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 促进我市林业种苗工作全面发展

2020-03-01 22:58: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解放思想

促进我市林业种苗工作全面发展

2008年5月15日

根据林业局党组《关于2008年党组中心组学习安排计划》的要求,围绕第一专题,我抽空学习了相关学习材料,结合近一段时间对种苗工程作的调研和思考,谈一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充分认识解放思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经历了了两次大的思想解放。

第一次解放思想以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为标志,突破“两个凡是”,实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重心转移。

第二次解放思想以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为标志,冲破了姓“社”姓“资”的束缚,使我国走上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轨道。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三十年的历史,就是不断地解放思想,冲破束缚、改革体制、谋求发展的历史。历史的经验表明:坚持解放思想,中国的改革就能发展进步。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这就明确的告诉我们,只有继续解放思想,才能推进建设中国特色 1

社会主义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们再次面临新的解放思想的形势,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工作与人民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前进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的是: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部分低收入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一次新的思想解放。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呈现出来的这些新的阶段性特征,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根据、实践基础和科学内涵,特别是其第一要义、核心、基本要求、根本方法作了深刻论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变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已经成为今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

二、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

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牢牢把握四个“必须坚持”,即: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

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林木种苗工作

林业部门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最终落脚点就是要通过深入学习讨论,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分析,找准当前林业部门在思想观念、机制体制和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把握当前林业工作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机遇。增强责任感,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路,促进我市林业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1、全面认识林木种苗工作的职能

玉溪市种苗站的前身是1985年撤销的玉溪地区林科所,2002年,市编委批准市种苗站加挂“玉溪市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批复规定,玉溪市种苗站是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行业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的具有社会公益型、行政管理型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根据《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宣传、贯彻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三是负责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四是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林木新品种的管理,组织、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审定和林木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五是组织林木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

核和技术交流;六是监督检查林木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

2、林木种苗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林木种苗工作取得明显著成绩,但与政策的要求、法律的规定和我市林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行政执法工作滞后。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法律于2000年12月1日实施。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条例于2004年10月1日实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时至今日,我市种苗行政执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执法机构不健全,一些县区还未建立种苗管理机构;执法队伍不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种苗站的编制中工人身份的人员占多数;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还不规范,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质量不高。

二是质量检验基础薄弱。市种苗站和各县区种苗站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缺乏胜任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的中高级技术人才。种苗部门还没有与质量检验相适应的必要的设施、设备。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是种苗行政执法的基础和前提,由于质量检验基础薄弱,反过来又影响和制约着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深度和广度。

3、解放思想,促进林木种苗工作全面发展

我市目前种苗工作的重点放在苗圃的管理上,资金、人力和精力集中在苗木的生产上,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征。随着林业生态、特色林产业建设力度的加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林木

种苗的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水平越来越高,种苗生产已经超出了林业系统的范畴。无证生产、无证经营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行为时常发生,严重损害了种苗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解放思想是推动发展的重要法宝,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才能扫除阻碍林木种苗发展的各种障碍,实现新的更大的发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林木种苗工作,就是要将工作的重点从生产转移到管理上来,弱化市场主体地位,强化质量检验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加大林木种质资源的管理和良种引种、示范、推广的力度,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促进林木种苗工作的全面发展。下一步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林木种苗工作:

1、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治种是依法治林的重要组成部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是种苗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林木种苗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林木种苗法律意识;二是要逐步建立健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提高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提高种苗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四是要联合执法,整合执法力量。要与森林公安、工商、林政加强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整顿种苗市场,严厉打击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

2、夯实林木种苗质检基础。一是加大质量检验培训力度,提高全市种苗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素质;二是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能力建设,争取资金,逐步配套一些与种苗质量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是严格执行“三证一签”、种苗质量档案和抽

查制度。

3、加大林木良种引种、示范和推广力度。市县种苗站要退出林木种苗的直接生产,弱化市场主体角色。根据地《种子法》和《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的规定,种苗部门要进一步发挥林木良种引种、示范和推广的职能,利用技术、人才、资源优势,引种选育良种林木种苗,建立示范基地,研究示范技术措施,完善推广体系,为玉溪生态建设和特色林产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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