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特点及防治对策

2020-03-03 09:24: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腐败现象的 表现形式、特点及防治对策

中央纪委召开十七届二次全会,突出地将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提了出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成为了中纪委七项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较为有效地促进了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更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一、当前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 从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调查表明,当前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腐败现象,主要体现在:

(一)腐败现象存在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 一是以工程谋取私利。如:有的经营管理人员以企业名义私揽工程;有的将工程介绍或分包给自己亲朋组织的分包队伍;有的将企业的自建工程,变成与关系户的联营工程;有的与所谓的劳务分包队伍相勾结,搞虚假验工或子虚乌有的“变更设计”,将超验工程款私分或侵吞。

1 二是以工程设备物资谋取私利。虽然相当一部分企业已推行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制度,但许多工程由于其所处的地区条件或工程量较小,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质次价高、有的以少充多,有的将供应商的回扣或者折扣据为己有。有的将本单位的设备外租,将租金私分或据为己有;有的将工程项目剩余物资或废旧物资擅自处理并私分;有的直接指定自己的关系户或亲友为工程项目材料供应商。

三是借用经营活动谋取私利。如:借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名义,有的长期大额借支并占用备用金;有的私设小金库,随意开支;有的借向甲方开展“公关”名义,顺便从中搭车谋私。

四是随着经营领域的拓展,有的内外勾结,与本单位开展关联交易,或将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自己的利益相关人。

五是部分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班子搞“制度腐败”,集体谋私。如:有的随意提高自己的职务消费标准;有的借用各种名义,不断提高自己的薪酬标准;有的借用职代会名义或巧立名目,不断进行自我“奖励”。

六是部分经营管理人员借经营管理经验不足行违纪违法之实;有的利用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合同管理制度之不完备,内外勾结,制造经济纠纷,行损公肥私之实。

2 七是收受贿赂手法不断翻新并更高明。有的借用婚丧嫁娶收受贿赂;有的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贿赂;有的约定离职后收受贿赂。

(二)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腐败现象的主要特点 分析近几年来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腐败现象,不难发现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腐败主体正发生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腐败从个体行为向群体行为发展,窝案、串案、跨行业、跨地区的案件越来越多;腐败主体不仅只集中于59岁或39岁,各个年龄段的人员都有,从查处的案件看还有刚从大中专学校毕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员;腐败主体不仅只是握有较大经营管理权限的决策者,仅仅掌握一般业务权力的管理人员腐败也不在少数。腐败主体的腐败行为都与其职务行为密切相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突出。

二是腐败手段更加隐蔽。明目张胆的损公肥私行为,如直接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手法少了,腐败分子往往通过一些表面上看似合法的经济活动形式来掩盖其非法谋利的实质。如前面提到过的通过关联交易、实施内外勾结的行为多了,腐败手段更加隐蔽而不易发现和查证。

三是腐败发生的领域和环节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如建筑施工领域看,不仅在资金管理、材料物资管理、劳务队伍管理和干部队伍管理等方面有腐败问题的

3 出现,也有在投标环节借“公关”之名“慰劳”自己的腐败问题的存在。同时随着建筑施工企业经营领域的拓展,腐败也有向新的业务领域渗透的态势。

四是腐败危害呈放大趋势。从近几年建筑施工企业查处的腐败案件看,腐败主体的违纪违法金额越来越大,同时腐败主体因其腐败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腐败主体的腐败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放大趋势。

二、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腐败现象的成因分析

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腐败问题表现形式和特点分析,腐败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绝大多数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虽以完成了公司化改造,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引入社会资本,成立了股份公司。但这种变革还不算成功,绝大多数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变革,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没建立起来。相当多的企业高管仍是主管机构上级任命,即使具有股东选举的形式,但也只是手续的完善。而主管机构的管理方式,仍多是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在主管机构的管理并未有效加强的情况下,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企业管理者的权力却迅速地放大,这在客观上为一些不法者留下了一些可乘之机。

(二)监管体制存在问题。由于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的较大距离,主管机构和母公司对下级管理人员的作为和表现总体

4 上不够知情,只能在案发时进行事后监督,实质监督不到。领导班子内部虽然不存在时间空间的距离,但同级班子中存在着分工分权现象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使得同级的监督不能正常展开;下级处于被管理地位,实际处于无权监督状态。

(三)制度不完备。关于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等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什么能作为、什么不能作为,也就是从业的行为准则,不系统,不完备。近几年,国家虽也注意到这些问题,但都只是中纪委会议的一些提法,缺乏成为具有较强约束力与刚性的法规、纪律、制度。

(四)财务监督失效,职工群众监督无力。应该说,在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财务的监督是很直接的监督,也能够及时发挥作用制止腐败的监督,但实事上财务监督很困难。由于财务人员由公司管理者任命,不服从管理者,则可能下岗,所以财务人员可能不敢监督。职工群众的监督更是形同虚设,既没有明确的监督权力,也没有更多的知情权与监督平台。从一些企业的举报信件看,相当一部分举报信件的举报内容无法查证,还有就是泄愤的。

(五)纪检监察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国家对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设立没有明确规定。有的企业设立了机构,有的仅只有一个挂名的纪委书记;人员配备不足,素质也不到位,有的甚至成为了一个安臵部门。即使纪检机构健全,但双重领导的体制,其对同级的监督缺乏力度。

5 (六)打击腐败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近几年,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了不少的腐败案件,但表现出来的是查处率低。同时由于不规范的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相互交杂,对于腐败者的惩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自然而然,对于腐败者成本降低,也成为引发新的腐败的一个重要诱因。

三、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治理腐败思路

新的形势决定了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治理腐败需要有新思路、新的对策。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要加强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要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主线,深刻把握反腐倡廉工作规律,以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建设性的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一)要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权责明确、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预防腐败和经营管理者职务犯罪的关键。要确立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总经理行政指挥的三权分设的企业内部治理模式。当前,虽然相当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从形式上建立起了具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机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实质却相差甚远,有的企业

6 董事长、总经理一肩挑;有的董事会、经理层职责虽然公司章程规定明确,但运行中界限模糊;相当一部分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都是由一个大股东委派或者由国资委委任;虽然在有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也推行了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但仍然是控股大股东委派或国资委委派。三权分设的治理模式始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一股独大”。因此要加快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步伐,以此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二)要加强监督主体的建设。一是要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会的建设。“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赋予监事会职权,充实监事会机构,为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二是要强化纪检监察组织的建设。纪检监察的监督是负有“人缘成本”的监督,纪检监察人员在对腐败的查处中面临着种种压力和案件成功查处的压力。如果纪检监察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来自于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必然大打折扣。一方面,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尝试垂直领导体制,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要强化审计机构的建设。一方面要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企业的审计部门主要对董事会负责;另

7 一方面,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计。要通过对三个主体的建设,强化“自上而下”的监督。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人的思想与品德可能会随环境发生变化,不能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寄托于主要管理者品德的高尚。要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用制度去规范各级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从反腐倡廉角度,加强制度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在尊重业务流程本身运行规律,兼顾效率的前提下,对现行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或者再造,在关键环节和关键点植入监督制约程序,对权力进行适当的集中或分解,形成有效的制衡格局,力保违规行为在其出现之时或者在造成损失之前就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好比一台汽车,如果发动机过热,则仪表盘相应的指示灯会以红灯警示,提示和要求驾乘人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要加大惩处力度。主要从“查”和“处”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提高查处案件的概率:认真研究解决影响企业案件查处工作的主观因素,及时查清腐败问题,提高成案率,做到违法违纪必纠。另一方面要加大处罚的力度。一是要加大对腐败分子法纪处罚,进一步提高其腐败的政治成本;二是合理加大对腐败者非法收入的收缴力度,进一步提高其腐败的经济成本。三是实施职业禁入。要通过惩处力度的加大,加大腐败者腐败成本的预期,抑制腐败几率的上升。

(五)要完善激励机制。趋利避害属人的本能。对于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利益需求要进行必要的引导与疏导。更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作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也许他们的付出和他们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比建筑市场的一些私营企业的老板或管理人员多得多,但他们的收入与这些人员相比却相差甚远。因此要正视他们的正常需求,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建立与市场接轨的薪酬制度,引导他们合法致富。

(六)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一方面,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要呼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加快完善建筑市场,确保建筑市场的竞争公平、合理、有效。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要尽量避免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依法经营,合法参与竞争,以此在企业的各级经营管理者中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

(七)要加大廉洁从业教育力度。教育并不能彻底根治腐败的问题。但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并不能否定。要从丰富教育内容和载体、创新教育形式、突出教育针对性方面进一步加大廉洁从业教育力度。同时要积极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建立适合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相适应的企业廉洁文化,在企业内部营造廉洁光荣、贪污可耻的良好氛围。

以上仅是对当前形势下治理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一个粗浅思考。认真研究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这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治理腐败的现实需要。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腐败问

9 题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及相应的主管部门、企业、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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