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建设(专业课)

2020-03-02 18:32: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研究报告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

问题的研究

【摘 要】

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完善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措施。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分别采取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和棚户区改造等多种形式。目前,各级政府直接修建廉租住房辅以政策性补贴的方式为保障住房供给的主要途径。随着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政策管理滞后、住房选址不当、建设资金不到位、生活配套设施滞后、生活成本提高等问题亟待解决。围绕国家关于2011年基本解决我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目标,结合两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践,本文重点就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

保障性 安居工程 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

[key words]

Supportability, Housing Project, Affordable housing, Low-rent housing 1

【摘 要】 ................................................................................................1 【关键词】 ................................................................................................1

一、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 ..........................................3

(一)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3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情况 ........................................................4

二、内蒙古自治区廉租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4

(一)廉租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4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9

三、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11

(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立法建设 ......................................12

(二)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12

(三)多渠道筹集房源 ..............................................................13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 ..............................................................14

(五)认真落实土地和税费各项优惠政策 ..............................15

(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15

(七)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 ..........................16

(八)研究解决住房后续管理问题 ..........................................16

(九)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17 【参考文献】

一、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

(一)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1、廉租住房保障现状。据统计,全区符合廉租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约23万户,其中13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为11.3万户,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11.7万户,其中约80%需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共需筹集廉租住房18.3万套。2008年正式启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来,截至2009年底,通过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方式,顺利完成了设区城市人均住房13平方米以下、旗县(市)城区人均住房不足8平方米低保家庭应保尽保的保障目标。实施保障家庭15.2万户,其中,已实现实物配租保障家庭1.7万户,发放租赁补贴家庭13.5万户。新建廉租住房面积225万平方米,6.7万套住房(部分房屋正在建设或实物配租操作过程中)。各级政府投入新建、购买、改建租用存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等方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42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6.1亿元,自治区安排1.2亿元,盟市配套24.7亿元。

2、我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为实现到2011年底我区全部解决23万户符合廉租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目标。2009年9月,自治区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在现已实物配租的 3

1.7万套廉租住房的基础上,2009—2011年三年新增廉租住房16.5万套,大体按30%、30%、40%的比例向各年度进行分解,2009年、2010年、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分别为5万套、5万套、6.5万套。其中,2009年建设5万套的项目资金基本到位,廉租住房正在建设中。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情况

2005年,完成投资19.8亿元,竣工面积159.7万平方米,总套数19782套。2006年,完成投资46.8亿元,竣工面积347.8万平方米,总套数43556套。2007年,共完成投资54.15亿元,施工面积778.52万平方米,竣工面积401万平方米,总套数58633套,完成投资和竣工面积分别比2006年增长了15.7%和15.2%,施工面积占当年住房建设总量的18.9%,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08年,我区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建设801万平方米,118126套,已竣工430万平方米,59900套,完成投资60.2亿元。2009年,全区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1.86万套、891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28亿元。实际开工7.6万套、591万平方米,竣工22745套、170.7万平方米。

二、内蒙古自治区廉租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廉租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1、廉租住房建设规划问题

一是建设用地规划缺乏科学论证。合理的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高效集约的土地规划利用、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充足的就业机会、良性的社会支持网络等是良好区位的重要衡量标准,但是,在贯彻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过程中,建设用地规划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由于我区大部分盟市廉租住房项目储备不足,一些地方政府手中基本没有可供划拨的建设用地,特别是在生产生活都较为便利的地段。相当一部分在中心城区定下来的建设项目,因遭遇拆迁难且成本高的问题,难以实施,持续大规模建设廉租住房难以为继。一些盟市为降低建设成本节约资金,廉租住房建设往往选择开发成本较低、交通不便的城乡结合地带,这使得廉租家庭用于交通、采暖、水电等费用增加,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其对于公共物品、公共设施的共享性大大降低,尤其是交通、教育、医疗卫生服务难以保障。我区少数旗县已经出现盖了房子,分不出去的问题。这一倾向在兴安盟尤其突出。

二是规模化建设容易诱发社会问题。廉租住房社区远离市区导致社会隔离程度加深。社区之间如果缺乏交往,久而久之,就会逐渐产生一定的社会距离和心理距离,从而形成互相疏远、隔阂、离散、排斥甚至敌对的状态。政府集中兴建的廉租住房小区,人为地使得社会各阶层的分隔加剧。将 5

低收入、老弱病残的困难家庭聚集在一起,将导致城市“贫民区”的特征越来越明显。贫困人群过度集中居住不仅会直接导致不同社会阶层分歧的加剧,还会带来诸如犯罪率上升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是廉租住房建设压力巨大。由于我区住房保障起步较晚,滞后于其他社会保障(如医疗、事业、养老)的发展,各地普遍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的现象。按照目前国家确定的低保户中,人均住房13平米以下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仅为保障住房的起步标准。但这一低标准,我区仍需廉租房约18万套,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实现保障困难很大。如乌兰察布市26万多户城镇家庭中,低保家庭近6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相对比例过高。

四是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软约束。一则擅自变更项目批复计划,超预算支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牙克石市以及兴安盟科右中旗均存在超预算支出问题。二则未经批复改变建设规模。赤峰市松山区存在房产开发搭便车现象,将廉租住房变为经济适用房销售。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擅自增加廉租住房面积,导致廉租房套数减少。

2、廉租住房资金管理问题

一是国家补助水平相对偏低。廉租住房的建设需要政府大量的财政投入,除了住房的基本建设,后期的管理维护等 6

费用更是巨大。资金问题成为廉租住房建设的瓶颈。尽管国家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补助400元,比东、中部地区略高,但我区建筑材料价格和建房成本相对较高,不含拆迁费每平米成本约1400元,很多盟市旗县无力负担庞大的财政支出,更倾向于选择租金补贴的方式。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刚性需求,决定政府主导建设一定量的廉租住房是无可避免的。

二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足。近两年我区用于投入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达40亿。也仅仅保障了实物配租1.7万户和租赁补贴13.5万户。离实现保障实物配租11.7万户和发放补贴11.3万户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2009年我区各盟市旗县通过自治区搭建的融资平台,采取“统一融资、委托代建、分项提款、统一还贷”的方式,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0多亿元,暂时解决了配套问题,但明后两年仍需持续每年配套几十亿元的资金,此外还有还贷负担,这将形成巨大的资金缺口压力。随着廉租社区的落成使用,“收租难、管理难、退出难、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也相应出现。廉租住房建成后,周围配套设施的配建困难己经成为廉租住房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府用于投资廉租住房的资金已经很大,在缺乏配建动力的情况下,还要保证周围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的配套建设确实面临更大困难。

三是资金管理不规范。第一,部分盟市未按规定将中央、自治区下达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包头市东河区均有此类现象。第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率较低。截止到2009年6月,全区12个盟市和两个计划单列市应配套建设资金22亿元,实际配套7亿元,未到位15亿元。第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结余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政策执行不到位。如呼和浩特市2008年应安排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36亿元,实际安排4228万元;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等未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支出。第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不规范。部门盟市存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与行政经费混账,核算科目不当,以及廉租住房房租收入没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的现象。

3、廉租住房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第一,虽然各地制定的相关廉租住房保障具体办法,但实际操作中存在受保障家庭认定标准不明确,相关证明材料不全,未进行全面严格的复查和公示的现象。第二,存在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审核不严格,手续不健全问题。第三,租赁补贴政策执行不统一,按照人均标准发放,按户平均发放,以及保底封顶发放等多种标准并存现象,造成不同地区差异 8

较大。第四,廉租住房补贴并未用于改善居住条件,而是用于生活消费、看病、孩子上学的支出。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1、缺乏总体的规划和设计

一是制度设计过于粗糙。实施经济适用房制度以来,自治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其中,最为紧迫的就是制度设计和科学规划的问题。虽然国家制定出台政策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使“居者有其屋”,实现地区社会的公平,但从具体执行政策过程中来看,调研不够深入,政策制定粗糙,研究力量薄弱,管理软约束等后遗症层出不穷——经济适用房并不适用。

二是缺乏系统规范有效的管理。经济适用房从前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居民社区管理,社区与城区衔接,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资格认定,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转让、流转、产权管理等,缺乏统

一、规范和有效的设计,管理手段滞后,管理办法单一,管理效率不高。

2、经济适用房交易环节错位

政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是使中低收入者能够买得起、住得上城市住房的一项保障性政策。但是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却发生了错位,低收入者买大面积房子,高收 9

入者争相抢购经济适用房的现象。据统计,自治区实施经济适用房制度以来,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中,82%属于中低收入群体,18%属于高收入群体。在低收入购买群体中,第一选择为解决紧迫性住房需求的购买者占76%,第一选择为投资性购买和投机性购买的占24%。

3、购买者资格认证制度不完善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机制不完善。某些房地产开发商按政府规定开发完经济适用房后,不顾政府的有关规定,突破出售资格限制,将经济适用房敞开销售,致使部分高收入者也成为经济适用房的拥有者。

二是国家缺乏科学合理公平的收入评定制度。由于我国对居民高、中、低收入线划分不十分明确所致,以前所规定的标准与现阶段实情已不再相符。目前对高、中、低收入的划分标准是较为客观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地区划分标准也不应一致。

三是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缺失。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信用档案缺乏,政府很难在短时间内准确核实一个家庭的真实收入,从而使中低收入家庭变成一个宽泛而模糊的概念,导致在配给经济适用房的实际操作中,一些不符合购买条件的高收入家庭鱼目混珠,通过所谓“合法途径”获得经济适用房,而一些真正需要房子的中低收入者 10

却“望房兴叹”。

4、制度执行出现扭曲和变形

实施经济适用房制度以来,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把经济适用房搞得与普通商品房别无二致。许多地方在制定经济适用房政策中不对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作严格的约束,目的是为开发商攫取更多经济利益大行方便,往往把经济适用房建得很大, 150多平方米、200多平方米,大户型和“豪宅”都成了经济适用房。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经济适用房面积限制,但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私自突破上限,扩买扩卖等违法违规现象熟视无睹。

5、经济适用房分配助长了政府寻租行为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尚属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中东部地区还存在一定差距,中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总量中占较大比重,低收入群体庞大。然而,由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限制,建房资金不足,经济适用房供给量有限,造成“人多房少”和“僧多粥少”的局面。故而,在经济适用房分配过程中“机会主义”大行其道,政府寻租行为频仍。一群体包括高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低收入边缘群体为了获得稀少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不迎合政府管理者和出售者寻租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向其示好甚至贿赂。

三、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立法建设

安居性保障工程制度实施以来,惠及了众多家庭和广大低收入群体,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该项政策和工程利国利民需要继续推进。政策实施至今,尚无一部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急需进行相关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立法和法律条文的制定。只有具备了完善、系统和规范的立法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才能够顺利和圆满实施,才能真正形成“高收入者买商品房——中低收入者买经济适用房——较低收入者租住廉租房”的合理布局。

(二)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一是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和规划。无论是廉租住房建设还是经济适用房建设,均需进行科学合理的空间选址和布局规划。良好的选址和布局是对政府决策部门智慧与效率的考验,也是入住者工作和生活的制度保障。根据国内外经验,在选择郊区修建或者偏远地带修建安居住房容易导致很多问题。如穷人的生活成本和就业机会以及贫富对立问题, “远郊路线”造成的低收入群体生活成本增加问题,低收入群体儿童的教育发展问题等,因此,在进行住房选址布局和设计时,不能仅仅落在“居有屋”的着眼点上,还要结合当前社会总体生活需求水平,从困难群体生活的诸多因素角度出发,寻求选址与群体利益的最佳结合点。

二是避免进行集中性的安居工程建设。考虑到集中建设低收入人群社区会带来一系列的歧视问题、仇视问题、犯罪问题等,因此,在进行安居工程建设时,要分散布局,小规模建设,实施空间错落的融合性布局,不搞贫富分割的一刀切,繁华市区内也要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应问题。

(三)多渠道筹集房源

目前,靠集中新建的单一模式,或者说以集中新建为主的方式,进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艰巨、压力较大,且不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要深入进行调研,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新建、改建、购买以及租用等方式,多渠道扩展房源。将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结合起来,分地区、分地段、分类别统筹推进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部署,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力度。通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带动包括廉租住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先把城市棚户区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市棚户区的居民相当一部分是低收入家庭。把新建廉租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结合起来解决廉租住房房源,可以较好解决廉租房建设项目储备不足的问题,可以就近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和生产问题,也 13

可以利用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推动棚户区改造,在改善城市环境的同时,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要坚持通过购买、改建、租用存量房及滞销的商品住宅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把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原住房,凡符合安全卫生条件规定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向其他家庭人口较少的廉租住房对象出租,产权关系不变。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

近年来,我区经济发展速度虽然较快,GDP和财政收入连续7年增幅较大,但由于我区资源依赖型的经济结构,导致税收大部分上划中央财政,居民实际收入水平提高缓慢,低保户比例相对仍很高。目前,国家廉租住房补助仅占建设成本的四分之一,对于大部分盟市而言,地方配套比例超出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因此建议自治区政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调高中央财政对我区住房保障的补助标准。

在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同时,各地应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的各项政策,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发生一笔、划扣一笔;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每平方米提取一地比例,作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资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14

况,把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用于发放廉租租金补贴后的结余部分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地方配套资金,捆绑使用,统筹协调。

(五)认真落实土地和税费各项优惠政策

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还要发挥土地、税费、金融等政策的作用。一方面要落实好已有的土地、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盟市两级政府也应在自己的事权范围内,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1、探索廉租住房产权关系多样化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09]13号)文件提出廉租住房可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后,一些盟市、旗县在这方面结合自己的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最近调研的情况看,推行这项政策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产权问题。允许各地在基本政策框架内创新。通过租售并举,可以调动低收入家庭的积极性,满足一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拥有自己的不动产的愿望,还可以解决房租、水暖电等费用收缴难等后期管理问题,同时能够较快回笼资金投入廉租住房再建设,解决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当然廉租住房出售要坚持“先租后售、住户自愿”的原则。

2、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空间选址和规模建设等问题,严禁盲目施工,低质量建设,重复建设和粗糙设计;二是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审批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施工竣工后,管理部门要继续严格对开发商和出售部门的管理,防止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三是严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查制度,实行 “购买者个人申请——所属单位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个人财产公开——出售部门审核——购买者永久登记——住房流转登记”一体化制度,最大限度防止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环节错位现象。

(七)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高效透明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联合搭建多部门、多级次,可供各方实时查询的公开、高效的信息化平台。包括住房保障政策、廉租房房源、廉租户等多种信息,为我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准确的基础性数据,也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廉租住房保障资源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提供一个“阳光”平台。

(八)研究解决住房后续管理问题

一是随着实物配租比例的提高,特别是一些集中新建的廉租房小区的陆续入住,如何管理好廉租房小区是政府面临的新课题。从区内外已有的经验看,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完善退出机制;要充分考虑廉租保障对象的就业问题。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充分考虑把廉租住房建在就业充分和方便的地段,这样有助于廉租保障家庭的尽快脱贫;新建廉租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要及时跟进。二是在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和后出售环节,有效避免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如何有效防止投机性行为,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

(九)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目前,我区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困难户家庭,即满足低保条件同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低于某一标准的家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等保护生态环境政策的持续执行,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较大的住房弱势群体,他们的住房保障,也相应也形成了新的住房需求。建议在推进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廉租对象覆盖范围,统筹考虑城镇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户的“夹心层”和大量进城务工的农牧民的住房保障问题,以及城乡结合部居民和近郊农民的住房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关注中国经济失衡》,陈炳才,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10月1日;

2、《中国经济思想史》,赵晓雷,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4日;

3、《超越增长与分配》,郑龟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

4、http://www.daodoc.com/102553.cb/,中国住房保障制度问题研究,李艾,2009.12.27;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汇报

保障性住房建设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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