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2020-03-02 05:44: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前 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是历史学和法学交叉的科学。首先,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它是比较抽象的对象,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在过去时空中存在过的东西,人们现在无法直接去感受,只能通过历史文献、文物古迹等去间接地了解它。 其次,作为一个学科概念,它指的是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一)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

在学术领域,“中国法制史”是一个很多人都熟悉的概念。如果仔细推敲,我们可以发现,“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在两种意义上是:第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它是比较抽象的,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在过去时空中存在过的东西,人们现在无法去直接感受,只能通过历史文献、文物古迹等去间接地了解它。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制史”同“中国历史上的政治”、“中国历史上的经济”、“中国历史上的科技”一样,指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第二,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独立学科,中国法制史学有一个与法学其他学科明显不同的地方,也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史学的特点:它是一门涉及历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也就是说,中国法制史学既是中国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一门专使,同时又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功底,另一方面还需要有法学方面的基本知识。所以相比较而言,法制史是一门更需要扎实基本功、需要花更多功夫去钻研的学问。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

1 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具体说来,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应该包括自中国法的形成至研究者所处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除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全国性政权的法制情况外,一些在局部地区统治过较长时间的政治实体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也应该包括在研究的范围内。

在中国法制史中,中国法律制度史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内容,其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各个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一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曾在社会现实中起实际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乡里关系的家族法规、乡规民约等,也是中国法制史应该研究的内容。这些静态的规范,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演变的基本依据。

2.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如监狱、配所、公堂等。历史上司法活动中所产生的有典型意义和重要影响的案例,也是应该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3.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等,也应该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问题。

4.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虽然法律思想的内容属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但在制度史的研究中,是无法脱离开思想因素的。特别是一些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演变密切相关的学说与思想,也应该是中国法制史着重研究探讨的问题。

5.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这些内容是全面、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

2 因此,在进行我国法律制度的研究时,不仅要注重法律法规的静态分析,还要关注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制度对的运作情况,对其进行动态分析,全面准确的把握法律制度。另外,还要拓宽中国法制史研究视角,从多维角度分析,注重微观分析和宏观总结的结合,重视主要法学思想对我国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我国法律制度的研究时,不仅要注重法律法规的静态分析,还要关注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制度的运作情况,对其进行动态分析,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制度。另外,还要拓宽中国法制史研究视角,从多维角度分析,注重微观分析和宏观总结的结合,重视主要法学思想对我国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等各项规则体系的研究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内容详实的学科,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要对我国法制史有准确、科学的认识,就不应仅仅局限于分析法律制度本身及其成果,还要对我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教育文化背景等进行深入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科学地认识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历程。所以,在法制史的研究过程中,不应只是单纯描述原有的法律制度,还要从我国的经济、政治、教育、文化、伦理等多种角度来追溯法律制度的真正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将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文化背景、伦理道德规范等多方面作为我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例如,我国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就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法律制度必然要受到社会意识形态及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的影响,同时,也要受到最根本的经济基础的制约。所以在进行我国法制史研究时,必须从经济、思想、政治等多方面的发展中探寻法律制度发展的社会根源,此外,还要对法律制度和文化现象、各种伦理观念间的联系进行全面分析,从而更准确地把握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

(三)法学史与法律思想史

要对中国法制史有深入的认识,必然离不开对法律思想史的分析。无论在哪个时期、哪个朝代,思想都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而制度则是思想的结果,在不同思想的引导下,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制度。例如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由于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在法律制度常常表现为神灵裁判;在西周时期,统治者的法律思

3 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因此主张先通过道德教化使百姓臣服,若无效果再采用刑罚,用刑要谨慎、宽缓;到了汉武帝时期,统治阶级信奉儒家思想,于是许多儒家思想的精神逐渐变成了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春秋决狱、上请等;而到了唐朝初期,统治者提出比较成熟的法律指导思想,例如立法稳定、简约,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司法要慎刑等,在这种法律思想的引导下,形成了以礼法合一为主要特征的唐律。由此说明,从根本上来说,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在进行法制史的研究过程中,不能忽视对法律思想史的分析,尤其是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有密切联系的思想要素,更应该作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此外,在研究我国法制史时,同样需要深入分析法学史。 通过研究我国法律制度学说、理论和法学作品等,能够克服法律思想史分析过程中只见人物及其相应思想而不见法律制度的弊端,弥补法制史中只见法律制度,不见理论知识的缺陷。

二、中国法制史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专门研究历史上法律文化。的学科(通称为法律史)主要有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是研究历史上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规律的学科,它所研究的属于历史上“应然”性的法律文化o;法制史是研究历史上法律制度产生、变化和发展规律的科学(目前对法制史研究对象的一般表述),它所研究的属于历史上“实然”性的法律文化。从目前法制史的研究状况来看,人们实际上常把它当作书面的法律制度史,有的教材则称之为“法律制度史”。根据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这两门学科的研究现状,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这两门学科的研究范围是否能够反映历史上法律文化的全貌?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关于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人们历来没有多少争议。但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理解,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以及改革开放的80年代和90年代至今,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争议的出发点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人们已经意识到目前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研究范围不能够反映历史上法律文化的全貌,在这两门学科研究范围之外,还有需要人们去研究的

4 法律文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它是为执行特定任务而做的结构性安排,目前我们注重的是它如何安排的,而不是注重研究它为什么这样安排以及这样安排的效果如何。而“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对此,人们试图重新定位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本质,改善法制史的研究方法来弥补这一不足。例如,有的教科书将法制史定义为法律制度产生、实施及发展规律的科学(增加了“实施”二字),有的教科书把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界定为立法的历史,执法的历史、法的作用的历史、法的发展演变规律;有的学者提出要更多地进行动态性的法律研究,有的学者提出法制史的本质不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而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历史,也有学者提出建立法律社会史学科,并把法律社会史定义为“研究中国法律与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社会生活及社会心态关系的历史,目的是揭示中国法律发展与中国社会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探求中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规律”。等等。

目前,法制史研究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是:

l.回避历史上法律实践的现实(这可能与缺乏相应的史料有一定的关系),侧重于各朝代.各时期所立之法条本身的静态研究,而没有重视法律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动态研究,未能较全面地反映法律发展史的概貌。比如,中国近代引进的一些西方法律(尤其是那些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相冲突的制度和原则)并没有得到严格的实施,常常是法律条文与实际分家,出现了“书面法律”和“实效法律”之间的严重对立;

2.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立法与司法、法的实施割裂研究。 3.未能较好地把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有机地结台起来进行研究。

4.把丰富多彩的法制史简单化,只注重法律的阶级性功能,忽视了法律的社会性功能,把阶级分析方法教条化,这就把具有多种功能的法律发展史无形中演化成 了阶级斗争史,刑法史,乃至阶级压迫史。

其不足之处,究其缘由:

第一,我们过分注重法律的阶级性本质及法律所负有的阶级压迫功能,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教条化,而忽视了法律所负有的在不同类型、不同历史

5 时期国家的共同的综台性功能一治理国家。

第二,法制史理论界对法制史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的理解上有偏差。我认为,这与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法制”的含义有一定关系。回避法制史就是法律治理国家的历史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第三。没有弄清法制史的本质。只是根据法律的本质及阶级分析方法,把法制史的本质简单地理解为阶级斗争、阶级压迫史。为什么中国法制史给人的感觉就是一部阶级压迫史呢? 我认为:一是我们很长时期机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甚至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当作教条,二是中国法制史的“以刑为主、重刑轻民”的传统特点,在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中,刑是等同于法的,刑法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刑法典是历代立法的主体,对民事的、行政的违法也常采取刑罚予以制裁。法律的本质,目前普遍认为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随着社会与民主的进步,“统治阶级”范围的确定就比较困难.也不容易理解,实践中也使人们产生很多困惑,所以我认为法律的本质应修正为:立法群体或个人意志的体现。这里的立法群体或个人是指那些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将自己的意志融人到所立之法的群体或个人。

三、研究中国法制史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制史时,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应该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这是中国文化的固有特征。这种特征,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就表现的极为明显。中国几千年的农耕社会,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性格特征。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确定罪的有无、决定刑的轻重,主要是依据伦理关系。

第二,要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学派曾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影响较大的学派。从法律上看,除战国时代和秦朝曾经由法家思想主导法制建设外,其他各朝的法律制度,大到立法的基本原则,宏观的法律政

6 策,小到某一项具体的规定,都可能是受儒家理论和价值观的影响。通常所说的中国古代法的伦理特性,所谓的“礼法结合”,都是与儒家学说密切相关的。所以说,儒家学说和伦理是研究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一条不可忽视的重要线索。

第三,应该注意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当时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一定的社会现实关系的反映。所以,了解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演变,是更好地了解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

结 论

任何学科都有自身的特点,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和其他学科有一定联系。 在中国法制史研究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研究对象范围过小。 因此,应当积极促进法制史研究对象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建立起范围更广的法制史研究体系,不仅要对中国法制史进行静态分析,还要重视动态研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把握法制史的精髓,为健全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有利价值。

我们研究法制史,往往是以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演变发展为线索。但法律制度的产生、演变发展是靠人来推动的,在其背后,实际上隐含着政治权力以法律这种方式运作的机制,这种机制也就是法律治理国家的机制。明确法制史就是法律治理国家的历史,可以使我们在法律治理国家这种背景之下来理解,而不是孤立地去理解法律制度的产生、演变和发展。这要求我们以法律实践活动为基础,在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中去考察法律制度的产生、演变发展,去理解行动中的法律。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文化条件下的产物。在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思想因素。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是在中国几千年文化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所以无疑明显带有时代的和民

7 族的烙印。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要研究和了解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具体形态,更重要的是应该了解和领会在这些具体法律形态背后的社会思想因素,理解这种法律体系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只有如此,方能真正的认识法律,认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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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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