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

2020-03-02 22:11: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 —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学习困难的现状考察、原因分析和对策出路

班级:信管11-02班

姓名:王翔云

学号:201144070226

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

—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学习困难的现状考察、原因分析和对策出路

班级:信管11-02班姓名:王翔云学号:201144070226

[摘要]

据统计,2010年,我国有2.11亿流动人口,其中未成年人占33.6﹪,其中,大约有14﹪的未成年。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在2010年11月发布的《中国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称:全国有流动儿童近2000万,一直未上学的占6.85%,辍学者占 2.45%,合计9.3%8—14岁流动儿童失学者占15.4%12—14岁流动儿童中,超过60%已经工作。流动人口子女理应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他们虽然“同在蓝天下”,却因种种原因,在实际上无法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

[关键词]

城市流动人口义务教育权利不平等

[正文]

据统计,2010年,我国有2.11亿流动人口,其中未成年人占33.6﹪,其中,大约有14﹪的未成年。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在2010年11月发布的《中国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称:全国有流动儿童近2000万,一直未上学的占6.85%,辍学者占 2.45%,合计9.3%8—14岁流动儿童失学者占15.4%12—14岁流动儿童中,超过60%已经工作。流动人口子女理应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他们虽然“同在蓝天下”,却因种种原因,在实际上无法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他们经常面临着无学可上的困境。人们担忧,这将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群孩子,生活在城市边缘,但也许将成为这座城市未来的主人公。他们的命运、心态与受教育程度,理应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应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他们的教育权利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损害。

1.入学机会的不平等

《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在《普及入学机会并促进平等》中指出:应该向所有儿童、青年和成人提供基础教育。

事实上,流动人口子女无法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是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方式,他们有“机会”享受到流入地公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条件,但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交纳一定数量的“借读费”或“赞助费”等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流动人口子女须交纳的教育费包括三部分:学杂费、赞助费和借读费。而且有时交钱也未必有学上。因此,公立中小学规定的高额借读费和赞助费成为许多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拦路虎”。

由于公立学校的高额借读费以及其有限的吸纳能力,一部分流动人口子女只得进入流动人口子弟学校就读。这种流动人口子弟学校有正规的也有非正规的,但是从整体上说,符合国家办学要求的占少数。而且其中大多数校舍简陋,教学设备严重不足,办学规模偏小,更为严重的是大多数没有任何的监督和规范机制,教师质量、学校所开设课程及教学质量应达到的标准都由学校自己决定。另外,还有很多流动人口子女辍学在家,无法进入学校享有他们本应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以广州市为例,作为全国最前列的流动人口集中地,人口发展与城市公共事业发展形成十分尖锐的矛盾。据最新统计显示,目前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170万,其中流动人口子女就超过52万,有些区域流动人口子女数量已超过本地户籍儿童,并且流动人口子女还将以平均每年10%的幅度迅速增长。在广州市天河区,每6个外地生只有1人能读公办学校.。

2.教育过程中的不平等

入学仅是就学的开端,入学只是通向就学的门户。教育结果的平等比教育机会的平等更为重要,只有在教育的各个环节而不只是入学环节给流动人口子女以真正平等,才能使他们得以享受真正的、而不只是形式上的公平。即使交得起高额的借读费能够在公立中小学就读,流动人口子女往往被视作特殊学生,与当地人口子女不能实现同等待遇。有一些学校把流动人口子女单独编班、不计入考评的对象。教师对流动人口子女在教学和管理上往往采取忽视的态度。同时,在平时参与活动、参与竞争上,流动人口子女评优被认为是资源的浪费。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致使他们的心理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吕绍青、张守礼在《流动儿童教育:逐渐进入视野的研究课题》中就曾指出,北京有些公立学校对借读生的考试成绩不计入教师的教学考评中,借读生学好学坏都与教师的教学业绩和利益不相关,因此教师不拿借读生当自己的学生看,对其学习放任不管。由于借读生户籍不在本地,参加诸如学科竞赛之类的活动都顶替当地学生的姓名,得了奖也归当地学生。这就是说,借读生与当地学生待遇不同,教育权利不平等。

另外,流动人口子女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受到同伴的歧视和排斥。由于流动人口是从农村来到城市的,在以城市为主导的价值观念下,在同伴交往中,城市居民子女往往认为自己有优势的“符号资本”,即认为他们的语言风格、行为方式、衣着、价值观以及个人生活有紧密关系的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符号优于流动人口子女。流动人口子女因其社会背景、社会地位而被城市居民子女排斥。在这样一个由教师和学生共同作用的负面环境中,他们所受教育质量必然受到极大的影响,流动人口子女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学质量。

2003年《东方早报》就曾报道过一则案例:某学生从1996年就随父母到上海求学,由于不堪同学歧视和欺负在2003年5月投河自尽。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是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需要的,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履行一定的义务,学校和教师不应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即使是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也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是什么导致了这些流动人口子女学习困难呢?

1.二元户籍制度影响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

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这种特殊的户籍制度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二元社会结构,导致了社会的“断裂”,事实上将城乡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群体。

2.“地方负责,分级办学”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影响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

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具有很强的区域性,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就学从而会增加流入地政府的教育负担费用,对当地的教育经费造成压力。

此外,我国教育经费是由政府根据当地户籍学生数划拨到学校的,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费用本来是由流出地政府拨付,但现在他们要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这对于学校来说是毫无效益可言的。所以说,“地方负责,分级办学”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否定了学生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自由选择权,严重阻碍了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流入地义务教育的权利。

3.《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中一些规定影响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

1998年公安部和原国家教委联合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部门规章,《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主要由流入地政府承担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责任,但是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由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就使得一些公立中小学举办“外地班”、“民工子女班”招收流动人口子女“有法可依”。《暂行办法》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这一规定越来越不适应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一方面流入地政府不能很好地贯彻其精神要义。另一方面,部分学校以收取借读费为名达到赢利的目的。

4.流动人口对义务教育权的法律意识不强影响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

流动人口对义务教育权利认识不足,因此其子女的义务教育权利受到侵害也很少想到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护。

对于城市流动人口子女上学困难这个问题,有什么对策呢?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上支持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权的实现

尽管1998年3月由教育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但是由于上述规定没有上升到教育基本法的层面,流入地多以经费困难等为由而未予执行。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义务教育法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对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作出规定,加以规范。通过立法,进一步强调解决这一问题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并在如何对待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方式、资金的筹措和物质的保障,教育责任的界定和划分以及不遵守法规应受何种处分处罚等方面的问题,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北京市已正式出台《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提供了政策保障。

2.改革户籍制度,打破现行的以户籍为依据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实行适龄儿童按居住地

原则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

农村人口的流动已经突破了以往的财政安排模式。流动人口进入流入地是作为劳动者和建设者,他们向所居住的城市政府缴纳了税收,为居住地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他们作为纳税人有理由要求流入地政府为他们的子女提供公平的义务教育机会。因此,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将流动人口子女纳入当地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在教育财政拨款上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取消

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上学要交纳借读费和赞助费的规定,使流动人口子女能和流入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3.实施“教育券”制度,解决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之间的教育经费矛盾,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享有同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券是美国经济学家费里德曼1955年首次提出的,教育券又称教育凭证,是在教育领域中试行的一种代币券,是指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内,按规定每一名适龄儿童都应得到的,国家对其享受最基本受教育权利提供的最基本待遇,代币券所占经费应含在国家所拨经费之中,也可称其为“人头费”。教育券制度能将保证教育投入与适应人口流动性特点结合起来,随着人口流动对教育经费在地区之间进行重新配置,打破义务教育“各地为政,条块分割”的局面,解决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之间的教育经费矛盾。因为教育券发放给适龄儿童可随人走动,流动人口子女凭券就学,他们就学的学校则可凭券到政府领取等值的教育经费。这种制度改变了传统的义务教育财政资源配置模式,教育资源由过去的从政府到学校再到学生转变为从政府到学生再到学校,这样使流动人口子女成为教育的自主消费者,保障了他们的义务教育平等权。我国浙江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试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卡制度”。

总之,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是现在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各地政府必须加强重视,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就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的就学机会。

[参考文献]

《教育发展研究》 2007 第6期

《中国学术周刊》 第三期

《人口学刊》 2008 第4期

《当代青年研究》 2006 第11期

《前沿》 2009 第10期

《羊城晚报(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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