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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推出 室温不低于18度 低于4度将退费
2010-06-03 07:49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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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日),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和北京市工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推出《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历经两次修改后,合同文本规定,供热单位应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室温低于标准4℃供暖费全退。另据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透露,目前热计量收费合同文本正在起草当中。
示范文本7月1日推行之日起,可到北京市供热协会领取,也可登录“北京工商”网站、首都之窗网站和千龙网站下载电子版。
■正常天气下不得低于18℃
这次正式发布的示范文本共12条,供热温度标准是文本中最核心的条款,也是各界意见最集中的环节。文本明确,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双方对实际温度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室温检测。
■室温低于标准4℃供暖费全退
文本规定,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以上、4℃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暂停用热需缴60%基本费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供热企业予以暂停供热,用热人在此期间只需缴纳基本费用即可。价格主管部门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单个用户要求暂停用热暂按采暖费总额60%的比例缴纳基本费用。
■逾期缴采暖费将付违约金
文本将缴费时间确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采暖用户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向供热单位支付违约金。
■改暖气影响他人 需承担赔偿
针对现在较为普遍的装修时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等问题,文本没有一味禁止,而是根据“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用热人因此行为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赔偿。
■电话报修1小时内须答复
文本要求供热企业要公布值班和报修电话,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电话录音要保存到下一采暖季开始前,以便发生纠纷后提取证据;对电话报修要在一个小时之内给出答复,在紧急情况下要立即处置。
,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实施。办法中不再提“供暖18度”标准,改为“应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据了解,有关部门将在下一个采暖季前推出供暖合同文本,对供暖温度有具体规定。
据了解,此前在《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正常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房间温度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正式颁布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则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对于为何不提“18度标准”,市市政市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供暖工作容易受很多实际情况因素的影响,比如住宅为非节能建筑,社区的老旧管网还未改造好,遇到极端天气,如果简单用18℃衡量,供暖工作将压力过大,也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办法中只提出大的原则,最终约束供暖单位和用户双方的是合同。有关部门正在会同法律专家、供暖单位等,研究合同文本,合同中将进一步约束供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该合同并非填空式合同,而是供用热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比如是新建小区、住宅建筑节能系统效果比较好,用户可以和供暖单位约定供暖温度为20℃。
此外,此前办法(草案)中对不交供暖费按日罚息收违约金的规定被删除,即将出台的供暖合同中将约定用户不交供暖费该如何处罚。(赵媛媛 安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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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北京市煤炭节约办公室节能监测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
★北京市通州区节能监测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2003年11月12日京政管字[2003]433号发布)
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各供热单位(企业):
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
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测温(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
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各有关部门、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楼顶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任意违反规定侵占 通道、违章搭建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开发商或者个人将楼顶封死都是决不允许的,发生火灾时居民要从楼顶的逃生门逃生,如果被堵住,发生不必要的伤亡,任何人 任何单位都承担不起这个责任。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房山消防监督处
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
电话:
(010)81389203
楼顶平台也是逃生、救援、公共设施设备安装检修的地方!如果被顶楼业主占用了,并加以封锁,在突发情况下,很可能造成意 想不到的危害!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锁住楼顶逃生平台,明显属于违法行为。“遇此情况,市民可向支队或所在辖区的消防大队进行举报,消防部门将根据调查情况展开消防隐患整顿。”
我就这种情况打了消防热线“96119”投诉,对方告诉我小区物业必须能够24小时随时在需要的时候及时打开天台通道,否则就是违反《消防法》。 《消防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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