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煤质事故:1.根据确定的煤质计划,当毛煤热值降低280卡/克,或灰分超标超过3%、水分超标25%及以上的;2.取样结果的误差与中心化验室检验结果差值在280卡/克、或灰分偏差大于3%、水分偏差超标20%以上的;3.在运输等环节因不同质量毛煤或杂质影响,造成原煤质量发生重大变化、热值降低280卡/克,或灰分超标3%的、水分超标20%以上的;4.在地面加工及储装运环节造成不同品质商品煤混杂,造成商品煤质量下降、价值损失或流失的;5.商品煤因质量问题,造成滞销的;6.出售的商品煤因质量问题,遭客户投诉、经调查或仲裁属实的。煤质事故由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做出认定并予以处理。

第37条 煤质化验员应按国标及时采样,采取的煤样必须留取月综合样备份,送中心化验室进行分析。

第38条 与客户共同采样时,所采取的煤样,必须与客户一同送中心化验室进行筛分、破碎、缩分后再行分样。

第39条 根据公司的文件规定,实行对采掘工作面的毛煤质量实行热值折吨、扣尺,超水扣吨、扣尺的考核办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毛煤热值折吨量=[(计划热值-实际热值)/计划热值]*月进尺总产量(吨)毛煤超水扣吨量=[(实际水分-计划水分)/计划水分]* 月进尺总产量(吨)

(一)采煤工作面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折吨,当月进尺产量减去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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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量后即为当月实际结算产量,作为当月工程款结算依据。

(二)全煤岩掘进工作面按照上面的公式进行折吨,然后按 照设计断面进行扣尺计算。

(三)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按照月初下达的热值指标,根据取样化验时段区分,每减少100卡/克,扣减该时段进尺10%;水分每超1%,扣减进尺的5%。两项合计最高扣减至当月进尺的50%为止。 实行矸石袋装化的掘进工作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采掘区队毛煤月末综合热值每超过计划100卡/克、或灰分每降低1.5%,一次性奖励1000-2000元。

第40条 矿各部门管理人员,均有现场煤质检查、监督责任,若履职或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次罚相关人员50-100元。

第41条 采掘区队矿部盯班干部,是该区队煤质现场检查的负责人。工作面盯班的安监员是该工作面煤质现场监督、检查的直接责任人。若不履职或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次罚矿部盯班干部及盯班安监员50-100元。

第42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无煤质保障措施、或煤质措施无针对性,罚生产技术科负责人100-200元,联责考核相关责任人50-100元。造成煤质事故的,加倍考核。

第43条 采掘区队不按作业规程施工、或规程措施执行不到位而严重影响煤质的,一次罚该区队1000-2000元,并可责令停产整顿。

第44条 采煤工作面无规程、措施随意挑顶、割底,厚度超过15cm、长度10米以上时,每米罚200-500元,相关责任人联责考核50-100元。

第45条 机采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机组需顺坡、顺坡长度超规定要求的,超出部分每米罚500-1000元,相关责任人联责考核50-100元。

第46条 采煤工作面遇重大地质构造及全岩段超过规定,没有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一次罚该区队负责人100-200元;机采没有执行降低采高、分采分运及翻矸措施的,一次罚该区队1000-20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联责考核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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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采煤工作面浮煤厚度大于50mm,没有及时清扫的,一次罚100-300元;用水冲刷浮煤的,一次罚款300元。

第48条 掘进工作面出渣不及时,积渣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以外部分,每米罚款500-1000元。相关责任人联责考核50-100元。

第49条 半煤岩工作面,岩石厚度超过规定而没有执行分打分装或分运措施的,一次罚1000-2000元;分打分装措施执行不到位的,一次罚款300-500元。对相关责任人联责考核50-100元。

第50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施工地点,排水设施不完善、排水通道不畅,致使生产用水进入毛煤而影响煤炭质量的,一次罚200-500元;设备停机不停水的,一处罚200-500元;造成溜子拉水煤的,一次罚500-1000元。

第51条 将杂物、高水煤等排入煤流系统的,用水冲洗设备而影响煤质的,每项次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52条 地面筛分系统筛网规格不符合公司规定,或筛网损坏面积超出规定、影响筛分效果的,一次罚相关责任部门100-300元。

第53条 筛选系统皮带走廊清理不及时、皮带压煤的,一次罚相关责任人50-100元。

第54条 煤仓及储煤场清理不及时、造成煤炭变质的,罚相关部门负责人100-200元;煤炭发生自燃的,罚相关部门负责人200-300元。

第55条 地面煤场储煤混垛不清、造成不同品种煤炭相互污染的,一次罚相关部门负责人100-200元。

第56条 铲车作业时,铲车通道清理不及时或操作不当煤造成商品煤损失的,一次罚相关责任人100-200元;装车完毕后不及时清理浮煤的,一次罚责任人50-100元。同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联责考核50-100元。

第57条 因管理不到位、监控不及时,造成手选、洗选产品出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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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的,一次罚相关责任人100-200元,同时联责考核部门负责人50-100元。

第58条 煤质化验人员对化验结果弄虚作假的,提请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第59条 因调度不合理,造成不同品质进仓(或落地)原煤相互混杂而影响煤质的,一次罚相关责任人100-200元,同时联责考核部门负责人50-1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60条 对在煤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于煤质罚款或专项资金。

第61条 每月底,由调度室汇总当月考核情况,做出考核决定及明细,报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经营管理科落实考核。

第62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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