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8:39: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徐州医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3年修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对象
凡经国家考试统一录取的我院成人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考试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3、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毕业考试,成绩合格且一次通过。
5、毕业实习达到规定要求,毕业实习论文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评议表现仍较差者;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3、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达四门以上(含四门)者。
4、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未通过者。
5、毕业考试未一次通过者。
6、考试作弊者。
7、作结业处理者。
四、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对于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所授予学位。
五、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毕业生本人根据授予条件提出书面申请,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查并附有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提交材料进行评议、审核,形成决议。
3、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规定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七、本细则自2014级执行。
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稿)
西南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版]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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