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保险报销

2020-03-02 12:04: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苏州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 缴、欠缴或中断缴费,下同)满 10 个月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 缴、欠缴或中断缴费,下同)满 10 个月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在苏州如何领取生育保险金?

女职工妊娠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⑴ 开具联系单。女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 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 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 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录入计生信息系统。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 区的参保职工,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 参保职工,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 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⑵围产保健检查。女职工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社 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 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划卡结付。

⑶ 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①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女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 审核,并通过医保系统与参保缴费数据、计生部门登记备案数据核对,确认符合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其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结付:

生育医疗待遇: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并 经女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结账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其 生育费用明细结算单。女职工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 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结算后按规定结 付。 参保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 按医疗保险规定划卡结付。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符合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条件的女 职工,应在产后费用结付 6 个月内,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新生儿《出 生医学证明》,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 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生育津贴:市社保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经市社 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确认,生育津贴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列支,并 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②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女职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或因病理原 因流产医疗费用,先由女职工现金结付,然后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到市、区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结付手续。

生育医疗待遇及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 相关生育保险待遇金额。其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 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符合规定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结付;符合条 件的女职工可同时申领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 生育津贴: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次月,经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保 险科审核确认,生育津贴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列支,并直接拨付至用人单 位。

苏州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明怎么写?

苏州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申请表

我们夫妻俩为非苏州户籍的初婚初育对象,现申请在苏州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社保个人编号(参保职工填写) 户籍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 丈夫 妻子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邮编、电话 结婚证号码

女方婚育证明号码 非户籍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卡号码

申领人提供的材料(在英文字母上打√) ① 身份证:A、女方、B、男方; ⑥生育保险联系单:A ② 户口簿:A、女方、B、男方; ⑦职工婚育证明:A、女方、B、男方; ③ 结婚证:A、女方、B、男方; ⑧其他:A ④ 婚育证明:A、女方、B、男方; ⑤非户籍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卡:A 社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计生办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

2、此表由社区留存。

苏州吴中区《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的流程

(一)《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规范

1、男女方为本区户籍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

。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2、男女方为本区户籍的,没有参保的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3、男女双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由男女双方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后,到女方现居住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职工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暂住证》、有效的全国《流动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4、女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婚嫁至本区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附件三),男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附件三),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附件五)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2)和复印件(3)留存。

5、女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婚嫁至本区的,没有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附件五)后,到男方户籍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附以下材料:

(1)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女方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3)留存。

6、女方户籍在工业园区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将《职工婚育证明》交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男方苏州市区户籍的,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的,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到女方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方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3)留存。 附件:

1、《生育状况证明》或《生育保险联系单》(由镇、街道、区计生办电脑打印)

2、《职工婚育证明》(在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由职工所在的单位出具。

3、《婚育证明》(在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由村(居)委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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