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4 00:40: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起诉书
一、介绍
原告
姓名:张波性别:男年龄:12出生年月:1999年9月2号民族:汉职业:学生家庭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新城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02
法定代理人
姓名:乔永兰性别:女年龄:67出生年月:1954年3月15号民
族:汉职业:无家庭住址:太原市尖坪区迎新街迎新苑三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
姓名:刘猛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代理人一职,代理
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
姓名:刘家华性别:男 年龄:40出生年月:1971年11月20日 民族:汉 职业:太原钢铁集团职工家庭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新城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02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刘家华返还房屋
2、请求被告补偿原告交通费150元、误工费45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等共计958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00年4月14日,原告代理人之子张三病故,原告代理人与儿媳史玉芬共同协商决定,将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北二巷8号的三间瓦房由张三之子张波继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史玉芬改嫁刘家华,张波与其一起生活。史玉芬于2004年病逝,刘家华自作主张将三间瓦房转卖他人,原告认为三间瓦房属张波所有,故请求被告刘家华返还三间房屋,并补偿原告在诉讼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开支共计958元。望法院依法据实,判如原告所请。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户主为张三的户籍证明,由尖草坪区南寨派出所出具
2、房屋继承协议书一份,由乔永兰和史玉芬签订
此致
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乔永兰
2011年11月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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