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

2020-03-02 01:35: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其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主体及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求

监督主体是按规定选任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的人选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认。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一是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三是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遇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监督职责的情形,应当回避。

二、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情形(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

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简称“五种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程序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首先采用排序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监督。(1)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2)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3)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运用视听技术收看或收听;(4)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附卷存档。

四、监督的效力

人民监督员经表决形成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如果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

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复核的结果。

五、监督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严格遵照规定接受监督,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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