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2020-03-03 14:16: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河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2010 年)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月标准各档次分别为 900 元、840 元、760 元、690 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 9 元、8.4 元、7.6 元、6.9 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7 月份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 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 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 金和住房公积金; 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 4 小 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 24 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 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 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 行。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 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 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 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费用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由于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 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 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五、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 准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冲击,全省宏观经济不断向好,物价不断上涨和实现省委 省政府三年增加工资目标决战之年的背景下进行的。 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 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并使其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 提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实现省委省政府关于通 过三年努力, 使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标的重要举 措。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 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 工作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举报电话 0313——2019220

二○一○年七月八日

《河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doc》
河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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