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惠民政策

2020-03-02 08:15: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政惠民政策

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的均可享受以下惠民政策,结合民政部门职能职责,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社会救助政策(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特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政策、高龄补贴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优抚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政策、老乡干部生活补助政策、殡葬火化补助政策。

一、社会救助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凡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3175元/年/人)的困难家庭,均可按程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步骤如下:

1、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入户调查;

3、村级评审委员会召开民主评议会;

4、村级评议会通过后,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镇入户率要达到100%,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6、市民政局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经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给予批准享受。

我市农村低保实行分类分档救助,2017年7月1日起A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240元、B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165元、C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120元。实行“动态管理”,对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一次;对基本保障户(B类)按半年复核一次;对一般保障户(C类)按每季度复核一次。

1、A类:将家庭中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

2、B类:将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建档立卡家庭列为基本

1 保障户(B类)。

3、C类:将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应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为12类:一是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扶贫部门精准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2017年底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可在一定的过渡保障期内一般在3至6个月内继续保留农村低保待遇,帮助其实现稳定长效脱贫,回报周期较长的产出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152号)最新要求,在脱贫攻坚期内,宣布脱贫后,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二是困难残疾人家庭(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困难家庭;按照“无业可扶、无力脱贫”根本标准聚焦完全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以及困难残疾人、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兜底范围,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三是患重度精神病的困难家庭(即家庭成员具有州级以上精神病专科诊断书,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四是多残家庭(即家庭中有2人以上残疾人,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五是重特大疾病家庭(即家庭成员中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等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较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六是常年患病家庭(即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且群众公认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困难家庭);七是变故家庭(即因突发天灾人祸,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八是子女上学家庭(即家庭有子女2人以上就读于高中或大学以上学校,造成其家庭支出增加,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九是单亲家庭(即丧偶、离异且子女就读于高中以上学校或本人常年患病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困难家庭);十是父母双亡、由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即未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或孤儿待遇的人员);十一是困境儿童(即户籍在我市辖区内流浪的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十二是感染艾

2 滋病病毒的困难家庭。

不得纳入农村低保的21类对象:一是家庭收入明显增加,且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017年人均纯收入超过3175元以上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家庭(特殊情况除外);三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若有特殊情况其家庭要享受低保的,必须说明原因及情况,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四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街道有房屋出租的家庭,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五是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或不按规定程序私下非法转让土地、林地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六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七是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八是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如:小轿车、面包车、拖拉机、大型营运车、挖掘机等(贷款购买的包括在内);在异地购买商品房(贷款购买的包括在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九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十是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十一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十二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十三是自建钢筋混泥土结构楼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或自建砖木结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家庭不包括在内),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家庭(贷款修建、装修的包括在内);十四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困难家庭的家庭;十五是户籍在本市辖区内,但1年以上不在户籍居住地居住且不参加村委会组织公益性劳动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十六是经他人举报经常组织人员在家中或在公共场所赌博的人员家庭;十七是经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群众有异议、反映强烈、举报的;十八是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十九是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或证明材料的家庭;二十是五保、孤儿已经纳入特困人

3 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低保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得双重享受;二十一是其他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不符合享受低保的。

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监督评议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差额补助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做到“按户施保、应保才保、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1.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2017年7月1日开始,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540元/月.人,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455元/月.人。

(三)城乡特困医疗救助

我市现行民政医疗救助主要面对有当地户籍,市、乡两级民政部门最终核定的民政对象(包含: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备案在册的优抚对象、60年代初精简人员和在乡老干部“农村原大队一级分离职半脱产干部”、享受城乡低保政策人员、其他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疾病支付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人员、我市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治疗的费用、外来流浪精神病乞讨人员在我市辖区内精神病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我市医疗救助,在市内协议医院实行“一站式”救助,协议医院以外住院不给于救助。

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和参合。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孤儿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对纳入城市低保人员及除建档立卡户和卫计局资助参保人员外,其他所有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资助70元);

(二)住院费用和慢性门诊费用救助。根据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4 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对象。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

(四)其他城乡参保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症疾病支付医疗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成员。此外,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救助标准:

(一)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提高医疗救助报销到9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泸水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办法实行兜底保障;

(二)低保户在“一站式” 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施“零起付线救助,报销比例及报销方法如下:

1、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90%比例给予救助。

2、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80%比例给予救助。

3、州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70%比例给予救助。我县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患者先行垫付,报销比例为: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后到民政部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无论住院多少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0万元。

患慢性疾病救助: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医保中心补偿后,全自付部分除外,按70%给予救助,但年内累计每人救助金额封线为10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或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费用,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无封顶线。

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适当酌情救助: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的群众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费用全自费除外的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根据家庭的具体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特殊救助,自付部分在10000~15000元的给予1000~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15000~25000元的给予5000~10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25000~35000元的给予10000~1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超过

5 35000元的给予20000元救助。除特困供养人员在院治疗费用和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费用无封顶线外,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审批程序:(一)住院医疗救助程序。属于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或从预拨的救助资金中支出,民政部门定期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救助对象需转诊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医保机构同意,在就医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补助,民政部门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办理,给予救助医疗费用。

资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个人的账户。

(四)城乡临时救助

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其他符合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一个家庭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2018年起乡镇每次救助标准在100—1000元之间,市级每次救助标准在100—5000元之间。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凡属我市城乡户籍居民,0-18岁未成年的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重残、失踪、服刑或者双方重病、重残、失踪、服刑)均可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城乡未成年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民政业务窗口提出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将信息材料汇总后,统一将基本信息录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待州、省、民政部三级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政策。2018年社会散居孤儿、实事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1069.41元/月(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895.15元/月;州级补助34.85元/月;市级补助139.41元/月),机构养育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1769元/月(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895.15元/月;州级补助174.77元/月;市级补助699.08元/月),无城乡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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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年人高龄补贴及长寿补助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可享受老年人高龄补贴, 现行补贴标准为75元/月/人;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可享受长寿补助,现行补贴标准为700元/月/人。

4、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泸水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

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特殊护理消费用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申领程序: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经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材料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残疾每人每月7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40元。

5、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生活补助政策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民优〔2017〕22号)文件要求,现行补助标准为:

1、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补助标准为955.2元/人/月。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经部队批准退伍的人员,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

3、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确认为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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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伤残人民警察:持由云南省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5、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云南省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补助标准为:一级因战6071元/人/月、一级因公5879无/人/月、一级因病5687元/人/月;二级因战5494元/人/月、二级因公5205元/人/月、二级因病5011元/人/月;三级因战4821元/人/月、三级因公4530元/人/月、三级因病4244元/人/月;四级因战3951元/人/月、四级因公3567元/人/月、四级因病3277元/人/月;五级因战3087元/人/月、五级因公2698元/人/月;五级因病2506元/人/月;六级因战2412元/人/月、六级因公2282元/人/月;七级因战1834元/人/月、七级因公1640元/人/月;八级因战1157元/人/月、八级因公1060元/人/月;九级因战961元/人/月、九级因公772元/人/月;十级因战675元/人/月、十级因公578元/人/月。

6、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补助标准为1928元/人/月。

7、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655元/人/月。

8、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557元/人/月。

9、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标准为550元/人/月。

10、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月标准为:服役年限×30元(如当兵2年退伍且年满60周岁,应享受月生活补助为:2年×30元=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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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优〔2016〕1号)号文件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2018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每年9300元(2017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96元×30%﹦9300元年/元)。高校学生入伍前户籍与就读学校同属我省但不同市(市、区)的,优待金由入伍前户籍地负责发放。

按照《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5号)及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怒政办发〔2012〕148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市级财政应承担每个退役士兵每年12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7、老乡干部生活补助

老乡干部是指1984年农村区、乡体制改革前担任过小乡、管理区、小公社、大队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乡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主任、文书、武装干事职务,离职时领取国家半脱产、全脱产补助,年龄为60岁及以上的人员。老乡干部补助标准为:任职6-10年综合补助标准为70元/月;任职10-15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28元/月;任职15-20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33元/月;任职20-25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38元/月。

8、殡葬火化补助政策

凡具有泸水市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可到市民政局申请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

咨询电话:泸水市民政局:0886-303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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