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及典型资料

2020-03-02 02:45: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时间:2010-6-1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没有对股东成分作出限制。

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五、登记要求不同。

法律规定,合作社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当然有一些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公司登记则是按照注册资金总额资金的比例收取登记费的,最低为50元。

什么是合作社

时间:2009-9-15 作者:赵延艺 来源:

这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国际合作联盟章程规定:“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所经营的企业,并遵循罗奇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的,均可被认为是合作社组织。”该章程在解释合作社原则时指出:参加合作让应自觉自愿;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应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强合作教育,积极发展地区、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可见,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又是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合作社作为一个群众经济组织,有自己特有的组织原则和章程。加入合作社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按章程办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合作社还有明确的办社宗旨和目的,否则就不成其为合作社。所以,不是任何一种合作组织如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经济联合体等,都能够称为合作社。从合作生产经营到组成合作社组织,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需要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因此,并不是有合作、协作或联合,就必然有合作组织,有合作组织也不一定完全就是合作社。合作社是合作组织较完备的典型的组织形式,其规模有大有小。一般合作经济就是指合作社经济。

典型引路推动规范发展

时间:2011-1-17 作者: 来源:

陕西省把思路抓成典型,把典型提升为模式,把模式规范成项目,以项目整合资金,以方案落实项目,启动了全省合作社典型引路的示范建设工程,全省登记设立合作社8568家,注册资金38.5亿元,成员总数达58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达125万户。

在这项工程中,首先确定12个县(区)为合作社示范县,实行项目整合、政策倾斜、重点帮扶、专业指导、全力支持,在全省推广“宜川模式”。全省各级确定示范社1000多个,目前命名确定省级示范社100个。今年,安排2000万元为“省级百强社”量身定做了一批建设项目,结合农机补贴,在5个果菜合作社实施果库建设“交钥匙工程”,为每个合作社补贴100万元以上。目前,建设示范县、提升示范社已成为全省农业系统的共识,并引起县级党政领导的普遍重视,在县域范围内为合作社发展营造了良好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为了解决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多方筹集资金,逐年加大扶持力度。把合作社扶持资金列入省级财政专项预算,今年扶持资金达到4000万元,共扶持示范社860多个。统筹了支农发展项目资金。各级农业系统整合种植业、畜牧业、能源沼气、一村一品等项目,向合作社倾斜,积极帮助有能力的合作社承担国家项目,利用扶贫、林业、水利、综合开发、世行贷款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有关资金,支持合作社规范发展。去年全省合作社利用相关资金达到3000多万元。组织社员之间搞好资金互助。一些县将部分扶持资金注入资金互助会,支持成员开展资金互助。协调了银行、信用社的金融支持。与农行陕西分行签订了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合作社示范县建设的协议,3年安排300亿资金。农行制定了《合作社担保贷款办法》,明确农行可以按照保证金的1-3倍向合作社及其社员放大贷款。

目前全省从事产加销综合服务的合作社5640家,占合作社总数的65.8%。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合作社建起了种养小区、保鲜冷库、加工实体、产品直销店等经济实体;一些龙头企业兴办或加入合作社,经过资产转换,成为合作社下属的农资供应部、产品经销公司,使合作社朝着集团化、实体型的方向发展。还有许多合作社根据社员意愿,开展生产经营与土地流转或资金互助相结合的“1+1”或“1+2”的更高层面的合作。全省开展资金互助和土地流转的合作社有1200多家,成员资金互助总额859.5万元,合作社流转土地12万亩,初步形成了规范发展的大格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农村经济发展新动力

时间:2011-1-17 作者: 来源:农民日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如鱼得水,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政府经济工作的一个新平台。

发展速度加快。到今年9月底,全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792个,带动农户45.3万户。合作社已经成为产业发展的基本组织单元,有的正在走向联合,成为乡村乃至区县主导产业发展的纽带。

扶持政策的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已经成为政府扶持郊区农业产业,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又一个新平台。各级政府整合政策资源,出台一系列扶持措施,把合作社作为承担政府支持农业发展项目的主要载体。

合作社发展融入了北京市郊区建设。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始终服从、服务于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在提高农产品质量、批量,满足集市、超市供给,提高农民收入方面显示出活力。适应经济发展,合作社不断创新,平谷、密云、大兴、通州等区县出现了以土地流转、沼气服务、资金互助等为新内容的专业合作社。顺义区的农业机械合作社,面向兄弟社服务,把千家万户带入了依托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轨道。

经营服务方式机动灵活,内容丰富。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内容不断扩充,从为社员提供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服务,到必要的联合作业服务,不断向联合包装、加工、共创品牌等方面延伸。昌平等区县的合作社还探索出了面向困难社员开展“托管服务”的新方式。合作社的服务方式不断创新,专业合作社通过服务正在促进各个领域的产业一体化发展。

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北京市把“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作为推进专业合作社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在组织注册登记、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示范项目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各区县出现了一批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服务完善、带动力强的合作社典型。

业务指导有方有力。密云、平谷、延庆等区县顺应合作社发展新形势,积极调整管理服务机构,建立了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其他多数区县经管部门也都建立了专职科室,以保证政府职能准确到位。昌平农委引导合作社成立“昌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联盟”,支持合作社之间联合销售产品,克服单个合作社销售能力弱小的困难。

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工作,市人大、市政协大力支持,使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整合政策资源,加大扶持力度。北京市建立了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金聚焦、资源整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各部门齐抓共建的良好局面,市和区县政府及各部门不断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帮助合作社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加工、储藏和销售设施,配备营销设备,开展各类培训,有效提高了服务带动能力。

制定《实施办法》,为发展保驾护航。北京市郊区适应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城乡职业交错,休闲、旅游农业项目种类繁多,农产品安全质量要求高,合作社之间迫切需要联合与合作,合作社内部融资需求迫切等特点。为解决这些发展中的问题,满足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2009年北京市人大颁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从设立与发展、指导与服务、扶持与促进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使北京合作社发展因地制宜,有法可依。

抓示范,树典型,不断发挥榜样的作用。2010年,北京市组织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目前,已评选出50家市级示范社和49家示范社建设单位,并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科技推广与培训、金融支持、政策性保险、“农超对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使其完善强化服务功能。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农业“一盘散沙”问题的有效途径。北京市通过专业合作社使专业户、专业村走上了团结起来闯市场的发展道路。通过合作社,让一家一户的农产品实现了标准化、批量化、品牌化,走进了超市,使我们看到了北京市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前景。

政府扶持抱团农民,有助于解决农村贫富差距问题。农村经济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需要相应的产业组织,有了专业合作社,落实政府的产业政策就有了对象和载体。通过合作社的协调服务,既克服了农户之间的技术素质差别,又通过规模服务降低了生产成本,还通过加工、贸易创造工商利润,从而扩展了农民社员的就业和盈利空间。通过合作社平台,政府的农村经济工作获得了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工作新途径。

依法规范发展,看主流、看方向、看社员满意。面对问题,北京市积极务实地帮助合作社解决,按照多数社员的意愿办事,服从产业发展的趋势,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在扶持中规范管理,促进了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

公司和合作社的五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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