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制度及奖惩条例

2020-03-03 21:43: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保安员管理制度

为使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保障小区业主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保安制度。

第一条 保安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

1.小区各种事故的预防、警戒及巡逻事项。 2.小区突发事故之应急措施。

3.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管制、登记事项。 4.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小区治安。 5.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二条 保安队长主要工作职责:

1.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管理全队的各项工作。

2.做好队员的思想工作。要关心爱护队员,了解队员的思想、工作、家庭等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3.不断提高队员的业务素质。要有计划的组织队员学习业务,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4.组织好小区内的守护,巡逻等工作,维护责任区安全,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案件。 第三条 保安人员除应恪守公司一切规定,严遵下列守则: 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 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3.值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值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值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事。 6.对陌生人员及车辆,应详加询问及登记,不得随意放入小区。

8.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小区各处。

9.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值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入\"保安日志簿\"。

第四条

紧急事件之处理

1.发现窃盗时, 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2.保安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a.判断情况若尚可镇压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

b.判断事故无法镇压,应急速通报有关领导。

c.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

3.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

第五条

附则

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保安员奖惩条例

为进一步完善保安管理制度,加强保安队伍自身建设,鼓励保安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杜绝一切不良行为,制定本保安奖惩制度。 1.0奖励细则

(有下列行为者,由保安队长上报具体事迹和相应的奖励条款,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奖励 ) 1.1发现并设法抓获各种违法犯罪者; 1.2保安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成绩显着者; 1.3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及侦破案件,成绩突出者; 1.4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员工和公司生命财产的安全,成绩显著者; 1.5为搞好厂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出谋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明显者; 1.6拾金不昧者; 1.7凡在执勤和日常管理中完成规定目标,无违纪违章行为和其他处罚,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圆满完成任务者。 2.0惩罚细则

2.1保安在值班时看小说,玩游戏,听收音机或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30元,第两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2保安队员在值班时在岗位上打瞌睡,睡觉,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300元,第三次扣除当月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2.3保安队员值班时擅离工作岗位30分钟一次以上, 发现一次罚款30元,第两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4酒后值班(上班前3小时不准饮酒)、当班饮酒 ,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两次罚款3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5未按时交接班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6值班时,保安着装不整,佩带不齐,衣冠不整者; 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7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没有特殊原因请假、未经保安队长批准,私自找(替)人顶班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两次罚款3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9不按规定作值班记录,交接班不清楚,互相推卸责任者,发现一次罚款30元,第两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10执勤中玩忽职守,疏于防范,致使责任范围内发生门、窗被撬,东西丢失,发生案件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两次罚款3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13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者,处以物品相应的罚金.并处以第一次罚款30元,第两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2.14无故损坏、丢失保安装备或其他执勤设施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以第一次罚款30元,第两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2.15不服从上级分配或无故顶撞领导一次以上者;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 临阵脱逃或置之不理者, 发现一次罚款30元,第两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17保安监守自盗、以权谋私,经他人揭发并查明属实,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两次罚款3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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