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

2020-03-02 21:54: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转基因食品安全研究

1转基因生物的发展

利用基因工程手段,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它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转基因生物为食物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也称遗传修饰食品。转基因食品包括植物源、动物源和微生物源食品。

转基因技术在提高经济收益及改善人类健康方面有不可低估的潜力。利用转基因技术可改良作物的农艺性状,如抗虫、抗病、抗逆境及抗除草剂等;还可以改善农作物品质,如提高蛋白质、维生素含量和改善营养结构等;有些转基因作物被用作生物反应器,如生产生化药品等。目前应用最广的是转基因抗除草剂作物如抗除草剂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等;其次是转基因抗虫作物,如抗虫棉花、抗虫玉米等。抗病及品质改良转基因作物也已得到广泛应用。

2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争论的焦点

传统的育种方法是以基因突变和有性杂交为基础,传统的杂交仅限于自然界中自发的,经历了千百年的种内或近缘种间的基因重组和交换。而利用基因重组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将来源于任何生物甚至是人工合成的基因转入生物体体内,生物种(类)之间的界限被完全打破,人们担心出现的新组合和性状在一个新的遗传背景中会产生一些不可预期的结果。

2.1关键性营养成分是否发生改变

插入外源基因的目的是改变靶生物特定的营养成分构成,提高其营养价值,如富含β-胡萝卜素的“金稻”,不含芥子酸的卡那油菜等等。但是这种改变会不会朝着并不期望的方向发展,提高目的产物的同时降低了其它营养成分的含量,或者提高一种新营养成分表达的同时也提高了某些有毒物质的表达量。再如由于外源基因的来源、导入位点的不同和随机性,极有可能产生基因缺失、错码等突变,使所表达的蛋白质产物的性状、数量及部位与期望不符。 当然,这方面的研究还在深入进行中。

2.2外源性基因的安全性、稳定性

转基因食品中的标记基因通常是一类抗生素抗性基因,它用于基因工程操作中对转基因外植体的最初选择。人们食用转基因植物食品后,其中的绝大部分DNA已降解,并在肠胃道中失活。极小部分(

2.3转基因品种与常规品种的安全性差异

研究认为,无论从创造基因变异还是从改造植物代谢的层面,基因工程育种与传统育种 1

都没有本质区别,其基因安全性亦应无本质差异[15]。其区别只是技术和方法问题,应该说基因工程更科学更安全,更具有针对性。

3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估的原则

安全性评估是一项复杂、精细的综合性工作。目前得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以及多个国家认同的安全性评估原则是:实质等同原则(substantialequivalence)、个案分析原则(caseby-case)和逐步完善原则(step-by-step)等。所谓实质等同性是指如果通过检测证明转基因作物加工的食品及食品成分与目前市场上销售食品的成分相同,则原则认为它们没有差异,无需进一步检测。如果个别成分不同,则只需要对这些个别成分进行单独的安全性检测。OECD于1993年提出的“实质等同性”是评价食品安全性最有效的途径[16],作为现代生物技术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实质等同性”得到了FAO/WHO的认同。但Millstone等[17]坚持认为转基因食品与现存食品在化学上的相似性并不足以证明它对人类是安全的。应当以其他方法如毒理学、免疫学等方法为补充,通过更有效的评估系统,提供更有说服力的数据和结论。欧盟认为“实质性等同”本身不是一种安全、营养学评价,仅是将一种新食品与相似的传统食品比较,认为它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是有用的,但不是唯一的。 逐步完善原则是指目前的安全性评估只能在目前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上进行,评估的结果随着研究的深入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需要不断的完善,逐步提高评估手段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4各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政策

2001年1月,包括我国在内的113个国家(地区)在加拿大签署联合国《生物安全议定书》,明确规定消费者有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

4.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模式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模式有以产品为基础(product-based)的模式和以工艺过程为基础(proce-based)的模式。product-based模式以美国、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其核心是管理应针对生物技术产品而不是生物技术本身。FDA在2001年1月出台了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在标签中使用来源“生物工程的”和“生物工程改造的”等字样,而不用“GMO”、非“GMO”、“GM”等字样。

4.2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

对转基因产品实施标识管理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普遍做法,主要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有义务标识(强制性)和自愿标识。截至2002年12月,义务标识(强制性)的国家已有欧盟15国及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中国、加拿大、中国香港、日本、俄罗斯、韩国、瑞士、中国台湾、美国、捷克、以色列、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泰国、阿根廷、南非、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匈牙利、波兰、斯洛文尼亚等40多个国家或地区。

4.3主要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

4.3.1美国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其基本立场在1986年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颁布的“生物工程产品管理框架性文件”中得以体现,该文件框架的重要内容是:(1)转基因作物或产品与非转基因作物或传统产品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应该管理的是产品而不是生产过程;(3)管理应该以最终产品和个案分析为基础;(4)现存的法律对于转基因技术产品安全性提供了充分的保证[19]。由于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美国的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食品发展非常快,在世界上处于垄断地位。

4.3.2欧盟欧盟基本禁止在环境中释放培养转基因食品。尽管WHO、FAO和OECD及欧盟组织的科学调查都证明,目前上市的所有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20,21]。但欧盟坚持认为,科学存在局限性,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结果总具有某些不确定性。为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欧盟采用“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作为管制转基因食品的理论基础。

4.3.3中国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现代生物技术,支持和鼓励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研究。迄今为止,中国是唯一开发出自己的转基因作物并投入生产的发展中国家。早在1992年,我国卫生部就规定了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正式生产的审批制度。1993年底原国家科委《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分为4个安全等级。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农业部颁布了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进口、标识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管理程序。卫生部也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管理,自2002年3月起施行。第1批列入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等。标识管理制度使消费者有了知情权和选择权。

但是,我国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还不能满足生物安全的全方位管理需要。随着转基因技术越来越快的发展,转基因食品越来越多的在市场上出现,我国应进一步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妥善解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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