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

2020-03-03 06:04: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江夏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通知》(鄂财教发[2006]108号)等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单位)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单位)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

教育系统财务实行报账制,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根据财政四项改革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坚持学校(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债权债务权属,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第四条

教育系统财会人员及管理职责:各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整,必须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直属学校(二级单位) 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直接聘任、街(镇乡)财务核算点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计财科直接聘任,或由学校(单位)提名报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聘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不得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财务信息;不得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严禁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各单位要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知识等培训。区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检查、总结、评比,建立奖惩制度,健全激励机制。

第五条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育系统财务统一在区

教育局计财科的指导下开展财务会计工作。区教育局设立校财局管服务中心,直属学校(二级单位)设财务室,并配备报账员一至二名。街(镇乡)中心学校设立财务核算点,并配备主管会计、出纳和专职记账员,街(镇乡)中小学校财务核算点业务由主管会计全面负责;街(镇乡)核算点人员配备,一般规模的街(镇乡)配备两人,规模较大的街(镇乡)配备两至三人,各中小学校配备一名报账员。各学校(单位)校长(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报账员在校长(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学校(单位)的财务活动,并向教育局校财局管服务中心或街(镇乡)财务核算点报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各学校(单位)应成立预算编审小组,按照区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编制口径,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预算。学校(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确保落实和管理好各项资金。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各学校(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方法:

1.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学校(单位)的收入预算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建等专项拨款、按政策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收入。

2.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单位)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来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业务需要和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学校(单位)的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和基建等专项经费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予调整。当年确需增列预算项目的,需经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批准,严禁透支,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九条

预算执行:各学校(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区分资金的使用用途,全面落实财政国库收付管理体制。学校(单位)资金必须做到收缴分离,支出由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按照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要求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条

各学校(单位)负责人应当每月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每学期应向教师会(或“教代会”、“职代会”)通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含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杂费、学费、其他事业收入等)、

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房屋资产出租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校(单位)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严禁搭车收费,严禁自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等乱收费。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严格做好收据的购买、领用和核销工作。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单位)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收取的学费(杂费)等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所有收入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当月内不办理经费上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学校(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零星杂项收入,接受捐赠和赞助收入,代收代管费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入学校(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处室、年级、班级、个人一律不准收取任何经费。

第十五条

非义务教育学校所收学生的教材费、资料费及其他代管经费,每学期必须将收费明细项目及标准报区物价局、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查备案,学期结束后必须向学生家长公示使用情况,及时结算有关费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学校代管经费应在学生自愿情况下由服务方收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代管经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校(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制定具体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学校(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预算数或分配数列报事业支出。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投资房地产、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等方面的开支。学校公用经费实行限额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1、日常公用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必须保证70%。其中:教师培训费不得低于5%,劳务费不得高于2%,年节福利费不得高于5%,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2%,交通(小车、租车)费不超过2%。

2、专项公用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必须保证30%。其中:专用设备仪器购置费(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标本、音乐器材、体育设备、图书等)不得低于15%。专用设备仪器购置由电教仪器站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集中采购,配送各中小学。各中小学按配送单办理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的变更与

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单位)出差费的管理。单位人员出差支出是指单位公派外出办事、进行业务学习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支出。

1.交通费:交通费的报销标准分别为:省内:凭车票报销(不含出租小车),自驾车(含摩托车)不予报销;省外:如乘坐火车或轮船,则按硬座车和三等舱标准报销;如乘坐飞机,则按经济舱标准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如果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票。

2.住宿费:若出差区外需要住宿而组织单位不安排住宿的,学校按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凭票报销;若组织单位安排住宿的,则以组织单位开具的发票报销。

3.伙食费:出差超过半天,若组织单位不安排伙食的,单位则给予伙食费补助,标准为:区内街(镇乡)15元/人.天;区外30元/人.天;若组织单位安排伙食的,则参照上述标准凭发票报销。

4.凡绕道到达目的地的,因绕道而增加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

学校(单位)大宗物品购置,校舍维修、装璜等大型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一次支出小学在3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5000元以上,高中(局属学校单位)在10000元以上的,要经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由教代会(职代会)表决通过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后才能执行;会计人员必须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单位)津补贴的支出管理。各学校(单位)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加班费、毕业年级补课费和劳务费等津补贴的发放;学校(单位)津补贴的发放必须符合中小学绩效工资政策的规定,严禁用单位预算外资金、各种专项资金发放个人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结算、审计等程序,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公示,严格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禁超预算建设,对超预算的工程款,由学校负债偿还,并按当年新增债务,对学校和校长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控制工程以外的费用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单位)采购的物品必须制定采购的审批程序,对采购金额较大、品种较多的物品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应附有明细,不得接受无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维修等),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采购时,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区教育局同意后由

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对拒不履行手续而被处罚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教育系统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必须按照区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制订资产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加强对学校(单位)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国有财产,如发生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学校(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向区教育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单位)由总务处(后勤处)归口对实物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局国资办有关要求对本单位财产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新增的基建项目竣工或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但没有办理决算的基建项目,应估价入账,待决算后再作调整。各学校(单位)每年暑假要对实物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盘点结果与会计总账核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学校(单位)的固定资产,应纳入“湖北省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必须报区教育局或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任何学校(单位)都不得将固定资产擅自以任何理由进行变卖或出借。对长期闲置资产,经区教育局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在中小学校之间调剂使用。学校(单位)的各类资产不得抵押、担保。

第二十七条 学校(单位)撤销、合并,资产交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发生固定资产的出租、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拖欠。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单位)应根据各项负债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及时清理借入款项、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区教育局、街(镇乡)教育总支对所属学校(单位)的负债要建立台账,每年与各单位核对一次,学校(单位)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偿还。2010年后任何学校(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举新债运行。要将负债管理纳入学校目标考核和校长绩效考核的内容,对于擅自举新债的学校和校长在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学校和校长当年的评先资格,并扣发校长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对离任时发

现新增债务的,追扣其任期内三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按计划积极偿还债务的学校,教育局将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七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单位)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管理会计资料。学校(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学校(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及时了解学校(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街(镇乡)要加强对所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必须成立民主理财小组(3-5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2人(教师代表必须民主推选产生)。理财小组每学期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进行一次审核,对审核后的的凭证加盖“审核”专用章,并将审核结果向教代会(职代会)及全体教职工公布或在公示栏内公示,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的财务人员应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规的收支不予办理,并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公布的财务管理规定中,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如出台新的财务管理办法,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此规定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教育局财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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