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地点

2020-03-04 00:18: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按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分包队伍并不是合法的法人或人,也不能称之为一个单位,其并不能承担任何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而其价值必须以施工企业的名义方能体现.

分包队伍就象一个工业企业的一个车间而已,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其应当提供工作的名单和劳动合同给施工企业.我认为包工头并不能代表任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签订的也是无效的.因为是非法合同,包工头未取得施工资质.而如果包工头是以个人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的个人与施工企业的劳务合同,也应区分劳务与雇佣关系.如是雇佣关系则属于工资了.

民工劳务费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2011-9-7 8:53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成都市的房地产企业,下属全资建筑子公司的建筑民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目前我建筑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在四川省内)和劳务公司的注册地(其税务主管地和注册地一致)分别在四

川省的在A市和B市。请问:

1、该劳务公司向我建筑公司派遣民工而获的民工劳务费涉及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在A市还是B市?

2、我建筑公司支付该劳务公司民工劳务费应取得民工劳务费发票是A市还是B市?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

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派遣民工而获得的民工劳务费,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税目,应按上述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所出具的发票也应为其机构所在地的发票,即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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