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读后感

2020-03-02 07:27: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读后感

道德与法律,自古以来,就是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所谓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而法律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总和。

道德与法律,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道德与法律,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是人的价值精神层面,在寻求人的存在意义、生命价值与内心意志自由的过程中构建社会的隐性有机秩序;法律关注的是人的制度和行为层面,在寻求人的自由的同时构建社会显性合理秩序。然而,当道德和法律之间产生冲突的时候,怎么样去选择,却是一个难以决定的话题。当一艘载有四个人的,没有食物,没有水的救生艇在海上漂泊了多天,在失望与绝望中,其中两个人以另外一个人偷喝海水导致生病为由,而决定杀死他,然后以他的血和肉维持了多天后,在一个早晨,被一辆过路船只搭救!但是,在回到该国后,该国法院便以谋杀罪控告那两个杀死同伴的人。对于这两个人是否有罪,有这样几种假设。其一,即是原本的那种情况;其二,假设他们是以抽签的形式抽到那个人,其他人是否有罪;其三,假设其他三个人在问过那个人是否愿意被杀死并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以后将其杀死,他们是否有罪。一个以一人生命换取三人生命的事迹,从效益上来讲,是肯定正确的,但是,在道德和法律上看来,其是否正确却有待商榷,人们对于这几种情况的选择,也肯定是不一样的,究竟怎样做才是公正,确实是一个很难决定的事情。从法律上讲,不管怎样,只要是谋杀,就一定要定罪,不管是不是因为牺牲一个人而救得三个人,或是上百人,上千人,但是,从道德上讲,如果能够因为牺牲一个人而换取很多人的性命,那一定是值得的,那么,到底怎样才是正确的答案呢?

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从道德和从法律不同的角度,就会有不同的解释,但是道德和法律却是我们生活中判断事情对错最好的两种手段,当这两种手段发生悖论时,我们又该如何做呢?我觉得首先要去仔细探究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道德和法律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运用法律很好的传播了道德,而道德又无时不刻地推动着法律的发展,道德和法律相互依存,本来应该是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却也有相冲突的时刻,就如上述的救生艇上锁发生的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我觉得是因为道德是一个更抽象的东西,生于人心,是大多数人们做出正确判定的标准,相当灵活,而法律,虽然受道德影响,与道德相辅相成,但是其使用范围往往太过狭窄,并且过于死板,世界上的事情千千万万,但法律条文的数目却屈指可数,每条条文规定一定类型的事情,而不能精确到每一种事情上,但我们也知道,即使是同一类事情,也会出现细微差别,有时,就是因为这细微的差别,导致了结果的难以抉择,究竟是适用道德还是适用法律呢?就如那艘救生艇,杀害那个人救其他人,杀死他有三种情况,可能是其他三人商量好的,也可能是投票选择的,更可能是他自愿的,从法律上讲,不管是哪种方式,都是谋杀,都应该定罪,但是从道德上讲,这三种情况,呈递进关系可以原谅他们,所以,最后的结果真的是很难判断的,因为法律太死,而道德太活。在生活中,也会经常出现这样的例子,那么,法官怎样去判决,也常常受到争议,要做到,公正,真的不是那么容易。 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认为法官有义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我觉得法律固然重要,但是,法律正是依附道德而生存的,法律有时确实过于死板,此时,法官何不去考虑下以道德为基础,去灵活运用法律,从而找到最佳的判决结果呢。我觉得去年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后的判决是这样的: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

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法官做的判决很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邓玉娇属于防伪过当,但是由于其自首表现良好,并属于部分刑事责任,所以无罪释放。法官正是综合了法律和道德后,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既不违反法律,又顺民意。我想,这个案件就是当法律和道德冲突时做出的公正的判决的典型代表。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法律往往会在道德面前表现滞后性,所以,在处理道德法律方面的问题时,我觉得道德一定要重于法律!

就如现在的劳动法,就存在着很多这样的问题。有的地方忽略了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对不同的人采用统一的标准反而导致不平等的结果,原因就在于在法律适用的一开始,不同的人就处于不同的层面上,这个时候如果对所有的人都采用统一的标准,那么对处于低层面上的人来讲无疑是不公平的。举个例子讲,男人和女人在法律上讲都是人,没有什么不同,但为什么现在大多数国家都会在一般法之外再单独制定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呢。原因就在于各国受历史环境和民族发展的影响,多多少少都存在歧视女性的情况,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就比男性低,处于下层,这个时候如果一味地强调和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最终导致的是女性仍处于社会的低层,仍然受到歧视,得不到尊重,而这一结果无疑与现代法律所追求的平等相背离。劳动法还存在干预过度的问题,劳动法属社会保障法,政府对此进行干预是合适的,也是必须的,但干预应当适度合理。还有很多很多劳动法中的问题值得人们去思考,总的来说,劳动法是一部不够成熟的法律。

正是因为劳动法的不够成熟,所以,道德方面在劳动法上更要起到关键作用。法律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我觉得,在劳动法今后的发展中,一定要多多参考道德因素,并在劳动法实施过程中适当运用道德方法,相信,劳动法的发展一定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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