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7:49: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招远市农村信用社信访稳定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访稳定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信访稳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内部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信访稳定工作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稳定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信访稳定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信访体系建设,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内部和谐稳定,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信访稳定工作考核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各办事处、市联社信访稳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访是指单人或单户为同一问题来省进京上访的活动,单户超过5人(含)的按集体访对待;群体访是指2至4人来省进京上访的活动;集体访是指5人以上来省进京上访的活动;信访突发案件是指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采取聚众、围堵、冲
1 击机关或营业场所,拦截公务车辆,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以及采取自杀、自残等非法形式相要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上访活动。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信访稳定工作考核每年度为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办事处、市联社信访稳定工作的年度评价。
第六条 信访稳定工作考核作为独立的一项指标进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经营管理综合考评。
第七条 信访稳定工作考核为扣奖分项。扣分项总分50分,其中,管理指标30分,信访突发案件责任指标20分;奖分项10分。
第八条 年度考核实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辖内农村信用社信访稳定工作情况纳入相应办事处、市联社整体考核。
第三章 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 管理指标考核分值30分,直至扣完本项分为止。
第十一条 基础工作情况
(一)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成立信访工作领导组
2 织,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落实到人。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二)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经营管理综合考评体系,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帮助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三)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亲自批阅重要群众来信,亲自接待重大群众来访,亲自出面调处重要信访案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制度。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四)成立信访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五)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场所,设施齐全,文明有序。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六)信访案件的调查笔录、工作底稿、调查结论、统计报表、处理结案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上报及时。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第十二条 信访隐患排查情况
对信访隐患应排查而未排查或工作走过场,导致产生信访案件问题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第十三条 群众来信办理情况
(一)对省联社转办、交办的信件,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二)对省联社交办的信件,调查不深入、不扎实、不细致,书面报告达不到有情况、有分析、有结论、有意见等
3 要求的,或被退回补充调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三)年度内群众来信办结率低于90%的扣2分;
(四)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由于处理解决不到位、信息反馈不及时、劝解安抚不妥当,导致信访人重复来信反映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第十四条 群众来访办理情况
(一)每发生一起来省个体访扣0.5分,群体访扣1分,集体访扣2分;
(二)对信访人来访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处臵不妥、解释不透,造成信访人重复来访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三)发生来省进京上访后,责任单位未按照省联社要求,及时组织人员来省进京接访和劝返的,每出现一次扣3分;
(四)年度内群众来访办结率低于90%的扣3分;
(五)越级进京上访参照来省上访的扣分标准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情况
(一)对省联社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办理不及时,被省联社督查督办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
(二)因信访事项调查处理不到位,被省联社下发《督
4 办函》进行督办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三)对省联社挂牌督办的信访事项,连续被省联社督查督办两次以上的,每出现一次扣1.5分。
第四章 信访突发案件责任指标考核及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信访突发案件责任指标分值20分。 辖内农村信用社发生信访突发案件的,视情况每一起扣5-20分,直至扣完本项分为止。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凡年度内发生集体来省上访事件和信访突发案件的,省联社将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凡年度内发生信访突发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单位或有关领导、责任人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确属无理取闹,故意缠访、闹访,相关单位已履行相关处理程序的,可酌情或免于扣分。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扎实,措施得力,年度内信访案件数量少,处理妥善,内部稳定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共计不超过10分,同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远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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