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口奖评奖办法

2020-03-01 17:26: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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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口奖评奖办法

(201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口奖设奖宗旨是:表彰和奖励为推动我国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国际友人,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人口意识。

第二条中华人口奖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奖。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共同主办;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妇联、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人口学会、北京大学参与协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口奖设遴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专家组成,是遴选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遴选委员会下设组织工作委员会,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有关部门派员组成,负责中华人口奖遴选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组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华人口奖

遴选活动的日常工作。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第三章 奖项与遴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中华人口奖为终身荣誉奖,每三年举办一届。

第七条中华人口奖设三个常设奖项:荣誉奖、工作奖、科学技术奖。每届常设奖项获得者一般不超过10名。

中华人口奖设3个非常设奖项:特别荣誉奖、国际合作荣誉奖、特别贡献奖,每届各奖项获得者一般不超过2名。

以上奖项无合适人选的可以空缺。

第八条常设奖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荣誉奖

1.曾对我国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现已不再担任公职的社会著名人士;

2.长期从事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有重要贡献,现已离退休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人员。

(二)工作奖

1.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以及相关部门中对全面加强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实际工作者;

2.在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界人士;

3.在解决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本地区卫生计生工作与经济、社会、资源、环

境协调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省级(含省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省级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1名。

(三)科学技术奖

1.从事卫生计生科学等相关研究,在理论创新与指导实践,普及卫生计生理论、发展卫生计生教育等领域有突出建树的人员;

2.在生育调节技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性与生殖健康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有重要发明创新,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人员;

3.从事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并对该领域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非常设奖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特别荣誉奖

曾对我国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现已不再担任公职、已离退休或已故的社会著名人士。

(二)国际合作荣誉奖:

积极支持我国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外籍华人和国际友人。

(三)特别贡献奖

为中国人口福利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组织和个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中华人口奖遴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一条中华人口奖遴选程序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

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本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各省(区、市)按照荣誉奖、工作奖、科学技术奖获奖候选人各不超过1名的原则,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初审;然后根据初审通过的结果,在本地区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推荐材料分送各主办、协办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组织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人口学会、全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研究会对科技奖的候选人进行初评。

第十三条组织工作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审议、评选、表决,按中华人口奖常设奖项奖励名额1︰1.3的比例、非常设奖项奖励名额1︰1的比例,向遴选委员会提交最终表决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遴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组织工作委员会提交的人员名单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通过健康报、中国人口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官网等媒体公示10天。公示结束后,由中华人口奖遴选委员会发布评奖结果。

第五章 奖励与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中华人口奖奖励方式:以中华人口奖遴选委员会名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向常设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放奖金人民币5万元。

向非常设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第十六条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立中华人口奖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向获奖者发放奖金以及荣誉证书、奖章制作和工作经费。

专项奖励基金的来源渠道是:

1.中央财政专项拨款;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

3.国际性组织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取得中华人口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遴选委员会撤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奖金,并终身取消其参选中华人口奖的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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