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劳社字

2020-03-02 01:46: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南劳社字[2004] 14号

驻市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15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相关单位中标后,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有关规定存入财政指定帐户。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地点:工行城建支行(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帐户:2102109129300015011;单位名称:南宁市财政局(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

2、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持财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

3、企业中标后,不按时或者不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暂缓发放施工许可证。

4、相关单位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时,应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上注明中标项目具体名称;如属代缴款的,还须注明代缴的单位名称。

5、财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为“广西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据),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代理银行留存,第二联为缴款人的收据联,第三联为财政部门记帐凭证,第四联由缴款人转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档案保存(第

二、第四联均套印“南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公章)。

6、收据由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开具,相关单位凭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及中标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银行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出收据。如相关单位使用现金缴款的,由开户银行代理财政部门收回《现金缴款书》后,方能开出收据。

二、建设工程的承建方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填报用工备案手册

1、用工备案手册应如实填写计划用工人数、工种、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人员变动时,用工单位应提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领取、办理用工备案手册地点: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建政路21号。

3、办理施工许可证地点: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2楼,市建设局服务窗口。

三、建筑业企业用工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双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用工单位要将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及人员花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建政路21号)备案,并将档案妥善保存。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并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

1、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建设方对拨付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进行全程监控,保证专款专用。建筑业企业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任意截留或克扣。

2、用人单位要制作工资支付清单让农民工签领,工资支付清单应载明支付工资的日期、人员姓名、工资数额、支付项目等情况,并登记造册,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伪造、不保存或者故意毁匿工资支付清单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3、当月工资支付完毕,要将工资支付情况在项目部(建筑工地)进行公示,公示牌上应列明本月工资支付的时间、支付总额、支付项目等。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要将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说明、补发工资计划等情况进行公示。

4、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应在工资支付日的5日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于延期支付开始的3日将申请报告和限期补发计划递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逾期不递交申请报告,又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除责令支付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列入监控名单,实行重点监控。

5、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工单位,必须每月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对不按补发计划补发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定期对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8、农民工可对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向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电话:0771—5665303);属于因工程款不到位造成拖欠工资的,向南宁市建筑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电话:0771-3903112)。

五、对因拖欠工资致使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的用工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将该用工单位列入不良记录档案,并在30日内补足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调查认定确实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共同提出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付的决定书,提交财政部门支付。

2、财政部门根据先予支付决定书,审核拖欠工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已缴纳工资保障金情况,在此额度内将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市劳动监察大队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同时出具《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付款通知书》给相关建筑单位及有关部门。先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在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发放。

3、对暂时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有困难的单位,应向建设部门作出限期支付计划。不按照限期支付计划执行的,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4、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情节严重的,暂停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如公司本部注册地在南宁市辖区外的建筑企业,予以清理出南宁市建筑市场,并在一年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对公司本部注册地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建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在3个月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

1、建设单位须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工程款支付情况表。

2、建筑业企业须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工资发放清单及相关说明。如果是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部应一并提交劳务款 支付清单。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实,对工程建设期间没有出现过拖欠工资的单位,将审核情况在工地张贴公示3日,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相关单位凭此通知书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

4、对出现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单位应把工资补发计划及执行情况提交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七、我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行级别管理

1、属于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建筑企业的,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属于市外和市直属建筑企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本实施办法,从下文之日起实行。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 宁 市 建 设 局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成劳社

人劳社

新人劳字24号

富劳社71号

丽人劳社42号

冀劳社76号

冀劳社75号

番劳社〔〕31号

劳锅字[1988]4号

康人劳字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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