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2020-03-03 09:48: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一、申报主体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主体应为建设单位。“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对代办审批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备案程序

1、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

13、

14、

15、

21、24条。

2、备案范围和时间: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

13、

14、24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详情见窗口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备案方式:

方式一:建设单位可将“备案所需材料”报送消防便民服务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帮助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出具“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方式二: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http://ztc.yn119.gov.cn/xiaofang/),自行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材料”递交消防便民服务窗口,由消防便民服务窗口出具“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对于逾期未交资料的将作虚假备案处理,后续备案列为抽查对象。

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备案后,系统将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抽查并显示结果,抽查结果分为抽中或未抽中(结果应用说明见后)。

三、经网上备案且列为抽查的工程需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自行下载,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办理部门:住建部门】【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办理部门: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办理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5)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办理部门:住建部门】【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6)设计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办理部门:设计单位】《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公消[2013]225号)】;

(7)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A4纸打印,设计单位加盖公章),总平面图、给排水总图、建筑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采暖通风施工图、电气施工图、工业建筑中相关的工艺施工图及设计说明等(蓝图并附电子文档)【办理部门:设计单位】【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8)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窗口领取)【办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依据《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公消[2013]225号)】;

(9)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办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依据《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公消[2013]225号)】;

属于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的,还需提供:

(1)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办理部门:原建筑产权单位】【依据《云南省公安消防执法指南》第一章第二节第四项】;

(2)建筑内部装修改造施工图及消防设施布置图(所在建筑首层及装修改造层原建筑施工图、所在建筑首层及装修改造层原消防设施施工图、现建筑装修改造全套图纸资料)(蓝图并附电子文档)【办理部门:设计单位】【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四、备案资料要求

消防便民服务窗口对备案申请及报送的资料档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当场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资料由建设单位规范装订成册(一式三套)报送消防便民服务窗口,装订样式参照消防便民服务窗口提供的样板。)

五、办结说明

1、如建设工程被抽中为抽查对象:建设单位应当自备案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规定的检查材料到工程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检查。

消防便民服务窗口在收到完备的备案材料后,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对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检查,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检查意见,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将检查结果在云南消防网办事大厅的备案系统中予以公告。

如果抽查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并按照通知书书的要求进行修改有关消防设计,并按程序申报复查,经复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如建设工程未被抽中为抽查对象:消防便民服务窗口在收到完备的备案所需的材料后,出具“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建设单位可凭“备案凭证”到其它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莆田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指南

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办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理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理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指南

莆田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doc》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