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2020-03-03 08:59: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时间:2012年3月X日 地点:沿河大队会议室 授课人:陈非洲 参加人:全体官兵

内容:《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政、后等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要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士官的单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麟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其指标可以配备到本期以下各期士官。编制标准规定的特殊专业岗位可以配备使用女士官,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各专业技术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士官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特勤、特种装备操作、维修和正、副班长岗位的需要。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借用的,须经本级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警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代理的,须经支队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职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士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选非所用和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须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准调动。确因工作需要,在总队范围内调动的,由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跨总队、军、警种调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三章 选 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士官的选取条件: (一) 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或学校培训的; (六)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应当优先选取。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群众评议,由中队级单位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群众评议时,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并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议。 (三)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综合群众评议的结论,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选取对象。 (四)机关考核。由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取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人员名单。

(五)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部门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六)符合选取条件的,须填写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并装入本人档案,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12月1日;正常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在退伍教育展开前完成。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军队和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由送训单位办理。入士官学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为: (一)第

一、二期由支队批准;第

三、四期由总队批准;第

五、六期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二)总队级以上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由司令部门归口办理。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训练机构培训。预选士官(技术兵)的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专业技术复杂岗位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根据专业技术的复杂程度按照3至6个月安排。

义务兵进入士官学校学习,须经统一入学考试,学制一般为2年,毕业后,原则上应当服满第三期。根据需要,可优先晋升高级士官。

第二十一条 预选士官(技术兵)的培训由总队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也可由支队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由司令部牵头,司、政、后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训练机构具体负责施训。具体分工: (一)培训的计划,技术兵的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门负责;

(二)训练内容、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政治部门负责;

(四)培训所需的各种物资、器材和经费由后勤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供应标准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特别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士官学校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总队以下训练机构承训,士官学校和训练机构未设臵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由总队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武警和地方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在职士官的培训由支队级以上单位根据部队建设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的需要,有计划适时组织培训,以提高士官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员培训毕(结)业时,合格的发给毕(结)业证书。对中途退学的,退回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五章 教 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的教育一般与义务兵同时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它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警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做好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在机关工作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士官不得调回“家门口”(按地、市、州、盟行政区域划分)部队服役。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100公里以内)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应当从严掌握,报总队审批,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支队以上政治部门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臵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部队驻地为其购臵户口。

第三十四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食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不担任值班或其他勤务时,经大队以上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节假日结束时按时归队,偏远艰苦地区单位,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总队司令部门批准,二期以上已婚士官的家属可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聘工人时,应优先聘用士官家属,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士官必须与义务兵同吃、同住、同执勤、同操课、同劳动、同娱乐,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非因公外出可着便服。

第三十六条 士官档案由相应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其办法按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士官的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接待和处理。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八条 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的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士官选取的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士官选取前的考核,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司、政、后等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机构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考核内容及形式,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能、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现实表现情况,可采取官兵座谈、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和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考核;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要按各期各类士官不同专业拟制考题,理论考试采取问卷方式,实际操作考核采取现场作业测试。各单位可以采取集中统一或者分片考核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士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四十二条 未经考核、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称职的不得选取士官或晋升档(期)。 第七章 待 遇

第四十三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警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警龄工资组成。士官从选取当月起发给工资。

第四十四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 士官按照警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 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助。

(三) 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符合规定条件的士官,可享受夫妻分居补助,经批准也可享受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六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

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四十七条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其随军遗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第四十八条 家属随军:第

五、六期士官经总队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第五期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福利待遇,与家属随军的营职警官相同,第六期与家属随军的团职警官相同,

第四十九条 探亲休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20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40天,未婚的假期30天;第二期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15天。

(三)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20天,满二十年的假期30天。 (四)实行晚婚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7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15天。 第五十条 士官探亲休假批准权限为:一期士官由大队级单位领导批准,未设大队的支队由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二期以上士官由支队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探亲、休假的人数比例由支队司令部门根据部队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士官总人数的10%,士官夫妻分居两地或有特殊情况的,在不影响部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支队领导批准,可酌情将当年内的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探亲假、休假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每年的事假时间,应当从当年探亲假中扣除。 第五十一条 亲属来队:

(一)第一期士官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确需来队的,领导要从严控制。来队留住时间:直系亲属不超过10天;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经大队或支队司令部领导批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夫妻分居两地,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配偶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它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5天。

(三)基层中队级单位,同一时间来队探亲的士官配偶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婚士官人数的10%。士官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第九章 退役安臵

第五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第

一、二期士官作复员安臵;服现役满10年的第三期以上士官作转业安臵,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第

五、六期士官作退休安臵,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志愿也可以作转业安臵。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臵。

第一、二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臵的,由支队级单位批准;第

三、四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臵的由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第

五、六期士官作复员、转业、退休安臵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五十三条 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 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总队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五十四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复员安臵:

(一) 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第五十五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转业安臵: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五) 附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第五十六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休安臵: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总队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第五十七条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第五十八条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臵,满10年的作转业安臵。

第五十九条 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臵。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臵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第六十条 作复员和转业安臵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异地安臵: (一) 国家或部队建设需要的;

(二) 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 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臵部门批准的。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必须在30天以内到安臵地的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报到;报到前发生问题的由原部队负责处理;逾期报到期间发生问题的由本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填写《退休士官安臵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安臵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三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臵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臵的按照地方安臵部门《接收安臵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臵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臵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六十五条 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其衔级工资档次从奖励实施的下月起,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荣立二等功的;

(二) 累计荣立三等功二次的; (三) 被公安部评为优秀班长的;

(四)所领导的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第六十六条 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初级和中级士官,由总队司令部审批;高级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六十七条 士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经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暂缓提高工资档次3一6个月。

第六十八条 士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一) 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擅自离队连续15日以上的。

第六十九条 士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从批准的下月起降低一个工资档次,担任职务或享受岗位津贴的士官,取消其职务和岗位津贴,时间为6个月(有本条第三款情况的士官同时调离原单位): (一) 士官玩忽职守、消极怠工的;

(二) 配偶、直系亲属及非直系亲属来队超出规定的留住时间,

以及私自将外地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驻地附近落户,或者租房安排配偶在部队驻地做工,经动员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 违反规定私自在部队驻地和部队内部找对象的。 第七十条 士官不起骨干作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经有相应

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实施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执行义务兵的最高津贴标准。 第七十一条 士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由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处理: (一)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二) 留用察看期间仍表现不好的;

(三) 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无正当理由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

(四) 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已批准转业、退休,接到地方报到通知后,非组织原因超过30天拒不报到的;

(六)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七)擅离部队或逾假不归30天的。

第七十二条 士官服刑、劳动教养期满后,即按义务兵退伍处理。服刑、劳动教养期间不计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条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士官读本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营区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营区管理规定

《10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doc》
10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