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20-03-02 02:22: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促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关活动及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

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有效节约资源和减少对城市环境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全线统一的文明施工标准,制作风格统一的围挡外侧背景图案和宣传标语,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据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编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详细项目,该项费用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不参与下浮,并按时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考核与奖惩机制,可通过适当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鼓励施工单位创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问题投诉渠道和投诉事件跟踪处理制度,定期对现场文明施工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泥头车、建筑泥浆运输车辆管理措施,并建立相应违规处罚机制。

1 第十一条

对于同一时期、同一施工现场存在多家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负责场地内文明施工总体协调管理,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正线主体工程,一站一区间不少于1名;

(二)车辆段、停车场工程不少于1名;

(三)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不少于3名;

(四)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程不少于1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重点覆盖文明施工控制项,加强对文明施工控制项的监控。

第三章 监理单位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文明施工监理责任人,并建立相应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

监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文明施工监理措施。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重点反映对文明施工控制项的分析、评价和具体监理措施。文明施工控制项监理应组织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审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跟踪检查方案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日常巡查制度,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局部停工整改,并报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前期工程开工前、土建主体工程开工前、安装装修工程开工前三个阶段分别对文明施工组织验收,文明施工验收未通过,不得下发开工令。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监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核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凭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量、支付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泥头车和建筑泥浆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审查施工单位与泥头车运输队伍的管理协议和泥浆排放计划,检查泥浆排放记录。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含外地企业驻深分支机构)应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在监项目进行文明施工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不得以项目检查代替公司检查,检查记录需保留,检查内容应包括文明施工控制项。

第四章 勘察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文明作业管理体系,配备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加强作业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标准(附件1)。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系统收集勘探现场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规范勘察作业程序,保护地下管线及周边设施安全。

第二十三条 勘探现场位于市政道路、绿化带、人行道、居民小区或办公区域等范围内,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作业过程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附近居民出入障碍或者道路堵塞的,勘察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置“温馨提示牌”确保文明作业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勘探工作中各类钻孔、探井、探槽完工后应及时回填,河床底部钻探孔应适时封堵。 第二十六条 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对勘探现场及时进行清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场地整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文明施工管理部门,配备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标准(附件2)。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在方案中应列明文明施工控制项,指出控制项部位、作业时间、影响因素、控制措施,在措施完成后,需进行单项报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前期工程开工前、土建主体工程开工前、安装装修工程开工前三个阶段分别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后,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验,验收未通过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台账,保留相关凭证,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量、支付的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并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禁止以包代管。

3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存检查记录及问题处理记录。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项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并保存书面记录及影像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地内场地保洁和出入口两侧一定范围内环境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等“门前三包”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泥头车和建筑泥浆运输车辆管理负主要责任,落实以下工作:

(一)选择证件齐全、资质合法的泥头车和建筑泥浆运输车队伍,签订管理协议,并建立车辆(车牌号)、司机(姓名、手机)等信息在内的车辆台账。

(二)编制泥浆排放计划,建立泥浆出场台账,并在泥浆排放点留下排放过程影像等记录,做到排放记录与出场台账一一对应。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备。未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的工地必须经过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准,其出入口应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置高压水枪。车辆冲洗用水,应设立废水循环使用装置,做到环保节能。

第三十七条 施工过程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附近居民出入障碍或者道路堵塞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置“温馨提示牌”确保文明施工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含外地企业驻深分支机构)应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所承接工程进行文明施工检查,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不得以项目检查代替公司检查,检查记录需保留。文明施工控制项为必查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委托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执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法规和政策,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第四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督促企业落实文明施工主体责任,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抽查。对文明施工不达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约谈及处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巡查,保证巡查频率和执法力度,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积极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文明施工示范标准建设。

4 第四十二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定期发布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适用范围指引,指引中应明确必须安装和可选择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建立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浮动机制,定期发布浮动标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对于采用BT模式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由BT项目发起方与BT项目承办方共同商定文明施工管理各方责任,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T模式中施工标段承包商即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明施工控制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市容市貌、空气质量、群众生活等影响较大,且难以监管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文明施工控制项主要包括:

(一)施工围挡管理;

(二)泥头车管理;

(三)建筑泥浆处理、排放管理;

(四)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五)交通疏解组织管理;

(六)工地出入口环境保洁;

(七)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设置;

(八)其它需重点管理的文明施工内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勘察作业文明施工标准

一、围挡设置。勘探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的围挡,围挡应当选用可拆卸和可重复利用的硬质材料,鼓励采用连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泥浆处理。勘探现场产生的泥浆应及时回收并集中处理,严禁随意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三、作业告示。对临近商业繁华区、居民区、学校等文明施工敏感区域,作业区应当设置“温馨提示牌”,悬挂在围挡外侧醒目位置。“温馨提示牌”具体内

5 容包括:对周边造成影响的施工工法、影响因素及影响时间,勘察单位及联系电话。

四、人员着装。施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制式工作服,佩戴上岗证,上岗证信息包含:姓名、照片、单位名称。

五、人员住宿。统筹规划作业人员生活区布置,不得乱搭乱摆。有条件情况下,作业人员住宿应统一使用集装箱。

附件2: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

一、施工围挡设置与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且应保证围挡稳固、安全、整洁、美观。施工围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选用可拆卸和可重复利用的硬质材料,鼓励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

(二)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工地应有固定出入口,施工单位可按自己的特点对出入口大门的形式进行设计。大门应采用金属材料,办公区域有条件可设置自动伸缩门;

(四)围挡外侧应采用全线统一风格的背景图案和宣传标语;

(五)倒边施工、交通疏解、管线改迁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围挡的,围挡标准不得降低;

(六)夜间应在围挡顶部设置红闪灯,围挡附近路口应设置交通疏解示意图或引导牌。

施工围挡在日常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残旧、破损的围档应及时更换,已完工工地围挡应及时拆除;

(二)对围挡外侧出现的垃圾广告,应及时清理,保持围挡整洁、美观;

(三)施工围挡需进行临时性开口的情况下,应提前做好规划,设置明显的 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值守。

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应根据工程特点科学合理布置,并应减少占地。施工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办公区及生活区应尽量远离深基坑和暗挖隧道上方,避开高压线、危险边坡等区域,并按相关规定统一布置。在场地面积受限制的情况下,对施工物资、材料堆放、机械设备进场及临时道路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三、材料物资堆放。施工现场材料物资堆放应整齐有序,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

(二)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三)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砖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见齐,钢筋、构件、钢模板采用木枋垫底后堆放整齐;

(四)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混放,除现场集中存放外,班组使用的各种零散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存放;

(五)施工作业区内,现场的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并及时进行清理。

四、施工场地硬化。施工场地硬化应优先采用预制混凝土板材或其他可重复利用的节能环保材料,确保地面平整坚实,主要道路及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具有积水可能的作业区域内,应采用混凝土地面和采取良好的排水措施。

五、图牌和标识

(一)施工区域应当悬挂“七牌一图”:

1、工程概况牌;

2、组织网络牌;

3、安全纪律牌;

4、质量、文明施工管理牌;

5、消防保卫牌;

6、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名单及联系电话公示牌;

7、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8、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办公区域应悬挂以下图牌:

1、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图;

2、文明施工管理架构图;

3、安全生产管理架构牌;

4、质量管理架构图。

(三)图牌应悬挂规范,安装牢固、整齐,“七牌一图”应设置在施工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字体工整、美观,设置的高度、尺寸、背景图案等可根据工程规模、环境确定。

(四)对临近商业繁华区、居民区、学校等文明施工敏感区域,每个作业区间应当至少设置一块“温馨提示牌”,悬挂在围挡外侧醒目位置。“温馨提示牌”具体内容包括:对周边造成影响的施工工法、影响因素及影响时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六、泥头车管理。雇请泥头车必须遵守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有关规定,保证车辆外观整洁、号牌清晰,并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七、建筑泥浆管理。建筑泥浆排放与处置必须遵守交警、交通、城管、水务等部门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运输车辆应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推广应用建筑泥浆处理新技术,引进泥浆净化设备。建筑泥浆必须运输到指定受纳场,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市政管网。

八、大气污染管理。对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物质实行识别并分类管理,满足以下要求:

(一)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二)土石方作业必须采取防扬尘措施,对于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出现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土石方工程施工。

(三)工程垃圾、渣土及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载过程中,必须采取喷淋压尘等措施,并使用封盖车辆运输。

(四)未做硬地化部位,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五)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阶段,车站内应达到目测无扬尘要求。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进行覆盖或封闭存放;车站内易引起扬尘的施工应采取覆盖或洒水等降尘措施。

九、场地排水及水污染管理。

(一)基坑、材料堆放区、临时道路等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设施,生活污水和其它生产污水需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分流排放。

(二)车站基坑、盾构井等场地排水应编制专项方案,对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下的排水应制定应急预案,现场储备大功率水泵等应急物资,防止施工场地被淹。定期对与地面连通的结构预留孔洞进行排查,在雨季应考虑临时封堵措施。

(三)有条件的情况下,施工现场应建立基坑降水再利用的收集处理系统及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十、施工噪音管理。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深圳市现行建筑施工噪音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尽量采用低噪音的施工方法,合理布局噪音大的施工机具,科学安排作业时间,减轻噪音扰民。

十一、光污染管理。在夜间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大型照明灯的安装应有俯射角度,设置挡光板控制照明光的照射角度,防止直射光线射入非施工区;电焊作业应当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眩光外泄。

十二、生活区的卫生管理

(一)明确生活区域的卫生责任人;

(二)生活区不得堆放材料、工具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临时生活用房应采用结构可靠、可重复使用的多层轻钢活动板房、钢骨架多层水泥活动板房等;

(四)工地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符合卫生标准,生、熟食操作应分开,熟食操作时应有防蝇间或防蝇罩。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作熟食容器,炊事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工地厨房应设置隔油池,应定期清理;

(五)宿舍及浴室内部设施应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制定宿舍及浴室管理制度;

(六)设置卫生间,同时设简易化粪池或集粪池,加盖并定期喷药,每日安排专人负责清洁;

(七)设置足够的垃圾池和垃圾桶,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

(八)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除“四害”。

十三、临时措施保障

(一)临时厕所设置。对无固定卫生间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临时移动厕所,原则上每20人配1座临时厕所。对于暗挖隧道区间施工,应在距离作业人员100m范围的隧道内设置1-2座临时移动厕所。临时厕所应定期进行清洁,确保施工场地内清洁、无异味。

(二)职业病危害作业防护。对爆破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三)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在高温天气季节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设立休息场所,发放高温津贴,提供清凉饮料。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十四、消防管理。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必须遵照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加强消防隐患排查,落实防火措施。

(一)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设置安全及消防责任人标牌、定期开展消防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

(二)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施工现场合理配置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车站施工期间应合理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编制专项方案,并加强日常检查。

(四)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五)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六)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消防培训教育,进行现场演练,并保留相关记录。

十五、防护用品管理

(一)施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制式工作服,佩戴上岗证,上岗证信息包含:姓名、照片、单位名称、岗位或工种。上岗证可采取胶纸制作,统一粘贴在安全帽左侧。

(二)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管理人员安全帽颜色为红色,监督、监理人员工作帽为白色,特种作业人员为蓝色,其他施工人员为黄色。

十六、安保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门卫、安保制度,并落实管理责任人。来访人员需登记,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平安卡刷卡处,工人必须持平安卡上岗,进出工地一律刷卡登记,禁止工人无卡或未刷卡上岗作业。

(三)结合工程实际建立机械、设备、材料出场管理制度,落实防盗管理措施。

规范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管理办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应当”;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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