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辩论赛实训

2020-03-02 10:19: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和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法权。

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有力地打击犯罪,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所十分关注的问题。

刑事政策是由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所引发的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反应体系,旨在对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以实现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1]尽管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刑事政策,不同刑事政策的具体精神内涵不同,但刑事政策的总体精神都是惩治犯罪与促进社会发展的统一。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势的变迁,刑事政策亦审时而变。大致说来,新中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由“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再至“宽严相济”的演进历程。本文侧重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剖析新中国成立60年来基本刑事政策的演进历程,并试图论证惩治犯罪与促进社会发展相统一是刑事政策的精神。

刑事诉讼法采取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完善了追究犯罪的机制,强化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主要有:1.新规定,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第87条)。2.扩大了拘留对象的范围,而把原第41条第6项即“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改为第61条第

6、7项即“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且对于后三种人,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第69条)。3.放宽了逮捕条件、羁押期限,将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以看出,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为保护人民服务的,是达到保护人民这一目的的手段,保护人民是惩罚犯罪的目的。但为了实现保护人民的目的,也必须要惩罚犯罪。只有通过惩罚犯罪,才能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可以说,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都是刑法的目的,前者是刑法的直接目的,后者是刑法的根本目的。

保障人权不能脱离开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真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

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进程,比如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等,虽然实现了保障人权之目的,但可能会因此延缓甚至妨碍案件侦破,影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政府依法追究犯罪,虽直接出于维护法律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同时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幸福的安全保障,即使是确定无疑的罪犯,也不可能放弃国家的司法保护而容忍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

片面强调保障人权,轻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过分地限制政府的权力,致使犯罪活动猖獗,社会不得安宁,个人的权利最终还是得不到保障。

从保障人权方面看,受经济发达程度、政治民主化程度、法治化程度、社会多元化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立法上所承认的个人权利(法定权利)在范围上一般总是少于个人相对于政府的正当权益(应有权利),而且法定权利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又会受到一定的“折扣”。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客观存在的差距,使得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超越法定的界限,甚至利用法定权利为自己开脱罪责。同时,国家也不可能完全杜绝侦查、起诉和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个人的权利,而这些行为和法律上的不足又反过来刺激个人采取更极端的手段来破坏现有的法治秩序或诉讼规则,增加惩罚犯罪的压力或阻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为了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维护政府的民主根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往往不得不默认个人的某些阻碍或逃避追究的行为,放弃对部分犯罪的惩罚,或者对政府公职人员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采取极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导致已经受到追究的犯罪分子“合法”地被宣告无罪或从轻发落。这样就自然影响了惩罚犯罪目的的完全实现。 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相关法律可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搜索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严惩罪犯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私有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

对比:废除死刑比较早且发展较快的国家,大多是经济发展比较早或者快的国家,由于他们的经济、文化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会不公平的现象相对比不发达国家要少一些,因此,废除死刑不会影响他们的社会稳定和进步,因而,他们往往成为废除死刑的急先锋。

而相比之下,非发达国家,无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废除死刑,势必会给社会稳定和进步带来不良的影响。废除容易恢复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废除死刑必须慎重。韩国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时期对23名罪犯执行死刑以后,没有执行死刑,被纳入“实际上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但统计数据显示,停止执行死刑后杀人犯数量有所增加。1994年至1997年执行死刑的4年里,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杀人罪而被起诉,但在暂停执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杀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杀人犯增加了32%。

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较弱和政治的不稳定。

1971年出生,河北石家庄人.1992年因被当地的一个恶霸赵某某欺负,无力的反抗招致她更大的伤害——家破人亡了。因为恶霸有后台,所以没有人敢管这件事,她想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都办不到。这唯一弱势群体的保护者在这个事件中似乎根本不起任何作用!一年以后,可怜无助的姑娘在上告无门,无人申冤的情况下,无奈地毒杀了赵某某等四个恶徒,替自己伸了冤。但她也因此付出了触犯法律的代价。犯案后,她很快被逮捕。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立刻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任雪提出上诉,1993年7月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周后,任雪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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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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