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案例

2020-03-02 05:38: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1,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2,丙不属于有效的担保人。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3,但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以房产提供抵押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由于该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抵押权并未成立,债权人乙并不能因此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2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的担保活动是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所以担保合同是成立的,但没有生效,丙是保证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根据担保法对于房产抵押的特别规定,债权人乙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乙可以依法请求丙履行其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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