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防治水规定

2020-03-02 04:39: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附件十一

矿井地质、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地测防治水”管理,杜绝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有限公司“地测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所辖煤矿、新建(改扩建)矿井和其它在*********有限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公司及外委队组。

第三条 公司、矿在编制矿井建设规划,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地测防治水”工作计划。

第四条 公司、矿必须定期对“地测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定期召开“地测防治水”专业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对危及安全、影响生产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

第五条 *********有限公司技术部及矿技术科(地测科)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地测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 *********有限公司及各井工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地测防治水”责任制,设置和完善“地测防治水”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七条 *********有限公司各井工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1、地质组业务职责

2、地质质量标准化管理

3、现场汇报管理

4、地质工程质量事故管理

5、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6、地质技术管理

7、水文地质技术管理

8、绘图管理

9、钻探管理

10、土地复垦及环保管理

11、资源补偿费管理

12、井下防治水管理

13、地质灾害预测及预报

14、地质资料管理

第八条 各井工矿必须坚持以“地测防治水”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地测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九条 各矿井必须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编制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救援制度等。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解释权属*********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节

防治水规划

第十一条 各矿井要及时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长期规划一般按5年一编制,防治水规划编制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1、区域和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存在的重大水害隐患问题;

2、防治水工程的必要性和完成规划项目的可行性;

3、准确的水文地质条件,防(地面防洪、井下防排水,防水闸门、防水墙、防水煤岩柱留设等)、堵(封堵透水点)、疏(疏水降压)、排(完善排水系统)、截(拦截补给量)等综合防治水工程项目、工程量、工期、重点设备、预期效果、工程费用概算及逐年投入计划;

4、重点防治水工程技术路线;

5、防治水组织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各煤矿技术科(地测科)组织防治水管理人员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矿井水害进行分析、预测,结合矿井中长期生产

衔接计划对矿井防治水工作提出中长期规划目标。

第十四条 各矿技术科(地测科)组织本矿相关防治水领导组成员对中长期防治水规划进行审核后会签,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公司技术部、技术总监审查,由公司技术部汇总上报控股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二节

年度防治水计划

第十五条 各矿井要及时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防治水计划一般应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内采掘工作面的分布情况,水文地质概况;

2、分析矿井主要水患类型,预测可能透水的地段、原因和分水平、分煤层的涌水量;

3、安排防治水工程项目及工程量;

4、制定防治水计划及排水、避灾线路;

5、所需材料设备及资金。

6、设立防治水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各矿技术科(地测科)根据中长期防治水规划按时编制每年的年度防治水计划。

第十八条 各矿技术科(地测科)组织本矿相关防治水领导组成员对年度防治水计划进行审核后会签,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公司技术部、技术总监审查,由公司技术部汇总上报控股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三章

生产勘探、补充勘探及物探管理规定

第一节

矿井补充勘探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矿井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补充勘探:

1、因延深水平高级储量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2、根据矿井改扩建和开拓延深工程设计等要求而进行的勘探;

3、对需要重新评定的可采煤层,为提高其储量级别或新增储量所进行的勘探。

第二十条 矿井补充勘探应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和设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其勘探设计,应按《矿井地质规程》附录二的要求编制。其勘探成果原则上要达到《矿井地质规程》第61条的要求。并于勘探竣工

后3~6个月提出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内容见矿井地质规程附录三)报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矿技术科(地测科)制定初步方案报公司技术部、技术总监审核,由公司技术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国家地质勘查队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提交最终成果。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第三节“物探管理规定”。

第二节

生产勘探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生产勘探:

1、在已开拓区内为查明影响工作面划分的地质因素,或为确定采煤方法以及找煤方向等而进行的勘探;

2、在采区内为解决影响正常采掘和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的勘探;

3、为探明采区范围内煤层可采性而进行的勘探。

第二十三条 矿井生产勘探,应针对采区范围内存在的不同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其勘探设计和成果必须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勘探竣工后,应及时整理资料,根据需要编制专门的报告或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矿技术科(地测科)每年必须按生产需要详细制定年度钻探计划,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技术部、技术总监审核,由公司技术部汇总报控股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矿技术科应编制详细的月钻孔施工计划,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六条 井下地质孔及顶板孔管理

1、严格按照生产需要及年度、月度计划施工。

2、井下地质孔及顶板孔原则上只对煤层赋存情况,顶底板岩性和主要构造进行控制,布孔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相一致,基本线距一般为200米。

3、地质孔必须按要求探到目的层以下2米,顶板孔必须探至老顶位置,并严格按要求取芯。

4、钻孔取芯后,必须把岩芯编号排放整齐,采掘队组不得破坏,由地质技术员取样记录,并及时整理、上帐卡,绘制钻孔柱状;验收不合格,重新施工。

5、井下地质孔及顶板孔施工完后,由公司技术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每米按200元人民币结算,费用进入各矿成本。

6、钻孔施工后,必须按要求进行封孔,有奥灰水影响的必须按地面钻孔封闭要求进行。

第三节 物探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术部是公司各矿物探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各类物探工程的技术及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由各矿提出物探工程申请,报技术部审查、核实,经公司技术总监审批后报 总经理批复后实施;重大工程报控股公司批示。

第二十九条 物探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相应的资质条件: 地面物探工程(三维地震、地面电法等)必须由具有物探甲级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

井下物探工程必须由具有物探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三十条 地面物探工程采取网上公开招投标方式或直接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井下物探工程采取直接委托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并与其签订长期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物探工程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并明确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方式及办法;设计由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项目特定的要求编制;由技术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查,最终由公司技术总监批准。

第三十二条 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一般变更必须报技术部、技术总监批准。

第三十四条 物探工程实行以合同管理为主、预算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

各矿与项目施工单位签定总额承包合同或单价承包合同;对不能确定工程总量或工程内容的,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经技术部初审后报有关部门最终审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对其承揽的物探工程原则上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的分包、转包、外委,如果确实需要,必须征得技术部同意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报批。

对批准的主体工程分包、转包、外委,施工队伍的选择必须在技术部的监督下比照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技术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各施工阶段、子项工程竣工、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量与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作为月度报量的依据;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单位按月编制工程完成情况表,审定后报经营策划部、财务部门,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物探工程逐步推广监理制,对具备条件的应聘请有资质的物探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三十八条 物探工程报告或成果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后报公司技术部,公司技术部负责组织初审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余的由公司技术部负责组织审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矿技术科地测组必须建立物探成果台帐,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进行对比验证,生产结束后要编写物探验证报告或总结。

第四章

采区地质说明书管理规定

第一节

采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内容

第四十条 文字说明:

1、采区的位置、范围、四邻关系,井上下对照关系,以及勘探钻孔的情况。

2、邻近采区揭露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概述。

3、地质构造、区内煤(岩)层产状变化情况,断层与褶皱的特征,分布范围和对它们的现有控制程度,它们将对采区开拓、开采带来的影响。

4、区内可采煤层的厚度、结构及其可采范围。

5、煤层顶、底板岩性及各煤层的层间距。

6、阐明本采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有无突水的危险性,探防水措施,并预测采区的最大涌水量。

7、计算工业及可采储量。

8、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提出注意事项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附图:

1、采区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1:2000)。

2、采区地质预测剖面图(1:2000)。

3、采区煤岩层综合柱状图(1:200)。

第二节

采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及审批

第四十二条 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两年前通知各矿技术科(地测科)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矿技术科(地测科)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组织地质技

术人员按要求编写并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

第四十四条 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备案。

第五章

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节

目的 第四十五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精神,充分体现隐患排查工作“系统抓、抓系统”的原则,严格坚持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有《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第四十七条 水患排查治理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中一项基础工作,能够超前地、准确地进行预测预报,提前采取措施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对于搞好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 成立公司水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长:公司技术总监

副 组 长:公司技术副总监

成员单位:技术部、安监部、生产运营部、经营策划部、财务部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部。

第四十九条 各矿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水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严格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矿井水患排查责任制,切实把水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水患治理涉及到多个单位,要做到责任部门明确、责任领导明确、责任人明确。技术科(地测科)负责水患的预报和方案设计,钻机队负责探放水钻孔的施工,采煤队、掘进队负责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水患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水患影响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其他副职给与密切配合。

第三节

隐患认定、排查

第五十条 “看长远”解决重大隐患的预防和消除。由矿长组织根据全年的生产衔接计划安排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总体方案,使全年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数。要求在上一年的年末和当年的年初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生产衔接计划制定地测方面各类计划,包括勘探、探放水、物探、安全资金、顶板孔和井下地质孔施工计划,分阶段地实施全年计划。

第五十一条 “想当前”解决一般隐患的预防与排除。由总工程师组织搞好月度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明确本月安全工作重点。抓好地质及水情水害预报工作,提高预报的准确性,针对性的指导生产。

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和区队的反馈意见,明确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如顶板(岩性、节理发育情况、岩石的硬度等)破碎需加强支护的措施,淋水加大增加排水设备的措施,可能遇到的地质构造、水量、煤层厚度变化尽可能实现定量细化。提前下发贯通通知单,贯通前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向前方情况不明地段掘进,必须坚持“有疑必探”的探放水原则。

第五十二条 “干眼下”主要指地质部门及时处理解决日常生产过程中具体问题。主要是抓好日常的地测基础工作,及时收集掌握采掘过程中揭露的地测资料,要认真分析各种地质现象产生的原因,及时地上图、上各种台账,测量日常给线、观测、对算、验算都要按规程的要求进行,完善基础台账。建立水患台帐,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登记、建档。区队班组要认真严格地按照作业规程作业,坚决反对图省事、怕麻烦的行为,抓好现场管理。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管理,严格按照制定的管理办法考核。

第五十三条 建立区域隐患排查治理激励机制。谁治理、谁受益,激励措施向排查治理单位倾斜。在职责界定明确、费用划分清楚的基础上,理顺各单位、工序之间的内部市场结算关系,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提高隐患治理工作效率。

第五十四条

建立矿、专业部门、区队、班组四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对排查出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在整改治理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全程跟踪管理。建立隐患整改治理销号制度,核销后的安全隐患要定期复查。

第五十五条

严格月度水患排查制度,在总工程师的组织下定期召开月度水患排查会议,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和接替面逐队逐面进行排查,

对工作面周别的四邻关系、采空区积水、含水层逐项排查,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小窑采空区的采掘及积水情况。

第五十六条 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地测科)、安监站、生产队组等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并将排查结果由矿技术科于25日前上报公司技术部,当月即使无受水患影响的工作面,也必须进行零报告。必须由总工程师、水患治理负责人、水患治理监管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七条 全面掌握了解矿井的各种地质因素,根据全年的采掘衔接计划对各类地质构造、积水、顶板岩性变化、煤厚变化进行准确预报,根据现有资料以及变化的趋势进行预测,按时提交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及时编制大型贯通的方案设计。

第四节

隐患治理

第五十八条 对排查出的各类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制度,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保证用于隐患治理的安全投入,充分发挥安全资金的作用。

第五十九条 建立矿井积水区专门管理台帐,说明积水位置、四邻关系、积水范围、水头高度、积水标高、水量、影响区域,查明积水区水量的补给量、排泄量,有观测点的说明观测点位置、观测点的涌水量,为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基础资料。

第六十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登记、建档造册,隐患台帐要详细登记说明隐患具体情况、影响区域、影响区域工作队组、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人、监管责任人等,对完成整改治理的隐患予以核销说明。

第六十一条 隐患的整改治理要全程管理。对所有隐患的整改治理必须进行监控。在整改治理过程中,完善监督验收制度,监管部门要全程跟踪管理,管理部门要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核销后的安全隐患要定期复查。

第五节 承压水防治

第六十二条 公司成立以技术总监为组长的防治承压水领导组,负责公司承压水防治的技术领导工作。 第六十三条 受承压水影响的矿井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要从思想上认识承压水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技术、组织措施上给予

保障。

第六十四条 各矿是本矿承压水防治工作的主体,公司对这项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评价工作的单位或由于预防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公司技术部负责全公司的承压水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矿地测科负责本矿承压水防治的业务管理工作,技术、生产、安监、机电等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六十六条 各矿要认真观测本矿范围内承压水的水位、水量变化情况,测定水压,要建立专门的观测台帐。可通过水文钻孔、水井和出水点等进行观测。

第六十七条 必须对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进行预报,制定防突水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排水设施,防突水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集体会审,在防突水措施中明确疏水降压的方法。

第六十八条 在采掘作业规程中要制定专门的防突水措施,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了解承压水的特点、危害和突水预兆。

第六章

关于探放水的管理考核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止重大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安全,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条 矿长是本矿探放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井田内及周别煤矿和废弃老窑的情况,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小煤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

第七十二条 必须通过钻探、物探等多种手段查明本井田范围内的积水分布情况,并登记建档。必须根据采掘衔接计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的探放水计划,积水没有探放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七十三条 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探水钻要台台完好。

第七十四条 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水。 第七十五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

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不能组织生产,严禁顶水采煤。

第七十七条 探放水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和单孔设计,设计时必须进行所有煤层的层间对照,设计要附有层间对照图。

第七十八条 水患治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集体会审,杜绝传阅式审批。重大水患的探放水方案报公司审核。审批后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7、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第八十条 煤矿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2、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米,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米。

3、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米。

4、对有准确可信的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米;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探水线。

5、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米作为探水线。

6、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最小距离。

第八十一条 巷道掘进到探水线时,必须探水前进。 第八十二条 探水线外推100米为积水警戒线,当巷道进入警戒线后,就应警惕积水的威胁,注意迎头的变化,当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就应停产查明原因,向上一级部门汇报,矿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消除后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八十三条 探水钻孔的布设应遵循以下规定:

1、边探边掘时,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必须在横、纵方向上扇形布置,必须确定合理的探掘关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设计的审批。

2、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时,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地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探放上部采空区积水时,钻孔必须成组布设,最终打到积水区最低点。近距离煤层探放时,若层间岩层无法满足上部积水水压要求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超前探测。

第八十四条 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对下列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1.流水路线保证畅通,排水能力大于探放出来的预计最大涌水量。 2.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第八十五条 探水钻机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4.钻机必须平整牢稳,设立梁、打压柱、保证运转时不晃动。

5.伸出孔口部分的安全套管要打立柱,用卡子卡紧、顶牢,底座要在坚硬完整的岩石柱窝内。

6.钻机各转动的齿轮部分必须设安全罩。

7.水泵与钻机分开启动,实现停钻机时可不停泵,防止埋钻。 第八十六条 探放水必须安装孔口安全套管,必须安设牢固,并经常检查。

特别危险的地区,应预先开掘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第八十七条 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第八十八条 凡进行探放水作业的地点,必须将放水钻孔布置三视图、钻孔结构图、探掘距离关系制成牌板,悬挂于施工地点,施工队组必须严格按设计图施工。

第八十九条 探水钻孔中遇断层或火成岩墙时,应根据现场修改探水设计,探明断层产状、落差或岩墙厚度,然后在煤层布置探水孔,首先探明同盘煤层采空情况,接近断层或岩墙时,布孔探明另一盘采空情况。

第九十条 穿层石门探放煤层采空区积水时,应先布深孔放水,降低水头压力,同时向巷道前方的上、下、左、右打控制孔,防止因断层位移意外接近积水。

第九十一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安装有水动态监测系统的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必须每天审查水压记录并签字。

第九十二条 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打钻孔探放水;探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第九十三条 放老空积水必须彻底检查放水点周围积水是否放尽,当水量变小或不流时,必须分析研究水压、放水量等因素,确认证明积水放尽。

第九十四条 边探边掘的工作面,边探边掘探测钻孔深度必须由当

班干部、安监工和地质部门共同进行监督验收,允许掘进的距离由当班干部、安监工、探水人员和地质部门共同核对,允许掘进距离通知单必须有地质部门的签字,严禁超距离掘进。

第九十五条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九十六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第九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九十八条 探水施工必须建立严格的现场交接班、岗位责任制、汇报、记录、验收制度。探水巷道恢复掘进时必须有按规定审批的允许掘进距离通知单。

第九十九条 煤矿企业没有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积水分布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必须停产整顿,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一百条 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第七十四条规定,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水的,发现一次罚款3万元。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第七十六条规定,若组织生产罚款5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第七十七条规定,若探放水工程没有编制设计进行施工的,罚矿2万元;设计落实不到位影响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的罚矿2万元。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第八十八条规定,进行探放水作业的地点没有探放水牌板的,罚施工队组20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第九十一条规定,钻孔放水时,没有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的,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边探边掘作业的施工的钻孔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罚款1万元;对施工的钻孔没有进行监督、验收的罚款1万元;掘进队组掘进距离超过允许掘进距离的,发现一次罚款5万元。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第九十八条规定,探水巷道恢复掘进时没有按规定审批的允许掘进距离通知单的,罚款3万元。

第一百零八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情况在年终进行评比奖励。

第一百零九条 各矿由矿考核部门每月对探放水工作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公司技术部每季度对各矿进行考核。

第一百一十条 各矿参照公司下发的《关于探放水的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负责本矿的探放水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章

灰岩岩溶承压水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节 目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限公司都存在带压开采的水害隐患,但由于承压水突水机理比较复杂,防治技术难度较大,为了吸取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承压水突水事故的教训,提高对防治灰岩承压水的认识,超前地采取治理措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规范规定,开采带压煤层矿井都要进行安全技术评价,在没有排除重大水患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要依据有《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从公司的实际情况看,在承压水防治方面还存在认识比较模糊、技术手段缺乏、经验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对此必须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超前地做好技术基础工作,为矿井安全开采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节 承压水的特点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承压水是指埋藏在上下俩个稳定隔水层之间的地下水,承压水受隔水顶板的限制,承受静水压力,有一个受隔水层顶板限制的承压水面和一个高于隔水层顶板的承压水位。承压水是由静水压力大的地方流向静水压力小的地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承压水埋藏较深,直接受气候的影响较小,流量稳定,不易受污染,水质比较好。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由于隐伏导水构造的存在或采掘工程的影响使非直接充水含水层的水突然涌出,造成矿井涌水量的大幅增长,超过矿井、采区和工作面的正常排水能力,造成工作面、采区停产或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与正常的矿井涌水相区别,习惯上称为矿井突水。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限公司9#、10#煤层的局部都存在带压开采的问题,是矿井的重大安全隐患,需对承压水的防治作出统一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成立防治灰岩岩溶承压水领导机构。公司技术总监任组长,公司技术副总监任副组长,领导组成员单位有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生产运营部。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部,领导组办公室主任由技术部分管地测的副部长担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具有带压开采的矿井都要设立地测科并成立承压水防治的领导组织机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地质部门是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安监、技术、生产、机电是相关的成员单位。

第一百二十条 对地质构造复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有突水危险性的矿井,要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加强技术管理,确保技术管理工作到位。

第四节

承压水害防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技术部负责全公司的承压水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所属矿井的灰岩岩溶承压水防治的组织领导和防治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矿是本矿承压水防治工作的主体,各矿地质科负责本矿承压水防治的业务管理工作,技术、安监、机电等部门负责相应的配合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承压水突水危险的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区域,一律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矿井巷道掘进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导水陷落柱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必须对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进行预测预报和具体分析,写出水情分析报告,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集体会审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区域开拓掘进。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它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矿井探水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条 矿井开采受水威胁严重的煤层,严禁用巷道直接揭露导水构造或强含水层。巷道必须穿过时,应提前进行疏水降压或预注浆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矿井煤层底板存在隔水层变薄带、构造破碎带、导水裂隙带时,应通过对底板含水层、构造破碎带及导水裂隙带进行注浆改造,改变其富水性,加固底板,封堵水源补给通道。对注浆改造的工作面可先进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根据物探资料打孔注浆改造,再用物探与钻探验证注浆改造效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开采前必须进行突水危险性评价,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并要对评价结果承担技术和法律责任。突水危险性评价费用列入安全资金计划或技术研发计划。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矿要认真观测本矿范围内奥灰承压水的水位、水量变化情况,测定水压,要建立专门的水动态观测站和观测台帐。可通过水文钻孔、水井和出水点等进行观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采掘作业规程中要制定专门的防突水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排水设施,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了解承压水的特点、危害和突水预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有突水危险的矿井,要定期对危险性进行检测复核,凡是被认定为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法律、规程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应当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

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井巷揭露的主要突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 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对这项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评价工作的单位或由于预防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单位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月份地质防治水总结

防治水及地质工作总结

煤矿防治水规定

防治水十项规定 2

专业技术人员试题(矿井地质与防治水)

某煤矿防治水七条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选学试题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防治水会议纪要

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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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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