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合同

2020-03-03 00:37: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押运合同

华(2009)3 -- 号

甲方:

单位地址:

乙方:

单位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甲乙双方遵循平等互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1条 服务范围及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乙双方确定的临时上门业务的武装押运任务。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标的物押运,并按甲乙双方确定的时间负责全程押运。

3、乙方负责甲方标的物的安全运输,如果运输途中发生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未按规定装入款箱的,不予赔偿。

4、此项业务只包括为甲方提供从 的款箱押运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押运款箱,标的物应装在款箱内,并将所有款箱加双锁,与乙方办理好交接手续。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及付款方式定期向乙方支付押运服务费。

3、甲方对乙方的押运给予业务指导,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提出调换押运人员。

4、甲方新增押运业务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报乙方备案, 乙方及时进行实地安全考察,并协商调整合同。

5、乙方的运钞车在甲方停留期间,甲方负责提供停车场地,车辆及枪支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第3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甲方款箱内的标的物接送。认定接送标的物安全的时段为:从收款单位财务室门至甲方网点入营业室安全门为止。乙方对押运和交接全过程中标的物因遭遇抢劫、侵害、火灾、丢失、调包、损毁等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负完全责任。

2、标的物损失的赔偿。由乙方按合同第一条第三款进行赔偿。在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后,根据损失的大小,5万元以下的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赔偿;530万元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偿;30100万元的在8个工作日内给予赔偿;100万元以上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赔偿。上门收款服务发生的实际损失以收款单位当日现金交接单或甲方与收款单位签收的登记簿计数为准。在押运过程中发生有价单证(有价单证等同现金)、支票、汇票、空白重要凭证等丢失、被盗、被抢案件,乙方没有及时报失,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为挽回损失及重新办业务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同意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将押运的标的物安全护送到甲方需

求地。如因甲方工作安排不当而影响甲方正常营业的,乙方不负责任。如因乙方的原因,而影响甲方的正常营业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路堵、车辆故障、事故)而延误时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押运任务。

4、乙方每辆运钞车配备押运人员3名,其中司机1名,武装押运

员2名,统一着装,佩带胸卡。

5、乙方根据甲方上门地点分布和交通情况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保

障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标的物安全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对时间有变动要求时,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按变动时间执行。 第4条 付款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上门收款业务按照临时押运服务费为单独结算,收费标准为500元/次起步,每公里10元。

2、上述款项均按季进行结算,甲方应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押运服务费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中途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多收的押运服务费退还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除需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按全部押运费的5%作为违约金支付对方。如发生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造成一方违约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其它事宜

1、因外部因素造成一方成本提高或降低,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签定补充协议,按新的押运服务费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提高或降低费用。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2009 年12月31 日止。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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