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2020-03-01 19:59: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低保复查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申请书。

三.诚信申报承诺书。 四.收入证明: (1)有劳务雇佣关系的,应提供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二)(如收入证明与社区、街道调查核实情况出入较大,还需提交工资领取签字复印件或银行交易明细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的,应提供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的收入情况证明。(夫妻、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3)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应提供本人陈述书写,经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签署公示情况意见、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收入证明。

(4)属涉农居民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的收入证明。

五.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参保收入证明;未缴纳的应出具由市社保部门开具的未参保凭证。 六.住房证明: (1)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并出具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3)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产权人证明和联系方式。 (4)属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公房租赁相关证明材料。 七.婚姻情况证明:

(1)家庭成员中有已满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应出具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凭证。

(2)家庭成员中有已婚的,应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离婚后无再婚婚姻登记记录凭证。 八.人户分离的应提供本人陈述书写人户分离原因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九.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病残证明:

(1)因患严重疾病(见附件一)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区(县)级或2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病情诊断相关报告单。

(2)身体残疾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

(3)法定劳动年龄段丧失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十一.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当年在校就读证明,并附上学校联系电话。

十二.申请人需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社保信息、房屋信息、公积金信息、车辆信息、工商信息(税务信息)等信息情况如实填写。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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