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浙江台州行业商会章程

2020-03-03 17:42: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某市台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某市台州商会

第二条本会由某地区房地产、建筑、材料、工业、文化娱乐、农业开发、商品零售、家俱、汽车轮胎等企业自愿组成,为增进共同利益,加快某各类产业的发展,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协调同业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的联系,商会的主要功能: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为促进企业进步和振兴我市经济发展做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某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某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步行街富侨会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际的方针、政策,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做好台州商会行革、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几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共同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各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参与各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㈡按照政府授权或委托,协助进行行业管理;

㈢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工作,搜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有关各行业的经济技术资料和市场信息,为政府对各行业实施宏观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㈣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协商企业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规行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㈤协助政府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㈥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创办行业协会信息刊物,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企业联合重组牵线搭桥;

㈦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推广、应用和经验交流,以及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等等;

㈧组织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交流活动,大力推进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积极推广自主品牌和创新成果,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㈨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调查; ㈩开展职业教育和行业培训;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以及开展行业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同业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

(四)依法注册登记的各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事

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确认具备上列条件者吸收为员,并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确认。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

每一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依据章程停止行使会员权利,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会员义务;

(三)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

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审议理事单位的增补、变更;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决定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要时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支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室,会长办公室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有关问题时,相关理事参加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会长、副会长商定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名,并报市工商联备案,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为有利工作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受到剥夺政法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和其他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工作人员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单位派驻或由秘书处向社会招聘任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政府拨款;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按标准收取会费。部分个人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商会外,商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个体经营运输户(含所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商会不得向所有会员收取保障金。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接受市工商联、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资产管理必须

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会因下列事由终止:

1、因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终止决议;

2、因分立、合并等原因撤销。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合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理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为的活动。清理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抵触时,应按国家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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