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书

2020-03-02 07:53: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求助书

求助人:努尔古丽.买合木提,女,维吾尔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无业,住乌市山西巷龙泉街170号楼2单元602室。

电话:0991-8563158手机:18999836796

求助人丈夫阿布都克依木于1997年与吾甫阿吉,阿迪力江兄弟合做生意,1997年7月19日申请人丈夫投资一百万现金。他们开始和做生意到1999年1也5日初次清帐,2004年9月20日第二次清帐,2005年4月30日最后次清帐,除所有支出外,剩下资金和财产总额为280.9万元,其中第一合伙吾甫阿吉96.4万元,第二合伙阿迪力江。买买提明87万元,丈夫阿布都克依木97.5万元。三个合伙人认可上述清帐结果以合同形式写出来了文字依据和签名并注明总金280.9万元中包括商铺16个,2套小楼房等财产。

丈夫受两位合伙人的委托,于2005年6月2日到吉尔斯坦做生意,2005年7月2日突然去世。此后合伙协议自然终止。

因为生活中求助人别无经济收入,要求让他们给我丈夫最终清帐时应得资金97.5万元(包括我应得的财产),但是他们编各种理由没有还给申请人丈夫应得资金和财产,又欺负申请人,声请人为了用法律手段解决,因此起诉到天山区人们法院,天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个证据,做出

(2007)1237号判决并判令被告偿还申请人一套小房子(价值70万元)合27.5万元,因两个合伙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做出(2008)4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特原判。他们两人又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全面审查,做出(2008)443号民事载定书,驳回再审请求。申请人二审判决书生效后,2008年9月17日申请给予执行,导致判决书向未执行。2009年月12月1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载定后于2009年2月30日第二次申请要求执行判决书,但到现在得不得到执行。最后2010年6月20日再次申请要求执行,又得不到执行。

求助人从此以来无数次催告法院执行并多次向上级机关反应情况,但天山区法院长肖克来提的指示下莫名其妙的压倒申请认得执行案件,并其领导主持下前后两次调节当事人,2011年8月申请人无奈之下接找天山区法院领导但其领导逼着求助人调解处理执行案件,求助人同意调解但两合伙人不同意调解节后,求助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移交执行案件,但天山区法院给上一级法院汇报案件时坚持不同意将案件移交,求助人申请执行过了3年后天山区法院说案件不能执行,判决有误,天山区法院要再审该案,不能执行理由为:当时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判令的小楼没有进行无价鉴定,申请人认为:1.对法院无法执行理由的物价鉴定,当时当庭在被

提供的及被告结算的一些证据来认定小楼物价,一审当中两个合伙也不同意法院进行鉴定。二审和高法再审程序时法院按被告的证据来认定小楼的物价,并且不予采纳上诉认得造价申请(在判决书上也认定)。2.高法再审过程中法官提交审委会决定,高法审委会决定以后高法才做出裁定,3.目前一审,二审,再生程序结束的情况下天山区法院依法不能再审上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天山区法院的毫无理由的以上为不断侵害申请人得根据利益而且侵害了法律的尊严,拖延执行期限。

求助人是寡妇,还有两小孩,生活上别无经济来源,生活上遇到严重困难,求助人起诉至今已过六年多了但到至今还没得到圆满的一个结果,而且花了不少的精力及经济。因此希望上级领导督促该案,落实实际情况,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移交中及法院或其他法院执行,并让回避天山区法院领导插手该案为盼!

求助人:努尔古丽

201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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