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

2020-03-02 12:08: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课

程考核要求

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的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 作业要求

1.答题内容要有相关概念并进行论述

2.答题要结合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制度或相关案例论述 3.任选一题,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二. 作业内容

1.试述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2.试述医学道德规范及主要内容 3.试述护理道德的特点及作用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5.常见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对策 6.试述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答:我选择的是第六题:试述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

所谓医疗机构,是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教学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单位。从概念上看,医疗机构不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从广义上讲,由于计划生育机构也从事“医疗”活动,因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属于医疗机构的范畴。

医疗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一)医疗机构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这是医疗机构的最基本特征, 其他所有机构都不具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这一特征。医疗机构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也负有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职责(义务)。如果其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将受到社会的谴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甚至法律的制裁。

(二)医疗机构的主要活动是疾病诊断、治疗、教学和紧急救护的活动。这是医疗机构的又一个明显特征。在我国,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职责(义务),其主要活动当然是疾病诊断、治疗、紧急救护。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医疗机构,在其履行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职责(义务)的同时,也承担着临床教学、培养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并且,该任务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三)在我国。现有医疗机构主要表现为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保健院、民族医门诊部、临床检验中心、以及急救站等医疗单位,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担负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疗义务,所以,其也应当属于医疗机构的一部分,最低也属于医疗相关机构。

(四)在我国,医疗机构也是维护国家卫生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构。也就是说,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不是单纯的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其还担负着维护国家卫生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命,如果没有这些机构,国家和人民的卫生安全、身体健康就得不到保障,疾病就得不到救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也就无从谈起。

二、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原则

所谓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原则,是指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依法设置,依法审批、登记,非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述可见,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第一步就是要经审查批准并取得批准书、进行登记,才可执业。否则,就没有资格办理其他手续或者执业,即体现了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原则。

(二)依法执业原则

所谓依法执业原则,是指已经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业务、管理药品、施行手术等;必须严格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要求执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对于这一原则,我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有关部门认真监督原则 有关部门认真监督原则,是指负有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经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指导、评估、综合评价,对大不到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的原则。

三、医疗机构的分类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冠名为医院的医疗单位: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心医院等; (二)专门妇幼保健的医院:妇幼保健院;

(三)基层医疗主要单位: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休养、疗养性质的医疗机构:疗养院;

(五)城市社区医疗单位: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社区与企业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站)、卫生站; (七)乡村医疗单位:村卫生室(所)、保健站; (八)紧急救护医疗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专门检验机构: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门性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以护理为主的医疗机构: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我们认为,其他诊疗机构应当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国境卫生检验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学科研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和教学实践的教学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美容服务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军队编外医疗卫生机构等。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的概念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调查、取证、评审、提出处罚意见,和实施职权内的处罚活动的行为。正确理解这一概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行政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义务,享有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没有这一权力。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的方式是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调查、取证、评审、提出处罚意见,和实施职权内的处罚活动的行为。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我们认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对象,还应当包括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执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

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关于管理主体,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对医疗机构的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3)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4)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对此作出补充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具体管理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下列规定:

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医疗机构监督办公室的职责是:(1)拟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2)办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员的审批、发证、换证;

(3)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

(4)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5)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3.《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些监督管理职责是:

(1)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4)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 (5)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6)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4.《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5.关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的内容,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2)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3)医德医风情况;(4)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5)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6)组织管理情况;(7)人员任用情况;(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情况。

(三)对医疗机构评审 对医疗机构的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的形式,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以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促进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的活动。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

评审的方式主要是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此作出下列规定: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2.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的情节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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