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2020-03-03 03:08: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红二煤矿筹建处用水、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

为了加强红二煤矿筹建处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水、供电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用电、用水,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红二煤矿筹建处及红二煤矿参建的所有在矿施工单位。 3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3.1用户申请新装用水(或电)或增加用水(或电)的,必须到红二煤矿筹建处办理用水(或电)申请和报装接水(或电)手续。 3.2用户申请新装用水(电)或增加用水(电)时,应向红二煤矿筹建处提供有关用水(或电)资料,包括用水(或电)地点、取水(或电)用途、用水(或电)性质、用水(或电)设备清单、用水量(或用电负荷明细)等。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用水(或电)申请,提交相关试验报告(试验应符合电力部门的行业标准),办理所需手续。

3.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水(或电)。施工单位需变更用水(或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到红二煤矿筹建处办理手续,变更供用水(或电)合同:

3.3.1增加或较大额度的减少合同约定的用水量(或用电容量);

- 1

当月表计用量/筹建处当月总用量

3.9施工单位必须响应红二煤矿制定的用水(电)应急措施和节能降耗管理方案,采取可靠的措施保证用电功率因数不低于0.85。 3.10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供用水(电)协议》及筹建处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安全、合理用水(电),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4考核办法

4.1用水(或电)计量以合同约定的计量装置为准,施工单位应遵守计量装置的有关管理规定,如不经允许而自行启封、调试、更换计量设施及私自更改计量装置装设地点的单位,给予500元--2000元的罚款,并承担该线路上所有水(电)耗。 4.2红二煤矿筹建处对施工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如发现违章用水(电)、越表用水(或电)或发生变更用水(或电)不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的以及利用其它手段偷用水(或电)者,均按情节轻重给予2000元—5000元的罚款,并承担总表上所跑掉的一切费用。

4.3施工单位水(或电)表出现损坏或计量不准确时,必须及时与红二煤矿筹建处联系进行更换或修校,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不经允许,不得私自拆表修校。若因之而影响水(或电)费正常结算者,则计量计算应以总表上的计量减去其他单位分表上的计量,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4.4施工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水(或电)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一次性交清,逾期未清者则加收滞纳金,滞纳金=100元+当

- 3一切后果。

4.10施工单位在现场使用违禁电器的,一经查实,将给予施工单位500元-2000元罚款并没收违禁电器;若因此而影响现场供电或造成火灾的,将给予责任单位10000-100000元罚款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情节特别严重或屡禁不止的,将给予清除出矿。

4.11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配合红二煤矿筹建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各种安全检查和抄表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与隐患进行及时整改。若未按期整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多次督促整改而置之不理或借故拖延的,将给予10000元以上直至清除出矿处罚;拒绝配合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的,个人将给予清除出矿并罚其所在单位1000元以上罚款、责任单位将给予10000元以上罚款。

4.12施工单位必须设置现场供水管路(供电线路)检修工,对供水管路(供电线路)进行定期检修并有详尽记录。未安排检修、未定期检修或没有检修记录的,将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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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用电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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