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

2020-03-02 12:28: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检查院的民行发展方向

07社外 法学 三班 学号 6007206194 姓名

摘要 十余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民行监督作用,有效运用抗诉权,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法院审判规范化,法官素质的提高,法院案件调解率的大幅提升,民事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使得民行工作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在此情况下,积极探讨当前以至今后如何更好的开展基层民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就此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 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审判质量

一制约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几个因素

目前,制约基层民行工作开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监督方式的单一性。

目前民事检察监督采取的主要形式是抗诉,而抗诉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样就把民行检察监督的形式局限于“抗诉”一种了。实际上,随着法院审判制度的改革,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案件质量有了整体提高,从我们目前办理案件情况开看,近几年审结的案件符合提请抗诉的案件在减少,若仍使用过去单一的抗诉形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力度将是很单薄的。

2、监督内容的局限性。

根据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章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事后监督,而这种监督的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如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公害案件,因渎职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等案件,由于受害者是国家利益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往往没有代表出面提出抗诉,从而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放任自流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结果的不可避免发生,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维护。

3、检察环节宣传力度不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未深入心。

检察机关从九十年代初创设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至今已愈十年,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而言,一直处在不断摸索和调整之中。加之在检察环节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缺乏系统和完整的了解,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还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法院的审判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随着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的改革,建立了一系列的办案责任制,从而提高了审判人员自身素质,解决了一些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使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况且,近年来法院案件的调解率不断上升,有效地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加之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因此,民事行政错案的发生有所减少。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

1 针对存在的以上因素,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1、针对监督形式的单一性,及时拓展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也即开展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在运用抗诉形式监督的同时,大胆灵活地运用包括督促起诉、支持诉讼、进行庭审监督、对法庭发表意见和建议、提起再审程序、支持上诉、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其他监督形式,如针对判决中错误不大的或调解中的错误提出检察意见;针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有待改进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针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非抗诉形式进行监督的依据,一方面,这是民诉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权;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中的错误,只要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或裁判中确有错误,并达到一定的条件,我们就要大胆监督。民行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较低尽管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加大民行检察宣传工作上做了一些工作和努力,但从各种调研反映的情况看,民行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不够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尚未被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并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审判的职权,一些诉讼的当事人也不知打输了民事、行政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2、针对抗诉形式的局限性,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建立起检察机关公益代表诉讼制度。各个基层院应加大对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制止环境污染、破坏矿产资源、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对人民检察院树立国家代表形象,维护司法公正,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大力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和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深入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探索与实践,推进执行监督规范化发展,增强监督实效。对一些典型违法执行的问题和案件,要积极争取人大和党委的支持。加大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审查环节中的和解工作力度。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1)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和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变更执行标的的协议,当事人自动履行;(2)对于存在一定错误,但是尚不需要抗诉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要求执行和解,检察官可以主持进行和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自动履行;(3)对于没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要求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不予干预;(4)对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申请抗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的,可以确认。)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检察官应当准许;或者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4、加大检察环节的宣传力度。各基层院应加大检察环节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网络和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工作的认识度。加强与当地党委和人大的沟通联系,取得当地人大和党委的有力支持。

5、在监督的同时,作好服务工作。由于目前客观上存在抗诉的滞后性,诉前、诉中监督的开展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在开展事后监督的同时,为有关单位、自然人作好诉前、诉中的服务工作。我们知道任何不良的民事公益诉讼,大多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经营者疏于管理和防范造成的,为了堵塞国有企业管理上的漏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检察机关平时应开展一些送法到企业的活动,以提高企业的法制水平。在查办企业经济案件中,以向企业发送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帮助企业及时加强管理,以防止各类纠纷的发生。并在辖区开

2 通法律服务的绿色通道接受群众的咨询,使诉前、诉中服务与诉后监督齐头并进。切实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对于一些确实不符合抗诉条件而当事人仍存有争议的案件当事人我们应加大释法说理工作,使得双方当事人能积极的履行判决、裁定。坚持实行案件回访制度,对于办理的案件,坚持案件回访制度,积极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们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对于提升群众满意度也是具有很好的作用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始终是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关键。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民行检察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及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的民行检察队伍,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优化民行检察队伍的结构,为民行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有力保障;要树立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观念,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认真总结民行检察工作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及时向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法律修改建议意见,为立法和完善法律提供有益参考,从根本上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虽然,当前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能积极探索民行检察工作的新方法,切实做好以上几项工作,对于今后民行检察工作的更好开展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我们民行检察工作者更应以高度的热情和足够的信心去努力开展工作,为民行检察工作更好的开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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